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基建工程的规范化管理,保证基建工程项目顺利实施,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基建工程管理严格执行《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令法规和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项目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和合同管理等制度。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学院成立基建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兼任,常务组长由主管基建、后勤的院领导兼任,其他副院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后勤、财务、纪检、党政办、基建办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四条 基建工程管理由基建办负责。
第五条 基建办职责:
(一)负责学院总体布局规划(含校园绿化规划)及与此相关事宜。
(二)负责学院新建工程项目的立项、规划与建设审批。
(三)负责学院新建工程项目及大型维修改造项目的勘探、设计、图纸会审、招投标、施工合同的签订、施工组织、现场签证、竣工验收,并参与项目预算与结算等工作;项目预算与结算工作主要由学院财务处负责。
(四)负责把好学院新建项目与大型维修改造项目的质量关,推进工程施工进度,做好相应沟通与协调工作。
(五)负责所有建筑项目场地的地质堪探、施工图、设计变更、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房屋产权、施工签证、项目结算等资料的办理、审核与收集整理,并按要求将相关资料移交学院档案室保存。
(六)负责学院水、电、房屋及工程技术维修操作的合理性及安全性。
(七)根据项目预算清单、设计图及论证内容拟定合同文本,合同文本内容包括:项目询价、项目要求、交付完工期限、付款方式、监察、审计监督投诉电话等。
(八)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
(九)负责验收、检查和严格把关施工单位使用的材料是否符合合同的要求(与招标控制价相符),是否有明确的厂家、品牌、规格、型号、标准、合格证、质保书、准用证、质量等级等,严防伪劣产品混入工程之中。
第三章 基建项目建设工作流程
第六条 学院基建项目审批工程流程(见流程图)。
第七条 基建项目工作流程(见流程图)。
第八条 维修改造项目工作流程(见流程图)。
第四章 基建项目招标管理
第九条 基建项目招投标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招投标的法律和法规进行。在整个招投标过程中必须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择优选择承建单位。
第十条 基建项目招标方式
(一)1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须进行财政投资评审,并根据财政投资评审的结论确定工程项目的预算和结算金额。
(二)30万元以上的维修改造或新建项目,应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实行挂网采购或公开招标。
(三)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可自行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第十一条 工程投标单位的资质管理。由招标代理公司根据招标办核定的资质而确定。
第十二条 基本建设项目招标程序
(一)发包方和招标代理公司根据政府采购办或住建局招标办核定相关招标程序进行办理。
(二)邀请招标程序
邀请招标是直接向适合本工程施工的3个以上单位发出邀请。其程序为:发出邀请函→领取清单、上限值及评标要求→接收标书→资格评审→开标→最低价中标→发出中标书
(三)勘察现场。基建办组织入围投标单位进行施工现场勘察,了解施工现场环境情况,以获取投标单位认为有必要的信息。
(四)召开招标预备会。招标预备会的目的在于澄清招标文件中的疑问,解答投标单位对招标文件和勘察现场中所提出的疑问和问题。
第五章 基建设计、施工变更签证管理
第十三条 设计、施工变更签证管理原则
(一)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原则。建设项目力争做到以人为本、功能优先、合理定位、节约成本。
(二)强化过程控制原则。
(三)坚持同步核算原则。要严格做到变更、签证与价格核算同步进行,对同一内容的施工现场工程变更不得随意进行拆分。
第十四条 设计、施工变更签证管理办法
(一)为加强建设项目的现场管理,提高工程质量,施工现场严格执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度,所有的书面资料要由项目负责人签字。
(二)所有设计变更,都必须依法依规办理。原则上要尽量减少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凡需设计变更的,除特殊情况外需提前15天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报告,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院长审阅并报院长同意;超过10万元的,报院党委会研究同意后,方可执行。
(三)施工现场工程变更签证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工程变更必须做到与价格核算同步。现场签证必须由基建、财务、纪检监察等人共同现场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 设计、施工变更签证管理流程
(一)基建负责人提出变更要求(设计变更、施工现场变更)。由项目负责人向主管院领导提出书面变更要求报告(变更理由、变更费用的估算)。
(二)主管领导审批。主管院领导应征询有关人员意见,报请院长同意后,在变更申请报告递交10日内批复执行。
(三)设计变更。根据学院变更批复,由基建办通知设计院出具设计修改图或施工单位出具技术核定单,并提出变更费用申请。
