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4刑终554号
原公诉机关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雄,男,1974年2月3日出生于湖南省常宁市,汉族,中共党员,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常宁市,住常宁市。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9年2月15日被衡阳县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2019年5月14日经衡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衡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衡阳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李军晖,女,1975年9月19日出生于湖南省常宁市,汉族,中共党员,本科文化,住常宁市。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9年2月15日被衡阳县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2019年5月14日经衡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9月12日经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郭雄、李军晖犯受贿罪一案,于2020年9月10日作出(2019)湘0421刑初14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郭雄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上诉人郭雄,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郭雄于2007年6月进行公务员登记,2014年9月至2018年12月任湖南省常宁市城市和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宁市城乡投)董事长,2018年12月任湖南省常宁市财政局干部。被告人李军晖于2013年10月登记为公务员。被告人郭雄与李军晖于2000年3月登记结婚,2013年12月登记离婚,但双方仍共同生活。被告人郭雄利用其担任常宁市城乡投董事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承揽工程项目、监理业务、拨付工程款、变更项目设计及增加工程量等事项上谋取利益,收受刘某1、滕某1、张声府、雷某、贺某1、黎某2、李某2、贺某2、蹇某等人的财物,共计人民币277.8247万元(以下未标明币种均为人民币)、港币10万元、英镑2000。其中,被告人郭雄个人单独受贿111万元、2000英镑。被告人郭雄伙同被告人李军晖共同受贿166.8247万元、港币10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被告人郭雄在担任常宁市城乡投董事长期间,接受湖南绿林景观工程公司项目经理刘某1请托,利用职务便利在青阳广场提质改造项目、部分城市环线提质改造项目和追讨钱款上为刘某1谋取利益,共计收受刘某123万元。
(一)郭雄利用职务便利为刘某1谋取利益的具体情况
1.青阳广场提质改造项目。2015年6月份,时任常宁市委书记曾义国让郭雄对刘某1在常宁市城乡投承揽工程项目提供帮助,郭雄表示答应。不久,常宁市委、市政府提出对青阳广场进行提质改造,确定常宁市城乡投作为青阳广场提质改造项目的业主单位。2015年7月份,刘某1找郭雄请求支持他承揽青阳广场提质改造项目,郭雄答应全力支持。2015年12月,常宁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正式启动青阳广场建设工程,并成立该项目建设服务组以协调政府各职能部门的关系。在郭雄的支持和帮助下,刘某1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派人参与招标前置办理,提前找好符合投标条件的陪标公司,2016年2月29日,刘某1以湖南天福景观建设有限公司的名义顺利中标青阳广场提质改造项目。期间,郭雄为帮助张声府承揽工程项目,将刘某1约至张声府的常宁汇通资产有限公司食堂,并向刘某1提出待青阳广场项目由刘某1中标后,将该项目转让给张声府,同时由张声府向刘某1支付项目金额10%的转让费,刘某1表示同意。不久,刘某1两次收取张声府支付的235万元转让费。2016年3月,刘某1协助张声府与天福公司签订内部承包合同。
2.部分城市环线提质改造项目。2015年下半年,常宁市委、市政府决定启动南外环、常宁大道和北一环提质改造等项目,明确常宁市城乡投为上述项目的业主单位。不久后刘某1找到郭雄,要求承建南外环提质改造项目,郭雄表示答应。同时为帮助滕某1中标常宁大道和北一环提质改造两个项目,被告人郭雄建议将常宁××道××环提质改造项目和南外环提质改造项目进行打包招标,待刘某1整体中标后,再让刘某1把常宁××道××环提质改造项目交由滕某1做,刘某1同意。郭雄要求城乡投分管规划设计部的副总经理陈玉涵把常宁××道××环提质改造项目和南外环提质改造项目的资料合并打包,以常宁市部分城市环线提质改造项目的名义做好前期规划方案,便于整体对外招投标。
2015年12月底,在被告人郭雄的支持和帮助下,刘某1协调好政府各职能部门的关系,提前找好符合资质条件的公司参加部分城市环线提质改造项目的陪标。郭雄安排将该项目挂网招投标。2016年2月16日,刘某1以湖南省绿林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顺利中标常宁市部分环线提质改造项目。
在该项目招投标之前,在郭雄的帮助下,刘某1和滕某1约定由刘某1负责中标,刘某1中标后将常宁××道××环提质改造项目分给滕某1做,滕某1按常宁××道××环提质改造项目金额的8%支付给刘某1转让费。2016年3月,刘某1收取滕某1支付的常宁大道项目转让费216万元,北一环项目转让费滕某1尚未支付给刘某1。
刘某1中标部分城市环线提质改造项目后,由于南外环路在建设时遗留了征地拆迁等问题没有解决,提质改造项目一直无法施工。2016年6月底曾义国案发后,刘某1外逃,该项目停止建设。
2017年6、7月份,常宁市委市政府提出为迎接2018年6月油茶节,要擦亮南外环这个城市门户,要求施工单位尽快启动南外环提质改造项目建设。被告人郭雄考虑到刘某1外逃,即便回来也不可能再做这个项目。郭雄遂安排雷某先对南外环连接高速出口的一小段路的绿化、亮化工程进行施工。2017年10月份,刘某1外逃回到衡阳,在郭雄帮助下,刘某1将南外环提质改造项目以3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雷某。
