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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边判决教育身边人:陈鲜明一审刑事判决书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湘13刑初30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鲜明,女,1964年3月8日出生于湖南省衡阳县,汉族,大专文化,原任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教育文化体育局勤工俭学管理站站长,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因涉嫌犯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于2016年12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湖南省娄底市看守所。
辩护人吴齐升,湖南民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贺春林,湖南宇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陈鲜明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于2017年9月21日以娄检公二刑诉(2017)34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3月22日、7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伏初、检察员助理康镇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鲜明及辩护人吴齐升、贺春林等均到庭参加诉讼,其间因案情复杂,公诉机关建议延期审理一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
被告人陈鲜明利用其丈夫曾某2先后担任衡阳市白某洲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工业园)管委会主任、党工委书记和衡阳市白某洲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某投)法定代表人以及担任衡阳市中共常宁市委书记等职务期间,通过其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收受何某(另案处理)等多人财物,累计折合人民币112.086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收受何某所送财物折合人民币105.086万元。
2009年至2014年,被告人陈鲜明通过罗某(另案处理)的介绍认识了工程老板何某。应何某的要求,陈鲜明利用其丈夫曾某2担任工业园管委会主任、党工委书记和白某投法定代表人职务上的便利,为何某在工业区以湖南华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兴公司)及其他公司名义承接工业园区内相关工程项目提供帮助,为何某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和收受何某为其购买房屋,车子所支付款项和现金人民币共计105.086万元。
二、收受刘某1所送人民币5万元。
2016年上半年,被告人陈鲜明利用其丈夫曾某2担任中共常宁市委书记职务之便,为请托人刘某1谋求职务晋升提供帮助,在沐林某的住房内二次分别收受刘某1所送现金人民币2万元和3万元,共计5万元。
三、收受段某2所送人民币2万元。
2016年端午节前,被告人陈鲜明利用其丈夫曾某2担任中共常宁市委书记职务之便,为请托人段某2谋求职务晋升提供帮助,在沐林美都的住房内收受段某2所送现金人民币2万元。
被告人陈鲜明于2016年10月20日由衡阳市监察局对其采取“两指”措施而到案。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陈鲜明、曾某2的户籍证明、夫妻关系证明、曾某2职务证明、任职文件、何某承包工程合同、银行付款凭证、房屋过户资料、汽车购销合同等书证;2、证人王某1、何某、罗某、陈某1、彭某1、曾某1、刘某1、段某1、曾某2等人的证言;3、陈鲜明的供述和辩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鲜明利用其丈夫曾某2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鲜明当庭表示认罪悔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被告人陈鲜明的辩护人提出:1、(1)陈鲜明与何某、罗某系亲属,其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客观上并未索取或收受贿赂,也未利用影响力为何某谋取利益,何某并未被追究行贿、串通投标罪的刑事责任,工程均依合法程序进行也未造成损失。(2)陈鲜明已将何某所送银行卡退还,起诉指控其使用该卡消费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3)何某所支付的60万元购房款系借款,支付的13.3万元过户费与陈鲜明无关,不应认定为犯罪。(4)何某系为罗某购车,该行为与陈鲜明并无关联。(5)陈鲜明收受刘某1的钱款,在其被立案侦查前已经退还,不应认定为犯罪。