(四)职能部门审批。基建办协助财务处将变更相关资料报职能部门进行审批。
(五)填写工程签证单:由施工单位填写工程签证单,工程监理根据变更理由和依据,确认变更内容和计算变更数量,经项目负责人、基建办、纪检监察室、党政办、财务处审核签字后,作为竣工结算凭证。
第十六条 工程变更所涉及的变更事项如果是因为施工单位自身机具设备的原因或施工单位所采购材料不符合设计要求等原因,在不降低原设计标准、不危害原有构筑物和新建构筑物的前提下可以允许变更,但该项变更所引起的费用增加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 凡是材料增减、位置改变等需要在竣工图上反映的变更,必须以设计修改或补充设计的形式出现,而不能以现场签证的形式出现,否则不能作为结算依据。
第六章 基建项目施工现场管理
第十八条 施工现场管理包括:施工设计、施工程序、施工安全和环境等方面的管理。做到文明施工、安全施工。
第十九条 督促、检查施工单位安全施工机构的落实、安全制度的建立、安全技术的措施、文明施工等,防止发生任何安全事故。
第二十条 施工现场要与学院的教学、生活区严格隔离,确保师生的安全和正常的教学秩序。
第二十一条 对施工现场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下管线要采取防护措施,防止因建设项目的施工引起的破坏。
第二十二条 要控制和治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气物以及噪音、振动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危害。
第七章 竣工验收及结算
第二十三条 项目验收:施工单位填写工程验收表,由基建办组织基建、财务、监察、审计、办公室、监理等部门参与验收。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结算:基建办项目负责人根据验收表到现场丈量,确定工程量,根据双方协议审核工程结算金额,经有关部门审批后办理结算。
第二十五条 财务处根据合同、图纸、签字单等全部资料负责组织项目的预决算。预决算做完后,将预决算书及其全部核算资料送纪检监察部门初步审查,纪检监察部门初步审查并向院领导汇报后送具有审计资质且信誉度高的审计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六条 审计事务所审计初稿完成后,由学院财务处、基建办、纪检等部门责任人进行核对,由审计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初稿。
第二十七条 审计事务所审计报告初稿完成后,由财务处组织审计事务所、纪检、后勤处、基建办等负责人召开基建项目决算会审会,所有参会人员在会审会议纪要签署意见。
第二十八条 审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书》经基建主管院领导、院长签字后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 基建办在工程完工、验收后,2个月内收集、整理好竣工图纸、结算资料、验收报告、前期报批手续等一切相关竣工资料,交学院档案室存档。同时还要负责收集、审核项目结算所应有的一切资料,并要求在竣工验收完成两个月内将这些结算资料移交财务处,财务处接到结算资料后在3个月内负责完成项目的结算与审计。
第八章 基建项目资金管理
第三十条 项目资金管理原则:功能优先、厉行节约、专款专用、合理使用。
第三十一条 项目资金管理要求
(一)基建项目资金管理必须按《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政部[2002]394号)文件的要求执行。
(二)用于基建项目的学院自筹资金,必须以学院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的批文或主管院长的书面批复为依据进行使用与管理。
(三)基建项目经费应纳入学院的专用帐户,专款专用。其费用应严格按工程进度、质量和合同约定预付或支付,财务部门按审计报告进行财务结算。
(四)做好工程项目的经济论证,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加强工程投资控制。
(五)基建办应按工程进程及施工合同内的资金使用要求制定资金使用计划。
(六)施工阶段出现影响造价的重大设计变更,要“先算帐后审批”,并按照《基本建设项目设计变更、施工现场签证制度》程序进行运作。
(七)严格项目审核和审计制度,充分发挥社会审计单位的作用。
第三十二条 基建项目资金支付
(一)基建办专人负责向承建单位付款。
(二)基建项目负责人根据施工单位的申请及施工单位提供的合法有效发票,根据合同按施工进度填写《基建付款审批单》。按照学院财务管理制度及资金管理制度办理付款审批手续。
(三)计划财务处审查发票合法有效、《基建付款审批单》审批手续完备且符合合同要求后予以核付。
第九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 学院的基建维修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廉洁纪律和工作纪律,接受学院党委、纪委、监察部门以及群众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重科学、规范的管理方法,通过民主、透明的办事模式,实现有序、高效的工作机制。
第三十五条 认真履行各自职责,维护学院权益。认真监督检查,发现建设过程中的任何问题,应及时处理、及时沟通、及时汇报,以保证工程顺利进行。
第三十六条 不得弄虚作假和徇私舞弊,不打听和透露有关招标、投标等过程中的任何信息,不向施工单位介绍家属或亲朋好友参与有关材料供应、工程分包等经济活动。
第三十七条 院纪检监察室负责基建工作纪律监督、并受理有关问题的各种举报和投诉。对招投标文件、合同、签证、决算、合同执行情况等进行全过程监督审查。
第三十八条 凡违反纪律、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学院利益受损的,严格按照党纪政纪处分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学院的房屋、建筑物及其构筑物的新建、扩建、改建、翻新、维修、装修,园林绿化等工作均要严格执行本制度。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学院后勤服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