2018年1月份,雷某与绿林公司就南外环道路绿化及网管部分签订联合经营合同书。同日,常宁市城乡投向绿林公司拨付南外环项目工程款1000万元,绿林公司扣除100万元税费等开支后,转账900万元到雷某账户。之后,雷某支付100万元南外环项目转让费给刘某1,余款200万元尚未支付。
3.帮助向张声府、滕某1追讨钱款。2016年6月底,曾义国案发,刘某1准备外逃前,约郭雄、张声府、滕某1在衡阳市华新开发区××饭店见面,分别退还所收转让款,其中退还滕某190万元、张声府135万元。郭雄嘱咐滕某1和张声府,如果刘某1回来,该钱要再退还给刘某1。2017年10月,刘某1外逃回衡阳,在郭雄的帮助下,张声府于2018年年初退还刘某165万元,滕某1于2018年9月28日退还刘某180万元。
(二)为感谢郭雄的帮助,刘某1送给被告人郭雄共计23万元,被告人郭雄予以收受。具体情况如下:
1.2016年春节前的一天,张声府约被告人郭雄和刘某1在汇通公司食堂吃晚饭。饭后,张声府先行支付100万元现金给刘某1作为青阳广场提质改造项目的部分转让费。刘某1从张声府付给他的100万元现金里,拿出20万元放到一个袋子里,送给郭雄。郭雄予以收受。2016年6月29日,曾义国案发接受组织调查。被告人郭雄担心刘某1出事,于2016年7月,让张声府帮他将该20万元退还给刘某1。
2.2017年10月份的一天,刘某1外逃回衡阳市,被告人郭雄帮刘某1约张声府在衡阳市华新开发区××饭店吃饭。饭后,刘某1送给郭雄1万元,郭雄予以收受。
3.2018年春节前,刘某1请郭雄在衡阳市华新开发区××饭店吃饭时,刘某1送给郭雄1万元,郭雄予以收受。
4.2018年10月,被告人郭雄帮刘某1约滕某1在衡阳市华新开发区叙艺堂饭店吃饭。饭后,刘某1为感谢郭雄帮助让滕某1退还钱款,送给郭雄1万元,郭雄予以收受。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核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青阳广场提质改造项目
书证(1)常宁市城市和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常宁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第十期)、(第十二期);(2)常宁市城市和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关于常宁市青阳广场体制改造项目施工招标方案的请示》、《建设工程招标委托代理合同监督备案表》、《建设工程招标公告监督备案表》;(3)常宁市城市和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常宁市青阳广场提质改造项目施工招标文件审批表》、《常宁市青阳广场提质改造项目施工招标公告》、《常宁市青阳广场提质改造项目开标资料》、《常宁市青阳广场提质改造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常宁市青阳广场提质改造项目中标通知书》;(4)湖南天福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1日出具的《关于衡阳县监察委调查取证汇报材料》;(5)湖南天福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常宁市青阳广场提质改造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号HNJS-2008)《湖南天福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合同书》(合同号TF【2016-0321】);证人刘某1、廖某、欧某的证言;被告人郭雄的供述与辩解、同案人张声府的供述。
(二)部分城市环线提质改造项目
书证(1)常宁市人民政府《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外环等道路绿化提质改造工程招投标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2016]第3次)相关材料;(2)常宁市城市和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常宁市南外环路提质改造工程建设方案》、《常宁市北一环路提质改造工程建设方案》、《常宁市常宁大道提质改造工程建设方案》、《关于申请常宁市部分城市环线提质改造工程施工招标核准的报告》、《关于常宁市南外环、常宁××道××环(南枫路至东一环)道路绿化、管网及人行道提质改造工程施工招标方案的请示》;(3)常宁市城市和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关于常宁市部分环线提质改造工程备案的请示》《常宁市发改局关于常宁市部分环线提质改造工程备案的通知》(常发改备[2016]3号文件)《常宁市部分环线提质改造项目申报备案审查表》《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审查备案表》《常宁市发改局关于核准常宁市部分环线提质改造工程施工招标事项的批复》;(4)常宁市城市和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招标委托代理合同监督备案表》、《常宁市部分环线提质改造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审批表》、《建设工程招标公告监督备案表》、《常宁市部分环线提质改造工程施工招标公告》、《常宁市部分环线提质改造工程开标、评标资料》、《常宁市部分环线提质改造工程中标候选人公示》、《常宁市部分环线提质改造工程中标通知书》、《常宁市部分环线提质改造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5)湖南省绿林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关于成立“常宁市部分城市环线提质改造工程项目部人员”的任命书》、《工程项目联合经营合同书(刘某1)》;证人刘某1、滕某1、陈某、欧某、雷某的证言;被告人郭雄的供述。
(三)郭雄帮助刘某1从张声府、滕某1处追回欠款的相关证据材料
中国建设银行衡阳市分行提取的《个人活期明细信息》、证人刘某1、滕某1的证言、被告人郭雄的供述、同案人张声府的供述。
(四)郭雄收受刘某1贿赂的相关证据材料
证人刘某1的证言、被告人郭雄的供述。
二、郭雄单收受滕某18万元人民币
郭雄在担任常宁市城乡投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衡阳市住建局建筑市场稽查支队副科级干部滕某1在项目承揽、获取项目控制权和工程款拨付等方面谋取利益,共计收受滕某18万元。
(一)郭雄利用职务便利为滕某1谋取利益的具体情况:
2015年10月初,时任常宁市常务副市长刘启宏向郭雄打招呼,让郭雄把常宁××道××环提质改造项目交给滕某1做。郭雄表示答应。同时提出,常宁大道和北一环提质改造两个项目金额都不大,如果单独进行招投标,滕某1很难中标。由他出面协调,将项目整体打包招标,待刘某1整体中标常宁××道××环提质改造项目和南外环提质改造项目后,再让刘某1把常宁××道××环提质改造项目交给滕某1来做。在郭雄的帮助下,滕某1和刘某1就常宁××道××环提质改造项目转让达成一致意见:部分城市环线提质改造项目由刘某1负责整体中标;中标后,刘某1将常宁××道××环提质改造项目转让给滕某1做,滕某1按常宁××道××环项目中标价的8%支付转让费给刘某1。
2016年2月,刘某1以绿林公司名义中标常宁市部分城市环线提质改造项目。刘某1按约定将常宁大道项目(总造价2700万元)、北一环提质改造项目(总造价1800万元)转让给滕某1。2016年3月份,滕某1与胡某(郭雄初中同学,常宁市人)、周某(常宁市人)共同承做常宁××道××环项目,并约定滕某1负责协调关系,胡某、周某负责项目具体建设并承担项目转让费。同时,滕某1向胡某、周某谎称项目转让费为项目金额的13%。2016年3月下旬,胡某、周某分别转账175万元、176万元给滕某1。滕某1从该351万元中取现216万元给刘某1,作为支付常宁大道提质改造项目的转让费,剩余的135万元归其所有。北一环提质改造项目转让费,滕某1尚未支付给刘某1。
2016年4月21日,绿林公司任命刘某1为部分城市环线提质改造项目经理,周建军(周某的哥哥)为常宁××道××环项目负责人。同时,周建军提供自己的银行账号给绿林公司用于接收项目工程款。2016年12月,滕某1为了控制常宁××道××环提质改造项目工程款,需要将项目负责人由周建军变更为滕某1本人。滕某1请郭雄帮忙,郭雄同意,在滕某1自己制作的工作联系函(落款时间为2016年12月29日)上加盖常宁市城乡投公章。之后,滕某1凭该工作联系函到绿林公司将常宁××道××环项目负责人变更,并与绿林公司签订联合经营合同书(合同时间提前为2016年3月18日)。2017年1月至2018年1月,滕某1多次到常宁市城乡投申请拨付工程款,经郭雄审批,常宁市城乡投共拨付常宁××道××环工程款1900万元到绿林公司账户,绿林公司扣除2%管理费后共转账1862万元到滕某1账户。
(二)为感谢郭雄的帮忙,滕某1送给郭雄共计8万元人民币,郭雄予以收受。具体情况如下:
1.2016年1月底(临近春节),滕某1约郭雄到常宁市××门口见面,送2万元现金给郭雄,郭雄予以收受。
2.2017年1月底(临近春节),滕某1到郭雄老家别墅送4万元现金给郭雄,郭雄予以收受。
3.2017年2月26日(郭雄生日)前几天,滕某1在常宁市征管局食堂送2万元现金给郭雄,郭雄子以收受。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核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告人郭雄在常宁××道××环项目为滕某1谋取利益相关证据材料
湖南省绿林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关于成立“常宁市部分城市环线提质改造工程项目部人员”的任命书》;湖南省绿林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常宁××道××环项目负责人为滕某1的工作联系函》、《工程项目联合经营合同书(滕某1)》;湖南省绿林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员工周康福于2019年3月6日出具的情况说明;湖南省绿林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提取的《工程项目联合经营合同书(周某)》,周某出具的《项目居问协议》和滕某1出具的《承诺书》;常宁市城市和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常宁××道××环项目工程款拨付情况统计》及相关财务凭证;湖南省绿林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常宁市部分城市环线提质改造工程财务凭证》;中国建设银行衡阳市分行《个人活期明细信息》(银行卡号:6214********)、证人滕某1、刘某1、胡某、周某的证言;被告人郭雄的供述。
(二)郭雄收受滕某1贿赂的相关证据材料
证人滕某1的证言、被告人郭雄的供述。
三、郭雄单独收受贺某110万元人民币
郭雄在担任常宁市城乡投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衡阳奕荣机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贺某1承揽工程项目、变更项目付款模式、项目转包等事项提供帮助,收受贺某110万元。
(一)郭雄利用职务便利为贺某1谋取利益的具体情况:
2015年6月,郭雄经时任常宁市委书记曾义国介绍认识贺某1。2015年9月,常宁市委市政府决定启动南二环路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南二环项目”),并确定常宁市城乡投作为该项目的业主单位。不久,贺某1到郭雄办公室,表示曾义国已将南二环项目交给他来做,请郭雄予以支持。2016年1月16日,贺某1以衡洲建设有限公司、深圳华粤城市建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联合体名义中标南二环项目,中标价1.8亿元。
2017年2月,南二环项目因整体工程征地拆迁受阻,无法施工。贺某1想选择已具备施工条件的南二环路中尚字中学附近的800米路段(即尚宇大道)进行施工,请求郭雄予以支持,并请郭雄将这800米路段付款方式由EPC全额垫资回购改为按工程进度付款,郭雄表示支持。2017年3月8日,尚宇中学服务组召开会议,提出为配合尚宇中学的校舍建设及不影响该校按期招生,必须在当年内将南二环路尚宇中学附近800余米路段建成。郭雄在会议上建议将尚宇大道的付款模式变更为按工程进度付款,以此推动南二环项目建设,会议讨论同意郭雄提出的建议。2017年3月27日,常宁市城乡投按照服务组会议精神,起草了“关于南二环路建设项目有关问题的请示”,层报相关领导同意。2017年6月底,常宁市城乡投与衡洲建设有限公司签订南二环项目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明确南二环项目由EPC建设模式变更为按工程进度付款模式。
2017年7月,通过郭雄的帮忙,贺某1将南二环项目以51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张声府。
(二)为感谢郭雄的帮助,贺某1送给郭雄10万元,郭雄予以收受。具体情况如下:
2017年7月的一天,贺某1与张声府约定以518万元的价格将南二环项目转让给张声府,几天后张声府在衡阳市南湖公园门口马路边将第一笔300万元现金的转让款支付给贺某1。贺某1在收到转让款后,从其中拿出10万元现金用一个布袋子装好来到常宁市城乡投郭雄的办公室,将10万元钱送给郭雄表示感谢。郭雄予以收受。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核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告人郭雄在南二环项目为贺某1谋取利益相关证据材料
《关于核准常宁市南二环路建设(EPC)项目招标事项的批复》(常发改招[2015]146号文件)、《关于常宁市城乡投南二环路建设项目备案的通知》(常发改备[2015]53号文件);《关于常宁市南二环路建设(EPC)项目招标方案的请示》、《常宁市南二环路建设(EPC)项目招标公告》、《常宁市南环路建设(EPC)项目开标资料》、《常宁市南二环路建设(EPC)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常宁市南二环路建设(EPRC)项目中标通知书》;《常宁市城市和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南二环路建设项目投资框架协议》、《常宁市南二环路建设(EPC)项目施工合同》、《施工合同备案表》;常宁市城市和农村建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关于南二环建设项目有关问题的请示》、《南二环建设项目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湖南省衡洲建设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项目责任人)内部经济责任承包合同书》、证人贺某1的证言、被告人郭雄的供述、同案人张声府的供述。
(二)郭雄收受贺某1贿赂的相关证据材料
证人贺某1的证言、被告人郭雄的供述。
四、郭雄单独收受雷某20万元人民币、2000英镑。
郭雄在担任常宁市城乡投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湖南省烟草公司衡阳市公司常宁分公司基建办副主任雷某承接工程项目、工程款拨付等事项提供帮助,共计收受雷某20万元、2000英镑。
(一)郭雄利用职务便利为雷某谋取利益的具体情况:
1.东一环支路(南段)项目沥青业务:
2016年下半年,雷某为了帮其舅舅刘喜文入股的常宁市长河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河混凝土公司”)承揽常宁市东一环支路(南段)沥青业务,请求郭雄帮忙。郭雄向东一环路施工方浙江中天建设集团公司负责人俞某打招呼,让长河混凝土公司顺利承接了东一环支路(南段)的沥青业务。
2.南外环提质改造项目:
2016年6月因曾义国案发,刘某1外逃,南外环路项目一直处于停工状态。2017年7月,为了迎接2018年油茶节,郭雄在刘某1外逃期间,安排雷某先对南外环路连接高速公路出口部分的绿化、亮化工程进行施工,工程量700多万元。2017年10月份,刘某1外逃回衡阳。经郭雄与刘某1协商,由刘某1将南外环项目全部转让给雷某,并约定由雷某支付300万元转让费给刘某1。2018年1月,在刘某1协助下,雷某与绿林公司顺利就南外环道路绿化及网管部分签订联合经营合同书。
2018年1月,应雷某请托,经郭雄审批同意,常宁市城乡投向绿林公司拨付南外环项目工程款1000万元,绿林公司扣除100万元税费等开支后,转账900万元到雷某账户。之后雷某先行支付100万元转让费给刘某1。
(二)为感谢郭雄的帮助,雷某送给郭雄共计20万元人民币,2000英镑。具体情况如下:
1.2017年7月份,郭雄要求雷某代其向皮志辉偿还20万元。
2017年7月份的一天,郭雄为退还皮志辉(潭水风光带(南岸)项目实际控制人)在承揽潭水风光带(南岸)项目所花费的50万元,约雷某在常宁市城乡投附近的加油站见面,将装有30万元现金的袋子交存雷某处,告诉雷某关于皮志辉要求郭雄退还50万元的事情。当天晚上在常宁市城乡投门口的马路旁,雷某按郭雄的意图将30万元交给皮志辉,郭雄表示剩余20万元由雷某给皮志辉。雷某同意,并于第二天中午在常宁市××楼,雷某把20万元现金交给皮志辉。
2.2017年8月,郭雄收受雷某2000英镑。
2017年8月份,郭雄儿子要去英国旅游。郭雄安排雷某兑换2000英镑。雷某兑换好后,直接送给李军晖,李军晖将此事告诉了郭雄。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核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告人郭雄在东一环支路沥青业务上为雷某谋取利益的相关证据材料
证人雷某、俞某、刘某2的证言、被告人郭雄的供述。
(二)被告人郭雄在南外环路项目上为雷某谋取利益及收受雷某贿赂的相关证据材料
刘某1出具的变更为雷某与绿林公司签订南外环联合经营合同书承诺声明、绿林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工程项目联合经营合同书、雷某与绿林公司就南外环签订的联合经营合同书等书证、南外环项目拨款资料、证人雷某、刘某1、曾某的证言、被告人郭雄的供述、被告人李军晖的供述。
五、郭雄收受贺某216万元。
郭雄在担任常宁市城乡投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衡阳南华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常宁分公司及湖南方园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常宁分公司实际控制人贺某2承做监理业务、拨付监理费提供帮助,共收受贺某220万元,后通过给贺某2孩子红包的方式退还4万元。被告人郭雄收受贺某2贿赂共计16万元。
(一)郭雄利用职务便利为贺某2谋取利益的具体情况:
2015年至2018年,经过郭雄的同意和帮助,贺某2在常宁市城乡投承做监理业务500多万元,包括常宁市水口山新国路续建工程项目、青阳北路提质改造及市府路新建项目、部分环线提质改造项目、北二环路及配套设施路网建设项目等二十余个监理业务。经贺某2请求,郭雄审批同意,常宁市城乡投已支付贺某2监理费229.113万元。
(二)为感谢郭雄帮助,希望继续得到郭雄的关照和支持,贺某2先后送给郭雄20万元,郭雄通过给贺某2孩子红包的方式返还4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16年春节前,郭雄收受贺某210万元人民币。2016年春节前的一天,贺某2开车来到郭雄麦元别墅。在别墅二楼,贺某2从随身携带的手提包里拿出10万元送给郭雄,感谢郭雄在监理业务上所给予的关照和帮助,郭雄予以推辞一番后收下。
2.2017年春节前,郭雄收受贺某210万元人民币。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贺某2开车来到郭雄别墅在别墅二楼,从手提包中拿出10万元送给郭雄,感谢郭雄在监理项目上的关照和帮助。贺某2把10万元钱放在郭雄家客厅的凳子上后便离开。贺某2走后,郭雄将该10万元交给了李军晖。