(6)起诉指控陈鲜明收受段某2钱款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2、陈鲜明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请求对其从轻、减轻处罚适用缓刑。辩护人还提交了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检察院对何某的不起诉决定书以支持其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陈鲜明与曾某2系夫妻,曾某2曾先后担任湖南省衡阳市白某洲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白某工业园区管委会)主任、党工委书记、白某洲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某投)法定代表人、中共湖南省常宁市委书记,陈鲜明利用其丈夫曾某2职务上的便利,并通过曾某2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分别索取或收受何某(另案处理)、刘某1、段某2等人所送财物,累计折合人民币110.086万元。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收受何某所送财物折合人民币105.086万元。
2009年至2014年,被告人陈鲜明通过罗某(另案处理)的介绍认识了工程老板何某,后陈鲜明应何某的请托又介绍何某与曾某2认识,并通过曾某2职务上的行为,在何某承接白某工业园区相关项目工程上提供帮助,为何某谋取不正当利益。何某先后以湖南华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兴公司)以及其他公司名义在白某工业园区内承接了多个项目工程。在此过程中,陈鲜明先后索取、收受何某为其购买房屋、车辆等支付款项和现金人民币共计105.086万元:
(一)收受何某所送银行卡并持卡消费3.562万元。
2009年9月,被告人陈鲜明收受了何某所送的一张存有人民币10万元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卡号62×××88)。2009年9月至2009年11月,陈鲜明陆续使用该卡转账、消费累计3.562万元,后陈鲜明将该卡退还给何某。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并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户籍资料、常口信息,证明被告人陈鲜明的出生年月、家庭住址等基本情况,陈鲜明与曾某2系夫妻关系的事实。
2、曾某2的个人简历、任职文件资料,证明2008年9月至2015年3月期间,曾某2担任湖南省衡阳市白某洲工业园区管委会主任、党工委书记,负责主持、领导园区全面工作。2015年3月至2016年7月,曾某2担任中共常宁市委委员、常委、书记。
3、第四电子信息创业园标准厂房10#施工承包合同、湖南亚鑫建设有限公司项目部责任承包合同、湖南鸿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内部经济责任承包合同书、廉租房工程9#、10#、11#楼招投标资料、施工承包合同、衡阳白某洲电子信息创业园综合楼、廉租房及配套工程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书、廉租房八标段15#、16#、18#楼工程招投标资料、中标通知书、施工承包合同、第二电子信息创业园传宝光电3号楼厂房招投标资料、中标通知书、施工承包合同、关于园区第一电子信息创业园廉租房三标等五项目付款情况说明、何某自书情况说明,证明2009年至2013年,何某先后以华兴等公司的名义在白某工业园区内承接了不同工程建设项目。
4、开户资料、取款凭条、转账凭条、银行流水记录,证明(1)2009年9月1日,何某在中国建设银行衡阳石鼓支行开户,户名何某,卡号62×××88,当日转账存入50万元。(2)2009年9月4日,何某使用尾号为9988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取款2万元,经何某前期陆续支取后,卡内余额10万元。(3)2009年9月4日至2009年10月30日,尾号为9988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分别在ATM取款、转账、消费共计3.562万元,卡内余额6.43795万元。其中于9月21日通过ATM机向曾某1转账3000元。(4)2009年11月25日,何某向尾号为9988的中国建设银行卡转账存入10万元。(5)2009年9月21日,户名曾某1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卡号62×××58)收到尾号为9988的中国建设银行卡的ATM转账3000元。
5、湖南省衡阳市公安局立案决定书,证明该局对何某、罗某涉嫌串通投标案立案侦查。
6、到案经过说明,证明被告人陈鲜明系被动到案的事实。
7、证人王某1、尹某的证言,证明在园区招标过程中,何某通过曾某2打招呼,并采取挂靠其他公司、围标串标方式,先后承接了多项工程。
8、证人陈某2、左某、周某、蒋某的证言,证明何某在白某工业园区项目招投标中有挂靠公司、串标的行为。
9、证人彭某2、李某的证言,证明何某挂靠湖南鸿业建设公司先后中标了白某工业园多项工程。
10、证人罗某的证言,证明陈鲜明是他的表姑,何某是他妻子的哥哥,在白某工业园承建工程,他负责现场。2009年,他应何某的要求介绍陈鲜明与何某认识,何某还请求陈鲜明将其引荐给曾某2,并说陈鲜明帮何某在白某工业园拿项目,以他们三个人的名义去做,不需要他和陈鲜明实际出资,赚钱后给他和陈鲜明好处,陈鲜明同意了也在家庭聚会上介绍他们和曾某2认识。何某先后以串标的方式在工业园承接了多项工程,在工程招投标、工程款支付上,曾某2都给予了支持。
