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办公用房的管理,合理配置公房资源,提高办公用房使用效率,建设节约型校园,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该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办公用房,系指学院各系(院)部、各部门的办公室用房,以及会议室、资料室等辅助用房。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面积特指使用面积。“使用面积”为房间净使用面积,不包括门厅、走廊、楼梯、厕所及值班室、配电室等公共使用面积,计量单位为平方米。
第三条 后勤服务处为学院办公用房的管理机构,负责研究制定办公用房管理制度,承担办公用房的权属管理、调配使用和修缮维护等管理责任。
第四条 每名教职工只安排一处办公地点。
第五条 办公用房在具体分配时,采取与办公人员所属部门位置就近原则自然分配。
第六条 办公用房要遵循简洁、朴素、节能和经济适用、量力而行的原则,不得超标装修。
第七条 教学系(院)部所用办公用房按照就近办公、高效服务的要求,原则上设在各自教学系(院)部所在区域范围,不得设在行政职能部门办公区域。教学系(院)部内部或相邻教学系(院)部之间的办公用房调整,由相应系(院)部负责人协商解决,如不能协商一致,由教务处协调解决。
第八条 各部门须合理使用和充分利用办公用房资源,杜绝浪费现象。凡将办公用房出租、转借或改变用途及无正当理由造成闲置时间长达半年以上(含半年)的,学院将予以收回。
第九条 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要加强办公用房安全使用管理,定期对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自觉维护办公用房及所属办公用品等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十条 办公用房严禁出租出借。各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擅自将办公用房出租、出借、转让给院内外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一经发现,予以收回,没收出租、转让的全部所得,并报学院督导考评处对当事人或部门予以相应扣分。
第十一条 配置使用的办公用房,在退休或者调离时应当及时腾退,并由后勤处予以收回。
第十二条 在搬迁、调整办公用房时,应当遵循“调新交旧”的原则。各部门在搬入新调整办公用房的同时,应将原办公用房及时腾退移交后勤处统一协调使用。凡涉及到搬迁或调整的办公用房所属办公用品,应按照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移交手续。对于不按要求进行移交者,给予当事人或部门按学院督导考评的相关规定进行处分。
第十三条 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不能满足实际办公需求的,可以进行维修改造。维修改造项目应当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降低能源资源消耗为原则。
第十四条 各部门及使用者对所使用的办公用房负有安全监管责任,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破坏办公用房房屋结构及其设备设施,凡因使用不当、不爱护公物或随意拆改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如需对办公用房进行夹层、隔断、粉刷、吊顶等维修改造,须由使用部门向后勤服务处提出书面申请,后勤服务处视房屋情况提出方案,报请相关领导审批同意后实施。
第十五条 办公用房定额配置标准
(一)办公室用房
1.院领导正职办公用房:设独立办公室,面积不超过国家规定职级标准30㎡。
2.院领导副职办公用房:设独立办公室,面积不超过国家规定职级标准24㎡。
3.部门正职办公用房:设独立办公室,面积不超过国家规定职级标准18㎡。
4.部门副职办公用房:合并办公室,平均办公面积不超过9㎡/。
5.副科干部办公用房:合并办公室,平均办公面积不超过9㎡/人。
6.教研室办公用房:合并办公室,办公面积20-40㎡,写字间式。
7.部门综合办公室办公用房:合并办公室,平均办公面积不超过9㎡/人。
(二)辅助用房
1.会议室共享,不列入部门用房总额。
2.资料室、档案室根据工作性质及实际需要评估确定。
3.保密室按上级规定标准配置。
4.其它专项业务用房如招生就业接待室、收发室、医务室、值班室、展馆、仓库等按实际需求另行分配。
第十六条 由后勤服务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