3.郭雄退还贺某24万元。2016年、2017年的大年初一,贺某2带全家到麦元别墅给郭雄拜年。郭雄每次都让李军晖给贺某2的两个小孩各包了1万元红包,两年共计退还4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核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常宁市水口山新园路提质改造工程协议、线路搬迁监理合同等监理材料(常宁市水口山新园路提质改造工程协议、线路搬迁监理合同、改扩建金洲路等工程协议、西一环南段支路及土石工程协议、枫梓西路等搬迁工程监理协议、松柏路等提质改造工程监理协议、烟洲镇敬老院工程监理协议、宜水新城规划路五道路工程监理协议、北一环道路照明设施设备采购及安装监理协议、北二环路及配套设施路网建项目工程监理、常宁市X229线谭双公路复建工程监理合同、新园路市政绿化亮化配套工程监理协议、宜水风光带园林景观项目监理合同、枫梓西路给水管网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监理业务财务拨款凭证及财务凭证(贺某2承做监理业务财务拨款凭证、方圆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常宁分公司银行流水、南华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常宁分公司银行流水、贺某2承做监理业务统计情况及财务凭证)、证人贺某2、廖某、李某1的证言、被告人郭雄的供述。
六、郭雄单独收受蹇某10万元人民币
郭雄在担任常宁市城乡投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宜水风光带道路工程项目承建方蹇某拨付工程款提供帮助,收受蹇某10万元。
(一)郭雄利用职务便利为蹇某谋取利益的具体情况:
2010年,蹇某以衡阳市南岳市政工程公司名义承接了宜水风光带道路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宜水风光带项目”),工程量840万元,后增加到1800万元。按照当时常宁市委、市政府批示,宜水风光带项目工程款支付方式为一半付款,一半按照20万元/亩在宜水新城规划红线以北以土地等额支付。2015年5月31日,常宁市政府〔2015〕第43次会议纪要明确:若经常宁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无法以土地等额支付方式执行,则按融资代建模式进行结算支付宜水风光带项目工程款。2015年9月22日经财政、审计重新审核,宜水风光带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向常宁市政府申请拨付衡阳市南岳市政工程公司工程款1700万元。后经常宁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决定由常宁市城乡投支付宜水风光带项目工程款1700万元。
2015年下半年至2016年下半年,蹇某多次请求郭雄帮忙尽快拨付宜水风光带项目工程款。2016年2月6日,经蹇某请求,郭雄审批同意,常宁市城乡投拨付900万元工程款到衡阳市南岳市政工程公司。2017年1月25日,经蹇某请求,郭雄审批同意,常宁市城乡投拨付600万元工程款到衡阳市南岳市政工程公司。目前,常宁市城乡投尚欠200余万元工程款(含本金、违约金、利息)未拨付。
(二)为请求郭雄帮助,蹇某送给郭雄10万元,郭雄予以收受,具体情况如下:
1.2016年初,蹇某到郭雄麦元别墅请求郭雄拨款,并且拿了一个装有5万元现金的袋子递给郭雄。郭雄答应帮忙并收下5万元。
2.2017年初,蹇某为请求郭雄拨付相应工程款,在麦元别墅送给郭雄5万元,郭雄答应帮忙并收下5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核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宜水风光带道路施工合同、常宁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关于宜水风光带道路工程结算的会议纪要》、申请拨付宜水风光带道路建设工程欠款的报告、宜水风光带道路工程项目工程款拨付财务凭证、宜水风光带道路工程项目部转账银行凭证、宜水风光带道路工程项目部银行流水等,证人蹇某的证言、被告人郭雄的供述证实。
七、郭雄收受李某3、李某24万元
郭雄在担任常宁市城乡投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李某3(常宁市名居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2(常宁市兴华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工程部部长)承揽常宁市城乡投办公楼装修业务、拨付工程款等提供帮助,收受李某3、李某24万元。
(一)郭雄利用职务便利为李某3、李某2谋取利益具体情况:
2014年下半年,常宁市城乡投租赁了李某2和夏勇兵共同开发的位于常宁市××街××层楼××楼。承租后,郭雄应李某2的请托,将这7层楼的装修业务承包给李某2和李某3(李某2的叔叔)。2015年3月,在未经过公开招投标、政府采购程序,未经过常宁市城乡投班子成员集体讨论的情况下,郭雄代表常宁市城乡投与李某3的常宁市名居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及与李某3合作的常宁市弘峰装饰公司签订装饰施工合同。2015年4月至2015年5月,经郭雄审批,常宁市城乡投共支付195.738万元装修款给李某3。
(二)为感谢郭雄帮助,李某3、李某2送给郭雄4万元,郭雄予以收受。具体情况如下:
2016年初的一天,李某3给李某24万元现金,让李某2送给郭雄。李某2通过电话联系郭雄,得知郭雄在麦元别墅后,便个人开车来到郭雄的麦元别墅。在别墅一楼,李某2将装有4万元现金的牛皮纸信封送给郭雄,感谢郭雄将办公楼的装修承包给他们。郭雄推辞一番后,收下李某24万元现金。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核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工程造价审核汇总表、装饰施工合同、常宁市城乡投房屋装修工程款相关财务凭证、证人李某2、李某3、李某4的证言、被告人郭雄的供述。
八、郭雄伙同李军晖共同收受黎某210万元。
郭雄在担任常宁市城乡投董事长期间,接受李军晖的转请托,利用职务便利为李军晖初中同学、常宁市规划局水口山分局工作人员黎某2的弟弟黎某1承接工程项目等事项提供帮助,与李军晖共同收受黎某210万元。