11、证人何某的证言,证明2009年,他挂靠公司在白某工业园做工程,在承揽工程、施工、支付方面需要获得园区主要领导的关照和支持,他了解到妹夫罗某的亲戚陈鲜明是工业园管委会主任曾某2的老婆,就让罗某引荐认识了陈鲜明,并称不需要陈鲜明、罗某实际出资,在园区做工程赚了钱给陈鲜明好处,并请陈鲜明帮忙将他引荐给曾某2,陈鲜明答应了。后来陈鲜明在一次家人吃饭时介绍他和曾某2认识。他先后以拜节等名义送钱给曾某2,在他承建白某工业园多项工程时,曾某2都给了他关照和支持。他认识陈鲜明不久后为了让陈鲜明向曾某2打招呼,到陈鲜明家送给她一张存有10万元的建设银行卡,密码是800008,陈鲜明收下使用了几万元就把卡还给他了。这张卡是他于2009年9月1日开户的,9月4日他取现2万元后卡内余额10万元,11月25日他又转入10万元。从银行流水和消费习惯来看,9月4日至10月30日应是陈鲜明在使用该卡消费,共计3.562万元。因为这期间的流水记录几乎全部是ATM取现和商场消费,与他的消费习惯不同,而且9月21日,该卡还给陈鲜明的女儿曾某1转了3000元,而他与曾某1并无经济往来。
12、证人曾某1的证言,证明她不清楚2009年9月21日何某向她转帐3000元的原因和具体情况,要问她母亲陈鲜明才清楚。当时她在读书,陈鲜明会不时给她钱用,大部分是现金,偶尔也转过账。
13、证人曾某2的证言,证明他曾担任过白某工业园管委会主任、党工委书记、白某投董事长。2009年左右,他妻子陈鲜明介绍他认识了工程老板何某,还称是亲戚让他有机会多关照。在他的支持下,何某在园区先后中标了电子信息创业园廉租房、标准厂房、富金廉租房、公租房等多项工程,在这个过程中,他向下属王某1等打招呼,并在方案审定、工程款结算等方面给予关照,他先后多次收受了何某所送财物。此外,2009年或2010年,陈鲜明有次对他说何某送给她一张存有10万元的银行卡,他听后骂了陈鲜明并让她把银行卡退给何某。
14、被告人陈鲜明的供述,证明她和曾某2系夫妻,曾某2担任白某园主任后不久,何某通过罗某找到她要她给曾某2打招呼,帮他到白某园做工程,还说会给她和罗某分红,不要出钱。她就让曾某2给手下的王某1等人打招呼,但没有提何某承诺好处的事情,曾某2当时没有同意,她几天没跟曾某2说话,最后曾某2才同意。何某刚在园区做工程的时候,为了让她给曾某2打招呼,送给她一张里面有10万元的银行卡,密码好像是800008,还说给她打麻将用。她从这张卡中取了一些现金打麻将,买了一个饮水机,给她女儿曾某1转过几千元,总共大概有3.5万元。过了一段时间,她无意中告诉曾某2此事,曾某2骂了她并让她把卡退了,她就把卡退给何某,曾某2不知道这张卡里的消费情况。
(二)索取何某为其支付购房款、过户费73.3万元。
2010年10月,被告人陈鲜明欲购买衡阳市高新区沐林美郡小区20栋一套1802、1902复式楼,在购房过程中,应陈鲜明的要求,何某于2010年10月30日、11月3日先后使用自己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卡号62×××98)、中国银行卡(卡号45×××08)分三次共为陈鲜明刷卡支付了部分购房款60万元,后陈鲜明以其女儿曾某1的名义购买了该房,房款共计人民币110.7844万元。
2012年3月,因担心纪委查处曾某2的违法违纪事实,曾某2得知何某支付了30万房款后于3月6日转账退还给何某30万元,被告人陈鲜明亦于同日转账退还给何某30万元。不久后陈鲜明又以何某在白某工业园区承接项目赚了钱要分红为由,要求何某将60万元退还给其。2012年3月16日、3月22日,何某按陈鲜明的要求将该60万元退回给陈鲜明,陈鲜明分别使用陈某1、罗某的名义在中国银行开户后各存入20万元、30万元,剩余10万元用于该房装修。
2012年9月,被告人陈鲜明担心购房一事会被纪委查处,便与曾某2商议后将该房过户至罗某名下,同时又伪造了一份内容为陈鲜明家人租住该房屋的协议。而在房屋过户过程中,陈鲜明又要求何某为其支付房屋过户费,何某遂按要求于2012年9月11日通过银行汇款13.3万元至衡阳市新家园房地产中介服务公司为其支付了房屋过户费。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并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商品房买卖合同、收款收据、记账凭证、POS机刷卡小票,证明2010年10月30日,曾某1购买了湖南省衡阳市沐林美郡小区20栋1802室,并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房款总计110.7844万元。同日,卡号62×××98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刷卡支付房款30万元。2010年11月3日,该中国建设银行卡、卡号45×××08的中国银行卡分别刷卡支付房款20万元、10万元,持卡人签名均为“何某”。
2、转账凭条、个人业务凭证,证明2012年3月6日,曾某2通过自己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账号43×××63)陈鲜明通过自己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卡号62×××06)分别向何某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账号43×××71)各转入30万元。
3、取款凭条,证明何某于2012年3月16日、3月22日从其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卡号62×××38)先后取款人民币20万元、30万元。
