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以及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2年5月28日颁布的第11号令《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产权归属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租房,系指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面向学院无房、或低收入困难家庭出租的保障性住房。该住房由学院向符合租住条件的职工借资建设。学院按“以息代租金”形式向符合租住条件的职工出租。其产权归属学院,符合租住条件的职工只有使用权。
第三章 租赁管理
第三条 本公租房出租对象只限于学院在三塘和衡阳市区无房的在编在岗职工、农场工、离退休职工及在岗的聘任制职工。
第四条 公租房租赁程序:个人申请→部门审核→领导批准→交公租房建设学院借资款及室内装饰补贴费(一类:3万,二类:2万)→签订公租房租赁协议。
第五条 公租房租赁者不得改变住房的主体结构,如因此造成的损失由租户负经济和法律上的完全责任。
第六条 首批公租房租赁者可对公租房按照学院规定的标准进行室内装饰。装饰费在退回公租房时由学院退给一定的补贴。其标准为:
第一类(中档装饰):地面贴砖或木制地板,并完成墙体的粉刷、附助墙体的砌筑、电路及水路的铺设、厨房装饰、厕所装饰、地面装饰、门窗装饰、阳台装饰等基本装饰项。补贴标准为3万元。
第二类(普通装饰):除地面刷漆或刮水泥浆外,其它要求与第一类相同。补贴标准为2万元。
第七条 考虑公租房楼层的差异,学院向租住户借资额按统一标准乘上一个系数。第一层至第六层所乘系数分别为:1.0、1.05、1.1、1.05、0.95、0.85。
第八条 用户租赁公租房,是采取“以息抵租”的办法。在租赁期间,学院不得向租赁者再收取租金。
第九条 学院只负责外水、外电、屋顶、外墙体、道路等室外部分的维修,其它维修由各租赁户负责。
第十条 在租赁期间,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公租房的租赁者应将公租房退给学院:
(一)根据租赁合同,租赁期满,租赁者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二)租赁者死亡。但配偶健在且无房,配偶可继续租赁。
(三)租赁者调离单位或被单位解聘。
第十一条 除首批租赁者外,学院向其他租赁者出租住房,则按首批租赁房同样办法出租或按学院规定收缴租金。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院有权强制收回租赁住房:
(一)转租、转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租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六)首批租赁者超过一年(指租赁者从拿到钥匙之日算起)未装修入户的。
第十三条 租赁期内,租赁者住房因各种渗漏等原因给其他用户造成损失的由租赁者负责。
第十四条 防盗网装饰不准突出窗外。违者,当事人应对其进行改正或拆除。拒不执行者,学院有权对其进行强制拆除,且拆除所需费用由当事人负责。
第十五条 租赁者将公租房退还给学院时,应缴清水电等一切费用。否则从借资款中扣除。
第十六条 学院租赁者将公租房退还给学院时,应在一个月内退还公租房租赁者所借的资金和装饰补贴。否则,学院应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息的1.5倍计息。
第十七条 在租赁期内因国家政策发生改变,学院公租房的产权、使用、维护等问题以最新出台的政策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后勤服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