(一)郭雄伙同李军晖于事前收受黎某2给送的1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2015年下半年的一天,黎某1、黎某2邀请李军晖在常宁B**西餐厅吃饭。吃饭时,黎某2告诉李军晖,其弟黎某1从事工程项目,希望得到郭雄关照,李军晖答应沟通。饭后黎某1先行离开,黎某2开车送李军晖回家。黎某2在车上拿出一个装有10万元现金的透明塑料袋送给李军晖,李军晖推辞后将10万元收下。回家后,李军晖把黎某2送她10万元钱的事告诉郭雄,让郭雄有机会关照黎某1。郭雄表示常宁市城乡投在水口山担任业主单位有新园路项目,这个项目已经开标了第二标段,还有第一标段可以做,如果以后项目顺利启动,他会关照黎某1,并让李军晖先把这10万元钱收下,给黎某2出具借条。后李军晖给黎某2出具借条,黎某2将借条撕毁。
(二)郭雄利用职务便利为黎某1谋取利益的具体情况:
2016年上半年,常宁市政府要求城乡投尽快启动新园路第一标段建设。郭雄向时任城乡投副总经理兼任新园路指挥部工程部部长的李某1打招呼,帮助黎某1、阳某以湖南东星园林公司名义顺利中标新园路第一标段项目。目前新园路第一标段已完成工程量约5000万元,经郭雄审批同意,2016年7月19日至2017年4月20日,城乡投已向新园路第一标段拨付工程款2700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核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常宁市新园路市政配套设施投资涉及施工总承包项目的相关材料、常宁市新园路提质改造续建项目的招投标材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委托施工协议书、常宁市新园路市政配套设施投资涉及施工总承包项目的拨款材料、常宁市新园路提质改造续建项目的拨款材料、证人黎某2、黎某1、阳某、李某1的证言、被告人郭雄的供述、被告人李军晖的供述。
九、郭雄单独收受张声府财物20万元,伙同李军晖共同收受张声府财物156.8247万元、港币10万元。
被告人郭雄在担任常宁市城乡投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常宁市汇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张声府在承揽工程项目、变更项目设计及增加工程量、工程款拨付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收受张声府财物共计176.8247万元、港币10万元。
(一)郭雄利用职务便利,为张声府谋取利益的具体情况:
1.青阳广场提质改造项目:
2015年7、8月份,张声府经刘喜文(常宁市旋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介绍认识郭雄。张声府提出想在常宁市城乡投做工程项目,请郭雄予以关照,郭雄表示同意。2015年12月底,郭雄向刘某1打招呼,让刘某1将青阳广场提质改造项目转让给张声府做,刘某1表示同意。2016年2月19日,刘某1以湖南天福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福公司”)名义顺利中标青阳广场项目,中标总价格22243906.88元。同年3月,张声府在刘某1的协助下与天福公司签订了内部承包合同,顺利成为该项目的实际控制人。
2016年9月的一天,张声府以青阳广场提质改造原设计方案不合理、不完善为由,到郭雄办公室请求郭雄帮忙对已开始施工的青阳广场变更项目设计并增加工程量,郭雄表示同意。2016年10月,常宁市政府召开专题会议,郭雄作为城乡投董事长在会议上提出对青阳广场改造的设计方案进行变更,建议增加青阳广场文化雕塑及文化地标工程量,并将市府路青阳广场段(原梅溪湖公司中标路段)、广场东路、广场南路道路黑化等及下水道改造直接列入青阳广场提质改造项目,使得这些项目免于进行工程招标。与会领导讨论同意郭雄的意见,并于2016年10月28日形成常宁市政府[2016]第89次会议纪要。之后,应张声府请求,郭雄以业主单位常宁市城乡投董事长的身份出面与梅溪湖公司协调,解除了梅溪湖公司原中标合同中的市府路青阳广场路段的施工关系,双方重新签订更改合同。之后,郭雄代表常宁市城乡投先后与乙方(天福公司)代表张声府签订两份补充协议,共中:2016年底签订补充协议(一),变更设计和新增工程量共计31287978.7元;2017年6月签订补充协议(二),变更设计和新增工程量共计29746013.21元,这两次变更设计和新增工程量合计61033991.91元,整个青阳广场项目的工程总价由原来的22243906.88元增加到83277898.79元。
2016年7月至2018年2月,应张声府请求,经郭雄审批,常宁市城乡投共拨付青阳广场项目工程款61168461.55元,其中:拨付到天福公司账户********.55元(天福公司扣除2%管理费及其他费用后共转账给张声府49091510.95元);以借支名义拨付到张声府个人账户1000万元。
2.南二环路建设(EPC)项目:
2017年7月份,通过郭雄的帮忙,贺某1将常宁市南二环路建设(EPC)项目(以下简称“南二环项目”)转让给张声府,张声府分三次共支付贺某1518万转让费。张声府正式接手南二环项目后,承做东一环路口至尚宇中学门口路段,全长800多米,工程量为4000多万元。2017年12月22日,张声府以衡洲建设有限公司名义,向常宁市城乡投申请支付南二环工程款1080万元,经郭雄批字同意拨付1080万元。2018年7月6日,张声府以衡洲建设有限公司名义向常宁市城乡投申请支付南二环工程款1890万元,经时任常宁市市长吴乐胜、副书记唐奇林等领导审批后,于2018年9月3日,经郭雄批字同意拨付工程款1890万元,常宁市城乡投共分两次,支付南二环工程款2970万元。
(二)为感谢郭雄帮助,张声府向郭雄给送钱物共176.8247万元、港币10万元。其中郭雄单独收受张声府20万元,伙同李军晖共同收受张声府钱物156.8247万元、港币1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16年7月,郭雄担心被组织调查,要求张声府代为退还所收受刘某120万元:
2016年6月29日,原常宁市委书记曾义国案发接受组织调查。被告人郭雄担心刘某1出事,决定退还在2016年春节前收受刘某1的20万元。2016年7月1日,被告人郭雄让张声府到他的办公室,要求张声府帮他退还20万元给刘某1。张声府同意,于当天下午将20万元退给刘某1,并告诉郭雄。
2.郭雄伙同李军晖共同收受张声府财物人民币156.8247万元和港币10万元:
(1)2015年下半年,麦元别墅建设期间,张声府为郭雄和李军晖支付别墅扫尾工程款7万元;2016年初,张声府以出资为郭雄家购买麻石的名义送给郭雄和李军晖20万元现金。
2015年下半年的一天,张声府在和郭雄吃饭时表示,帮助郭雄管理麦元别墅现场扫尾工程的郭某1曾跟随张声府在外做过项目,扫尾工程可以放心交给郭某1,扫尾的建设款由张声府负责。郭雄当即同意,并表示感谢。事后,郭雄将张声府的意思告诉了李军晖。郭某1进场后,对别墅工程进行修补,别墅扫尾工程具体开销为7万元。后张声府当着郭雄的面问郭某1扫尾工程的花费,郭某1说7万元,张声府表示会直接将款项支付给郭某1。郭雄在场,对此予以默许。2015年农历年底,郭某1找张声府结算其他费用时张声府将扫尾工程款7万元与其他费用一起支付给郭某1。