4、客户资料、银行交易明细及业务交易单,证明(1)户名为陈某1的中国银行账户于2012年3月16日开户(账号58×××23、卡号62×××54),当日存入20万元,同年8月20日又存入10万元;(2)户名为罗某的中国银行账户于2012年3月22日开户(账号59×××98、卡号62×××40),当日分别存入10万元、20万元,同年5月9日消费26.3万元,交易单签名“陈某1”。同年6月6日取现7000元,交易单签名“陈鲜明”。
5、衡阳创展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收款凭证、银行流水记录,证明2012年5月9日,陈某1购买了衡阳市蒸湘区珠江棕榈园小区28栋2831室并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当日使用罗某尾号为1040的中国银行卡支付房款26.3万元。
6、房屋转让协议书,证明2010年7月9日,陈鲜明代曾某2与罗某就转让曾某2位于衡阳市蒸湘区两路口的一套住房签订房屋转让协议并签字。
7、房屋买卖合同、房屋转让协议书、房屋所有权证、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房屋租赁合同,证明2012年9月10日,曾某1将沐林某20栋1802、1902房转让给罗某,并于当月13日进行了产权登记。2012年11月18日、2016年1月18日,罗某与陈鲜明的父亲陈远见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将沐林某20栋1802房出租给陈远见,每次租期三年、年租金3.6万元。
8、何某、贺某的银行交易明细、转账凭证,证明2012年9月11日,贺某的华融湘江银行账户(账号62×××74)转账5万元给何某同行账户(账号62×××34)。同日,何某转账13.3万元至衡阳新家园房地产中介服务公司。2012年10月31日,何某从该账户转账5万元至贺某的上述账户。
9、中共衡阳市调查谈话笔录,证明在中共衡阳市监察局对曾某2、何某的调查谈话中,二人均称陈鲜明在2011年春节前买房向何某借款30万元,后曾某2将30万元还给何某。
10、业主门禁一卡通签收表,证明2014年3月18日,陈鲜明的亲属曾某1、王某2、陈某3、陈远见、陈某4、陈某5等人领取了沐林某小区门禁卡。
11、证人何某的证言,证明2010年10月,陈鲜明打电话、通过罗某告诉他陈鲜明看中沐林某的房子但还差钱,其实就是让他出钱,之后他和罗某到了沐林某售楼中心,用他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刷卡支付30万元房款。过了几天,陈鲜明又用同样的方式说还差钱,他虽不情愿但还是过去用自己的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卡分别刷卡10万元、20万元又付了30万元房款。2012年3月,因有网帖举报曾某2、陈鲜明,曾某2找他了解到陈鲜明在他那里拿了30万元买房后,要他提供银行账号后于3月6日转给他30万元。此外,在他告诉陈鲜明,曾某2知道他出了30万元后,陈鲜明在同一天也转给他30万元,但是转钱后不久就又让他把30万元还给她,他不敢反对,就从中国建设银行卡(卡号62×××38)取了20万,再从个人备用金中提取10万元一起给了陈鲜明。三月二十几号,陈鲜明又以罗某要购买两路口的房子向他借钱为由,要他把曾某2还的30万元给罗某,他就从尾号4038的中国建设银行卡上取款30万元后到陈鲜明楼下交给罗某去处理了,后来罗某告诉他把这30万元给了陈鲜明。2014年,纪委再次对曾某2调查时,曾某2还问他到底出了多少钱,他说出了60万元。曾某2还说市纪委找他谈话让他说30万元已经退了,后来纪委调查时,他说是陈鲜明向他借了30万元并已归还。2012年9月,陈鲜明和曾某2为规避纪委调查以及便于控制,将沐林某的房子过户到罗某名下,并让罗某带话要求他支付过户费,其实这又是变相问他要钱,他卡上只有8万元就给了罗某,后来罗某打电话还说陈鲜明要他去找刘某2借5万元,他还是同意了。2012年9月11日,刘某2安排贺某给他打了5万元,他就向衡阳新家园房地产中介服务公司支付了过户费13.3万元。2012年10月31日,他将还给刘某2的5万元打在贺某的账上。据他了解,沐林某房子的实际产权人是陈鲜明,他多次去过这套房子,一直是陈鲜明的父母亲在住,罗某既没有出钱购买这套房产,也没有实际使用。陈鲜明在他承建的项目中没有实际参与项目管理、出资、提供劳务,这73万余元他没有和陈鲜明打凭据,也没打算要求归还,大家心知肚明就是送的,实际上就是陈鲜明要他兑现承诺,曾某2只是问他房款的事,并没有问过户费的事情,他也没有要过。他这么做一是感谢陈鲜明介绍他给曾某2认识并帮他到园区拿项目,他害怕不给的话,陈鲜明会讲他坏话,对他在园区承接工程不利,而且陈鲜明还说为了帮他和曾某2闹过矛盾,二是感谢曾某2对他的关照,并希望搞好关系继续获得支持。
12、证人罗某的证言,证明2010年10月,陈鲜明看中了沐林某的房子,让他叫何某拿钱过来,何某答应了。之后,何某接到陈鲜明的电话就和他一起去了沐林某销售中心,刷卡支付了30万元。不久陈鲜明给何某打电话讲还差钱,何某就又去帮她刷卡付钱。后来陈鲜明为了掩饰从何某那里拿钱的事,还让他签了一份关于陈鲜明两路口房子的虚假转让协议,让他以此向何某借钱,这样就变成陈鲜明从他这里拿钱。2012年3月,何某告诉他曾某2怕被纪委调查,还了30万。陈鲜明又找到他称自己也退了30万元给何某,要他以购房为由把钱拿回来给她,何某有些不愿意但还是拿了30万元现金到陈鲜明楼下给他。他将钱给陈鲜明后,陈鲜明带他到中国银行用他的身份证开户后将30万分10万、20万存入,办好后,陈鲜明叫了陈某1过来并把卡给了陈某1,他没有使用。2012年9月,为了规避纪委调查,陈鲜明将沐林某的房产过户给他,还以她父亲陈远见的名义和他签订了虚假的租赁合同。陈鲜明找了刘某2办过户手续,他将何某给的8万元给了陈鲜明,但是因为要缴纳13万元,陈鲜明让他找刘某2借5万元并告诉何某,何某同意了,后来何某告诉他将钱还给刘某2了。他和家人从来没有房子的钥匙和门禁卡,也没有居住或使用过,一直是陈鲜明和她家人居住,水电、物业都是她们在交。后来陈鲜明还和他协议约定沐林某的房子都是属于曾某1的。陈鲜明并没有在项目中出资或者提供劳务,这些钱也没有打凭据,何某之所以出钱一是感谢曾某2二是陈鲜明比较霸道贪婪。
13、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明陈鲜明是他堂姐。2012年3月,他接到陈鲜明的电话后赶到中国银行一网点,当时罗某也在场,陈鲜明给了他一张以罗某名义开户的中国银行卡称里面存了30万元,暂时存放在他那。此外,2012年3月16日,陈鲜明曾经用他的身份证办过一张中国银行卡,当时刘某2也在场,他都是按照陈鲜明的要求使用银行卡。2012年5、6月份,他陪陈鲜明在棕榈园小区看房,陈鲜明说自己有指标想让他买一套,但是他老婆不同意,于是陈鲜明又说指标有时间限制,开发商会罚钱,让他把房子买下来再说,他就按陈鲜明的意思签订了购房合同,并用罗某的那张卡刷卡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刷卡后就还给了陈鲜明。此外,在曾某2出事后,陈鲜明还安排他和邓玉龙将她收的钱退回。
14、证人曾某1的证言,证明她母亲陈鲜明以她的名义购买了沐林某1802、1902的房子,她并未办理购房手续,也不清楚是谁出的钱。2012年,陈鲜明安排她和罗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房子卖掉以后,她外公外婆、表妹还继续住了几年。
15、证人刘某2的证言,证明他和陈鲜明因为学生营养奶的业务而认识。2012年3月,他陪陈鲜明、陈某1在中国银行办理过开户手续,当时陈鲜明是用陈某1的身份证开户,留的是陈鲜明的手机号码。2012年9月,陈鲜明准备将沐林某的房子过户给罗某就向他咨询信息,他就推荐朋友的新家园房屋中介公司帮忙办理过户手续。办理时需缴纳13万元费用,还差5万元,陈鲜明让罗某找他借5万元,罗某取得何某同意后,他要公司会计贺某打给何某5万元,后来何某还了5万元到贺某卡上。除此之外,他和罗某、何某没有经济往来。
16、证人曾某2的证言,证明何某给了陈鲜明60万元用于购买沐林某1802、1902复式楼。当时,陈鲜明告诉他购买了沐林某的房子,落户在女儿曾某1名下,起初他没有在意,2012年3月初,因有网帖反映他的问题,他就问何某沐林某的房子有没有出钱,何某承认出了30万元,他让何某提供银行账号后通过建设银行转了30万元给何某,还告诉了陈鲜明。为应付纪委调查,后来他还让陈鲜明将房子过户给亲戚罗某,又让陈鲜明以岳父陈远见的名义和罗某签订了一份虚假的租赁协议,没有人跟他说过房子过户费的事,他认为罗某应该没出钱。房子的实际控制人是陈鲜明,一直是由他岳父岳母居住,他偶尔去住,他及家人也从未支付过任何租金。2014年5月至12月,他在衡阳市纪委调查时说是陈鲜明从何某那里借30万买房,他把钱还了,没有说其他经济往来。谈话后,他还约何某说自己跟纪委说是陈鲜明借何某30万元买房,全部还了。他又追问何某后知道其出了60万元,他就对何某讲如果纪委找其谈话,就说拿了30万,他已经退了,其他事不要讲,何某答应了。实际上何某就是给了陈鲜明60万元买房,他说借是为了好听一点,过户后估计也查不到了,他认为这件事过关了,所以另外那30万元没打算退给何某了。
17、被告人陈鲜明的供述、自书材料,证明2010年10月,她看中了沐林某的房子,就打电话给何某说自己看中了房子但是没这么多现金,何某说他来付钱,她还通过罗某带话要求何某帮她出钱买房。后来她让罗某通知何某到沐林某售楼部,何某帮她刷卡支付了30万元购房款,她自己也出了部分现金。过了几天,她又让罗某通知何某帮她刷卡支付了30万元购房款。因为何某之前承诺过,她帮他给曾某2打招呼到园区做项目,赚了钱会给她好处,所以何某才会帮她支付60万元的购房款,她也才会接受他的钱,她认为这是何某应该给她的分红,所以没有打借条。房子登记在她女儿曾某1名下,也是以曾某1的名义签合同、付房款,但都是她代签的。她当时没有告诉曾某2,后来网上炒作加上听说纪委要调查,曾某2从何某那里知道替她支付房款的事后,就给何某打了30万元过去。她认为这是何某应该给她们的分红,要罗某到何某那里把曾某2打的30万元拿回来,罗某拿回后,她怕以后纪委调查,就和罗某在中国银行以罗某的名义开户,把钱存到这个尾号1040的账户上,还让罗某把卡交给了陈某1。后来她让堂弟陈某1买下她购买的特价房并登记在陈某1的名下,用的就是这30万元,剩余的钱被自己用了。此外,她于2012年3月6日也从工商银行转账30万元至何某尾号3971的账户。不久后,何某就把这30万元以现金还给她了,她将其中20万元存入她以陈某1名义开的中国银行账户,剩余10万元用于沐林某房子的装修。为了掩饰从何某那里拿钱,她还和罗某就两路口的房子补签了转让协议。2012年下半年,为了应付纪委调查,她和曾某2商量后把沐林某的房子过户给罗某,还以她爸爸陈远见的名义跟罗某签订了租房合同。为了确保沐林某的房子还是她的,她还跟罗某私下签订协议保证以后房子都是她的。后来她找刘某2帮忙办理过户手续,并让何某支付13万元过户费,何某当时只付了8万元,她就让何某在刘某2处借了5万元。现在房子的房产证在罗某手上,这只是形式,房子实际上还是她的。
(三)索取何某为其支付购车款28.224万元。