2015年底的一天,郭雄对张声府说麦元别墅需要铺设麻石,张声府随即表示有一个叫阿文的朋友,在衡阳县开了一家石材厂,郭雄要求张声府一起去看。于是,张声府带着郭雄和李军晖来到衡阳县阿文的石材厂选购麻石。在车上,张声府跟郭雄和李军晖说自己以前在外地做工程,现在回来,希望得到郭雄的关照,在常宁市城乡投承揽一些项目。郭雄和李军晖表示答应。后阿文派人到麦元别墅现场确定石材规格和测量铺设面积,并负责运货上门及铺设,麻石铺设完毕后,郭雄和李军晖没有及时将约20万元的麻石款付给阿文。2016年初,张声府得知郭雄和李军晖还未付阿文的麻石款,开车到郭雄麦元老家别墅,送给郭雄和李军晖20万元钱,用于支付麻石款。
(2)2017年3月,张声府在深圳送郭雄和李军晖港币10万元。
2017年3月份,雷某准备在海南三亚举办婚礼。张声府邀请郭雄和李军晖先去深圳玩,再由深圳去三亚参加雷某的婚礼。在深圳,张声府安排郭雄和李军晖入住深圳华安国际大酒店。当晚,张声府到郭雄和李军晖房间,询问郭雄和李军晖是否准备去香港玩,郭雄和李军晖均表示不去,张声府送给郭雄和李军晖一个装有10万元港币的信封。郭雄推托一下后将信封收下,张声府离开后,郭雄把这个装有10万港币的信封交给李军晖保管。
(3)2017年,郭雄和李军晖建设小别院期间,郭雄安排张声府为小别院主体及附属工程出资89.8247万元。装修期间,郭雄安排张声府为小别院装修出资40万元。
2017年上半年,郭雄和李军晖准备利用麦元别墅旁的采石场空地建设一栋小别院,李军晖提出小别院建设资金问题,郭雄提出让张声府帮忙建设小别院主体和附属工程。此后不久,郭雄到张声府公司食堂吃饭,在张声府办公室,郭雄告诉张声府准备在麦元别墅旁边的废旧采石场建个抱团养老的地方,让张声府负责出资把房子的主体和院子的附属工程一起搞好,郭某1负责具体施工和管理。张声府表示同意。回到家后,郭雄告诉李军晖自己已经安排好张声府来负责小别院的建设,资金由张声府出,工程由郭某1来做,李军晖负责监工。后张声府共计为小别院主体及附属工程支付款项89.8247万元。
2017年8月份,李军晖对郭雄说,已经安排罗某对小别院进行装修,装修费用需要40万元钱。郭雄向李军晖表示,会安排张声府支付这40万元装修款。2017年底的一天,郭雄在张声府公司食堂吃饭时和张声府说,小别院装修是罗总(罗某)做的,花了40万元,让张声府帮忙支付这笔款项。张声府表示同意。几天后,张声府从自家的保险柜里取出40万元现金,并用纸盒装好,在郭雄麦元别墅的二楼,将钱送给了郭雄和李军晖。郭雄表示感谢后将钱收下。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核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青阳广场项目的相关证据材料
《常宁市青阳广场提质改造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号HNJS-2008)、《湖南天福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合同书》(合同号TF【2016-0321】)、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青阳广场建设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2016]第15次),常宁市城市和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关于青阳广场提质改造工程变更设计后施工招标核准的请示》、《关于青阳广场项目提质改造工程变更设计和新增工程量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2016]第66次)、《关于青阳广场灯光、雕塑询价及新增道路工程量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20161]第89次)、《关于核准常宁市青阳广场提质改造工程修改设计后施工招标事项的批复》(常发改[20161]150号)、《常宁市青阳广场提质改造项目合同补充协议书》、《常宁市青阳广场提质改造项目合同补充协议书(二)》、《常宁市青阳北路提质改造及市府路新建建设工程(EPC)施工合同》、《中标工程解除部分中标范围协议》、湖南天福景观建设有限公司的常宁市青阳广场提质改造工程项目收付教的财务资料、常宁市城市和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常宁市青阳广场提质改造项目工程拨付情况财务资料、证人刘某1、高某的证言、被告人郭雄的供述、同案人张声府的供述。
(二)南二环项目的相关证据材料
《常宁市城市和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南二环路建设项目投资框架协议》、《常宁市南二环路建设(EPC)项目施工合同》、《施工合同备案表》、湖南省衡洲建设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项目责任人)内部经济责任承包合同书》、常宁市城市和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常宁市南二环项目工程拨付情况财务资料,湖南省衡洲建设有限公司常宁市南二环项目工程收付款的财务资料、证人贺某1的证言、被告人郭雄的供述、同案人张声府供述。
(三)郭雄单独收受张声府20万元贿赂的相关证据材料
证人刘某1的证言、被告人郭雄的供述、同案人张声府的供述。
(四)郭雄伙同李军晖共同收受张声府156.8247万元、港币10万元贿赂的相关证据材料
《郭雄麦元老家别墅扫尾工程清单》、中国银行《个人账号交易查询》、郭某1、郭某2、杨贵林处提取的郭雄小别院建设清单、情况说明等材料、郭某2代付清单、装修款转账单、裕疆合作社官岭农庄结算单、家具销售合同及收据、房屋装修合同及清单、银行个人账户信息等材料、合作协议、土地转让合同、山林转酬契约、山塘转让协议等材料、土地使用权证、郭某2网购记录、郭某1出具的情况说明、郭雄、李军晖请求张声府代为退赃材料、证人郭某1、郭某2、奉某、罗某、郭某3、朱某、唐某、刘某3、刘某4、左某、滕某2的证言、被告人郭雄的供述、被告人李军晖的供述、同案人张声府的供述。
另查明,在衡阳县监察委员会审查阶段,办案机关扣押被告人郭雄港币10万元、英镑2000,被告人李军晖、郭雄退缴违纪、违法所得赃款511.77万元。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军晖承认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犯罪金额均不持异议,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郭雄提交认罪认罚悔罪书,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收受贺某110万元、贺某216万元、蹇某10万元、张声府港币10万元等事实不持异议,对公诉机关其他指控均持异议。受委托,常宁市社区矫正工作局对被告人李军晖是否适用社区矫正进行调查评估,认为被告人李军晖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建议适用社区矫正。