2014年3月,被告人陈鲜明以过生日送礼物为由,要求何某为其购买一辆小汽车,并欲落户在罗某名下以规避调查。2014年6月,陈鲜明以罗某的名义在湖南世昌广隆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订购了一辆MINICOOPER汽车,何某为其支付了购车款人民币28.224万元。购车后,陈鲜明与女儿曾某1给该车上牌为湘D×××**。2015年1月,因罗某没有驾驶证,陈鲜明将该车落户至彭某1名下,并让罗某、彭某1虚假转让,但该车一直由陈鲜明的家人曾某1等使用。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并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汽车购销合同、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申请表、机动车注册登记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等,证明2014年6月27日,罗某在湖南世昌广隆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订购了一辆宝马2011款1.6L的红色MINICOOPER汽车。2015年1月14日,彭某1申请该车注册登记、上牌,牌照为D0MN22,该车车价28.224万元。
2、个人活期明细账查询、取款凭条,证明2014年12月24日,彭某1从自己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账号62×××37)转账10.5万元至罗某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账号62×××62)。同日、2015年1月1日,罗某在上述账户分两次取款4.5万元。
3、证人何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3月,陈鲜明过50岁生日,他问她想要什么礼物,陈鲜明说想要一辆车,还说放在她名下不方便要放在罗某名下,后来他陪陈鲜明到广隆车行,陈鲜明看中了一辆MINI汽车。之后他和罗某一起去以罗某的名义交了5万元定金,中途陈鲜明因为颜色原因不想要了,车行要扣定金,他就让车行做工作,陈鲜明买了其他颜色,车价总计28万多元,都是他刷的卡,陈鲜明和罗某没有出钱。到了2014年年底或2015年年初,因为罗某没有驾照,他听说陈鲜明又把这辆车登记在彭某1名下。他之所以送车原因也是一样的,陈鲜明给曾某2打招呼,他才能到园区做项目。
4、证人罗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3月,陈鲜明50岁生日的时候,何某让他带上自己的身份证一起去广隆车行以他的名义交了5万元的定金,他直到陈鲜明在生日后不久当着他的面问何某车子时才知道是买给陈鲜明的。陈鲜明当时也对他说何某给她买了车,想登记在他名下以后规避纪检机关调查,还说他平时可以用,他表示同意。2014年下半年,他陪陈鲜明提车时,陈鲜明觉得颜色不好,车行就给何某打电话讲不要就要没收定金,陈鲜明又换了另一辆车,何某同意了。2014年年底或2015年年初,陈鲜明让他去沐林某,陈鲜明的朋友彭某1也在,陈鲜明讲因为他没有驾照,她想把车子挂在彭某1名下,然后让彭某1给他打20多万,他取出来再还给彭某1。如果以后纪检调查,让他和彭某1说车是他买后卖给彭某1了,他和彭某1都同意了。当时彭某1通过手机转账10.5万元到他建设银行的卡上。几天后,他和陈鲜明、彭某1办理了车子转让手续,他分两次把钱还给了彭某1,两次各取款4.5万元,加上1.5万元现金。这辆车实际上是何某买给陈鲜明的,他没使用,而且他到现在都没有驾照。
5、证人彭某1的证言,证明2014年年底或2015年年初,陈鲜明要他去沐林某,没多久罗某也来了,陈鲜明说她买了辆车本来想登记在罗某名下,但罗某没驾照,就想登记在他名下。为了规避纪委调查,让他给罗某打一笔钱,再让罗某把钱取出来还他。他当场就给罗某转了10.5万元,后来罗某分一次4.5万元,一次6万元还给他。过了几天,陈鲜明叫上他和罗某一起去广隆车行办理了相关手续,还让他帮忙办理上牌、买保险等手续,并把钱还给他了。陈鲜明买的是MINI轿车,车牌号湘D×××**是曾某1选的,他没有为这辆车付钱,只是按陈鲜明的意思登记在自己名下,平时车都是曾某1夫妻使用。本来这辆车放在沐林某陈鲜明的车库里,曾某2出事后,陈鲜明就让她女婿把车放到他家车库里。
6、证人曾某1的证言,证明2015年上半年到2016年上半年,她和她老公王某2曾经开过一辆车牌号D0MN22的MINI轿车,车牌是她挑选的,陈鲜明说是她朋友的车。她父母出事后,王某2把这辆车开到了一个叫彭某1的人那里。
7、被告人陈鲜明的供述,证明在2014年她过50岁生日之前,何某问她想要什么生日礼物,她想何某曾经对她和罗某承诺过到园区做项目赚了钱会给她们好处,但并没有给罗某分多少钱,就想借这个机会给罗某买辆车,到时她也能用,于是她就对何某说想要辆越野车并挂在罗某名下。后来她在广隆车行看中了一辆MINI轿车,提车时又换了另一款,定金和车款总计28万多元都是何某付的。何某之所以同意买车送给她是因为她帮他跟曾某2打招呼到园区做项目,也承诺赚了钱分红。2014年年底或2015年年初,因为罗某还没有驾照,她就提出把车放在朋友彭某1名下。她跟彭某1、罗某讲让彭某1以二手车的名义从罗某手上把车买下并打一笔20万左右的购车款,再让罗某把钱退给彭某1,并带彭某1和罗某办理了手续,还让彭某1办理了上牌手续及购买保险。等过几年,她再以三手车的名义买下来,到时再给罗某购车款,这是她们应得的分红。这辆车名义上是彭某1的,形式上是给她买的,实际上她认为是给罗某买的。车牌号是她女儿选的,每年的保险是她买的,一直都停放在沐林某的车库里,她女儿及女婿有时用一下,曾某2出事后,她就把车放到彭某1那。她在外躲避组织调查期间,彭某1告诉她给罗某打了钱,罗某又把钱还给他了。
二、收受刘某1人民币3万元。
2016年端午节前后,被告人陈鲜明利用其丈夫曾某2担任中共常宁市委书记职务之便,为请托人刘某1谋求职务晋升提供帮助,在其沐林某的住房内收受刘某1所送现金人民币3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并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明她系常宁市党委书记,曾某2调任常宁市委书记后,她从2015年7、8月份就认识了陈鲜明,外面传言陈鲜明比较贪心,她在别人聊天时就记住了曾某2家在沐林某的位置。她第一次给陈鲜明送钱是2016年春节期间,她一个人到了沐林某,讲跟曾书记、陈鲜明拜节,说完就拿出事先准备好装有2万元人民币现金的信封放在茶几上。后来,她跟陈鲜明闲聊了一会就走了。2016年4、5月的一天,正值常宁市换届选举前期,陈鲜明给她打了一个电话讲常宁进行政府班子调整,问她有没有想法。她并没有当回事但还是出于礼貌感谢。2016年端午节前后,她一个人又去了沐林某,她同样讲来拜节并拿出事先准备好装有3万元人民币现金的信封放在茶几上,聊了一会就走了。陈鲜明和曾某2是夫妻,她送给陈鲜明实际上就是送给曾某2,她就想跟陈鲜明搞好关系,让陈鲜明在曾某2面前帮她讲好话,让曾某2关照支持她的工作。她没有告诉曾某2她送钱给陈鲜明的事情,也不知道陈鲜明有没有把这件事情告诉曾某2。陈鲜明是否帮她在曾某2面前讲了好话,要问陈鲜明才知道。2016年6月底,有人给她打电话说陈鲜明有事约她到衡阳平湖公园见面,她到后只看到一个男的在那里,他说她逢年过节给陈鲜明送了些礼金,现在要退给她并递给她一匝包装好的现金,她回家打开看了下是5万元人民币。
2、证人曾某2的证言,证明他到常宁市担任市委书记期间,陈鲜明向他推荐了刘某1等人,要他提拔重用。刘某1在常宁市担任党委书记,她为了被提拔进常宁四大家班子,于2016年春节前送给陈鲜明2万元,后来陈鲜明对他说过此事,他让陈鲜明把这2万元现金交给他,让他的联络员黄一清退给了刘某1。后来陈鲜明还是多次跟他讲要他关照刘某1,但当时常宁市没有空缺的女领导干部位置,所以他告诉陈鲜明暂时没有位置,以后再说。
3、被告人陈鲜明的供述,证明常宁本地一个叫刘某1的乡镇书记,为提拔到县级干部送给她5万元,后来她都退了。2016年春节前刘某1找到她家,自我介绍聊了一会后就走了,走之前给了她一个信封,她看了下里面装了2万元人民币。当天曾某2回家后,她把信封给了曾某2,曾某2讲一定要把信封退给刘某1。过了一段时间,刘某1又到她家讲常宁要提拔一个处级女干部,让她帮在曾某2面前讲话。她说会跟曾某2讲这个事情。刘某1还说即便事情没办成也不会把送钱的事情说出去,走之前又送了一个信封给她,她看了下里面装有3万元人民币。曾某2回家后,她讲刘某1找过她,想要进常宁政府班子,曾某2没做声。后来刘某1经常打电话问事情怎么样,她每次都让其直接去找曾某2。2016年6月底,曾某2出事前问她如果收过刘书记的钱就要把钱退了。她当时没退,但怕被骂就讲把钱退给刘书记了。曾某2出事后,她让邓玉龙把钱退给了刘某1。
三、收受段某2人民币2万元。
2016年端午节前,被告人陈鲜明利用其丈夫曾某2担任中共常宁市委书记职务之便,为请托人段某2谋求职务晋升提供帮助,在其沐林某的住房内收受段某2所送现金人民币2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并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证人段某2的证言,证明他任常宁市镇长,大约是2015年年底2016年年初认识了曾某2的老婆陈鲜明。2016年端午节前几天,他到了陈鲜明沐林某的家里讲来拜节,同时还讲他提拔的事情要麻烦陈鲜明跟曾书记讲一下。陈鲜明讲已经讲了,曾某2讲现在还不到时候,以后还是会有机会的。聊了一会他就走了,留下了装有烟酒及2万元现金的塑料袋。他是想跟陈鲜明搞好关系,因为陈鲜明是曾某2的老婆,曾某2是常宁的市委书记,让陈鲜明帮他在曾某2面前讲好话,关照支持他的工作。他不知曾某2是否知情,陈鲜明或曾某2没有把这些财物退还给他或他家人。
2、证人曾某2的证言,证明他到常宁市担任市委书记期间,他老婆陈鲜明向他推荐了常宁市的段某2等人,要他提拔重用。当时段某2担任常宁板桥镇的镇长,为了提拔当乡镇书记,段某2找过陈鲜明让她跟他打招呼,陈鲜明也多次跟他讲要他关照段某2,提拔当乡镇书记,他讲段某2资历和能力都一般,且现在常宁没有乡镇书记位置,以后动的时候再说。他当时还问了陈鲜明,段某2有没有送钱给她,陈鲜明说没有。
3、被告人陈鲜明的供述,证明2016年春节后不久,刘某1打电话叫她吃饭,当时还有一个男的也在,刘某1说是同事段乡长,段乡长讲叫段某2。2016年端午节前,段某2到她家讲来拜节,他当书记的事还要麻烦她再跟曾书记说一下。她对段某2讲已经跟曾某2讲了这个事情,曾某2讲到时候还会大动一批乡镇书记,讲段某2还是很有希望的。段某2走的时候给了她一个信封,她推辞没要,段某2把信封丢在屋里就走了,她后来打开发现里面装有2万元人民币现金,这2万元她打牌用掉了。段某2送她钱是因为想要当常宁市乡镇书记,她是曾某2的老婆,曾某2是常宁市委书记,她帮段某2跟曾某2打招呼,当书记的可能性就会大一点。她没告诉曾某2,曾某2被纪委调查后,她怕出事就让邓玉龙退给段某2,退没退她不清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鲜明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通过其丈夫曾某2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陈鲜明的罪名成立,应当依法追究陈鲜明的刑事责任。陈鲜明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陈鲜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陈鲜明积极退赃,还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陈鲜明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其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所作的调查评估,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