此外,公诉机关为证明案件事实,向法庭宣读出示下列证据,经庭审质证,予以确认:
被告人郭雄、李军晖户籍资料信息、被告人郭雄、李军晖的婚姻关系材料、被告人郭雄、李军晖职务证明材料、常宁市城市和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分工及相关证明材料、外汇牌价表、扣押材料。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郭雄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被告人李军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郭雄、李军晖的行为均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雄、李军晖犯受贿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在二被告人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郭雄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军晖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郭雄具有索贿情节,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郭雄、李军晖退缴赃款,酌情从轻处罚。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军晖承认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李军晖认罪悔罪,社区矫正部门亦对被告人李军晖建议适用社区矫正,可对被告人李军晖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郭雄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二、被告人李军晖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三、对被告人郭雄违法所得111万元人民币、2000英镑,被告人郭雄、李军晖违法所得166.8247万元人民币、10万港币,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判后,郭雄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郭雄提出上诉称:请求撤销(2019)湘0421刑初145号刑事判决。理由:一审认定上诉人犯罪金额有误。一审认定刘某1送予的20万已由张声府代还,不应重复计算;上诉人与刘某1等人之间存在人情往来,部分人情往来不应认定为受贿金额;雷某代还及张声府垫付的资金不属于受贿款;黎丽给李军晖的10万元系借款。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并依法改判。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的犯罪事实,有经原审法院庭审举证、质证并已在原审判决书中认证的各证据证实。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郭雄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原审被告人李军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郭雄、李军晖的行为均构成受贿罪。在共同犯罪中,郭雄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原审被告人李军晖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上诉人郭雄具有索贿情节,应从重处罚。郭雄、李军晖退缴赃款,酌情从轻处罚。上诉人郭雄提出一审法院认定郭雄犯罪金额有误,应予纠正。经查:上诉人郭雄在担任常宁市城市和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利用其职务之便利,接受请托,为他人在承揽工程项目、监理业务、拨付工程款等业务中谋取利益,收受刘某1等人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上诉人郭雄提出收受刘某120万元及张声府代还的20万元系重复计算为受贿款的理由,上诉人郭雄收受刘某1的20万元系刘某1为感谢郭雄在青阳广场提质改造项目中帮忙而送给郭雄的好处费,该笔款项应认定为受贿款项。上诉人郭雄因害怕被查,让张声府代还刘某120万元,其实质上是收受了张声府20万元,该笔款项也应认定为受贿款项,故上诉人郭雄提出的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郭雄提出其与刘某1等人之间存在人情往来,该部分金额不应认定为犯罪数额的理由,上诉人郭雄在任职期间,为刘某1等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该部分金额非正常的人情往来,故该部分金额应认定为受贿款项。上述事实有上诉人郭雄、同案犯张声府、证人刘某1等人的证言、书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各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足以认定。上诉人郭雄还提出收受雷某20万元及2000英镑不属受贿及黎丽给李军晖的10万元系借款等理由,该理由均是上诉人在一审过程中提出的辩解意见,且一审判决书中已经予以评判,说理充分,本院不再重复评判。原审法院根据郭雄退赃的量刑情节,对郭雄已酌情从轻处罚,量刑已在法定幅度之内,故上诉人郭雄提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星耀
审 判 员 梁晓亮
审 判 员 苏 南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曾丽丽
书 记 员 王晓冬
校对责任人 李星耀 打印责任人 王晓冬 |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