被告人陈鲜明的辩护人提出,陈鲜明与何某、罗某系亲属,其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客观上并未索取或收受贿赂,也未利用影响力为何某谋取利益,何某并未被追究行贿、串通投标罪的刑事责任,工程均依合法程序进行也未造成损失。辩护人还提交了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检察院对何某的不起诉决定书以支持其辩护意见。经查,相关书证、行贿人及其他知情人的证言与陈鲜明的供述均相互印证证明陈鲜明通过其丈夫曾某2职务上的行为,为何某承揽工程项目提供帮助,并从何某处获取经济利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足以认定,陈鲜明的该行为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对何某是否追究相关刑事责任并不影响对本案事实的认定,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陈鲜明的辩护人提出,陈鲜明已将何某所送银行卡退还,起诉指控其使用该卡消费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经查,陈鲜明收受何某所送银行卡并持卡消费3.562万元后再予以退还的事实,有银行交易流水等书证、证人证言及陈鲜明的供述相互印证证明,足以认定。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陈鲜明的辩护人提出,何某所支付的60万元购房款系借款,支付的13.3万元过户费与陈鲜明无关,不应认定为犯罪。经查,证人证言、陈鲜明的供述相互印证证明何某系为感谢陈鲜明帮其到园区做项目而支付购房款、过户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陈鲜明的辩护人提出,何某系为罗某购车,该行为与陈鲜明并无关联。经查,证人证言、陈鲜明的供述相互印证证明何某系出于感谢陈鲜明的关照为其购车,该车一直由陈鲜明占有并由其女儿女婿使用,陈鲜明系为掩盖犯罪事实而将车辆落户在他人名下,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陈鲜明的辩护人提出,陈鲜明收受刘某1的钱款,在其被立案侦查前已经退还,不应认定为犯罪。经查,陈鲜明系在曾某2被查处后才向刘某1退还钱款,在其退还钱款时,利用影响力受贿的犯罪事实已经完成,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但是在案证据只能证明陈鲜明收受刘某13万元,公诉机关起诉指控陈鲜明收受刘某15万元的事实有误,本院予以纠正。陈鲜明的辩护人提出,陈鲜明收受段某2钱款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经查,段某2于2016年端午节前送给陈鲜明钱款的事实,有证人证言与陈鲜明的供述相互印证证明,足以认定。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陈鲜明及其辩护人提出陈鲜明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查,陈鲜明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并在判决宣告前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陈鲜明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其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所作的调查评估,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故对陈鲜明及其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鲜明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之内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陈鲜明违法所得人民币110.086万元,上缴国库。(已退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刘湘林
审判员  谢回力
审判员  张 婷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梁 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多次索贿的;
(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第二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十八条贪污贿赂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尚未追缴到案或者尚未足额退赔的违法所得,应当继续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第十九条对贪污罪、受贿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应当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刑法规定并处罚金的其他贪污贿赂犯罪,应当在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判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