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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边判决教育身边人:欧黎明受贿案二审刑事判决书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湘高法刑二终字第86号
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欧黎明,男,1966年5月22日出生于衡阳市衡阳县,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政协湖南省衡阳市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原副主任,湖南省衡阳市城乡规划局原党组副书记、副局长,住湖南省衡阳市先锋路绿景花园B栋1单元401号。2014年11月4日因涉嫌受贿犯罪被监视居住,2015年1月13日被逮捕。现押湖南省株洲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梁志敏、毛志慧,湖南秦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欧黎明犯受贿罪一案,于二○一五年十月十九日作出(2015)株中法刑二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欧黎明对判决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从2008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欧黎明利用担任湖南省衡阳市城市规划局副局长、衡阳市城乡规划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通过收受现金、手表、地暖及以明显低于市场价购房、购车等形式非法收受他人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22.817079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鉴定结论及被告人欧黎明的供述等证据证明。据此,原审判决:一、被告人欧黎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财产十万元;二、对株洲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扣押的违法所得2185502.61万元及“欧米茄”男式手表一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上诉人欧黎明上诉提出:“原判决认定收受朱某某、陈某、李某乙、赵某甲、周某丙、刘某某、唐某某的财物,欧黎明没有利用职务的便利或者没有为其谋取利益;一审认定收受何甲与陈某乙、黄某某的财物的事实证据不足;具有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和积极退赃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梁志敏辩护提出:“欧黎明收受李某乙、周某丙、刘某某、唐某某的财物时,没有利用职务的便利或者没有为其谋取利益;欧黎明以优惠价格向朱某某购房没有利用职务便利,收到朱某某的100万元是借贷关系;欧黎明购房过程中没有收受陈某的财物,陈某没有请托事项,欧黎明也没有为陈某谋取利益,不能认定欧黎明延期支付的购房款是受贿;欧黎明为赵某甲介绍设计业务没有利用职务便利,收取赵某甲的5万元是介绍费,不是受贿款;认定欧黎明收受何甲、陈某乙、黄某某的财物证据不足;欧黎明积极配合侦查机关工作,有坦白情节,且积极退赃,请求从轻、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从2008年至2014年期间,上诉人欧黎明利用担任湖南省衡阳市城市规划局副局长,湖南省衡阳市城乡规划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主管规划执法、规划审批、主持规划项目会审会、执法案审会等职务便利,为他人在项目规划建设等方面谋取利益,收受他人送给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22.817079万元,其中索贿14.6135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上诉人欧黎明收受湖南珠江合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创集团公司)执行董事朱某某送给的贿赂共计折合人民币114.6135万元,其中索贿14.6135万元。
2009年至2014年,欧黎明利用担任湖南省衡阳市城乡规划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为朱某某公司开发的愉景新城项目、帝景山庄项目和珠江云锦项目规划设计审批提供帮助。2009年8月,欧黎明通过合创集团公司营销副总经理封某某找到朱某某要求打折购买衡阳创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朱某某等人成立的公司)的珠江棕榈园小区4栋401号房。朱某某为了日后公司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顺利通过规划审批,与股东陈某某商量后,于2009年10月12日以58万元的价格将该房卖给欧黎明。欧黎明将该房产登记在情妇李某某的名下。经鉴定,该房产交易时的市场价格为72.6135万元,欧黎明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房的方式索取贿赂14.6135万元。
2011年11月,合创集团公司帝景山庄项目准备上报衡阳市规划局规划审批。欧黎明找到朱某某,介绍同学成吉春承接帝景山庄项目的部分设计业务。因该项目已经由华诚博远(北京)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以下简称华诚博远)负责,朱某某没有同意。为使帝景山庄项目尽快通过规划审批,朱某某决定以设计费名义送给欧黎明100万元。2011年12月初,朱某某安排合创集团公司财务副总监陈某甲准备好100万元现金,用红酒箱装好交给华诚博远负责人李某甲。2011年12月10日,朱某某约欧黎明到办公室,提出以设计费名义送欧黎明100万元,让欧黎明拿去和成吉春处理。欧黎明予以收受。随后,朱某某安排李某甲将装有100万元现金的红酒箱搬到欧黎明的车上。欧黎明未将收受朱某某100万元一事告知成吉春。当天,欧黎明把这100万元交给妻子周某某。之后周某某以欧黎明姐姐欧某某的名存入银行。同月,该款被周某某用于购买西湖饭店的门面。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侦查机关提取的湘工商合许字(2002)02号衡阳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认购书、销售确认单证明:2009年10月12日,李某某购买衡阳珠江棕榈园4栋401房,该房建筑面积216.23平方米,每平方米单价2682.3元,总金额58万元。
2、侦查机关提取的付款凭证证明:李某某交纳珠江棕榈园4栋401房购房款58万元(含定金2万元)。
3、侦查机关提取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证明:珠江棕榈园4栋401房的所有人是李某某。
4、株洲市价格认证中心株价认鉴(2015)第3号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意见:经鉴定,珠江棕榈园小区4栋401的价格为72.6135万元。
5、侦查机关提取的衡阳合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礼品请批单、借款单、记账凭证、付款明细分类账证明:2011年12月12日,从合创房地产开发公司领取都厦美龙江红酒六瓶(退一瓶)、以朱某甲的名义领取备用金100万元。
6、侦查机关提取的个人开户与电子银行服务申请表、银行卡领卡签收单、存款凭条及交易明细表证明:欧某某于2011年12月10日在建设银行衡阳雁峰支行开户并存款100万元,12月15日将钱取出。
7、侦查机关提取的收款凭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证明:周某某于2011年12月19日用欧黎明给她的100万元购买门面及处理门面的情况。
8、侦查机关提取的衡阳合创、创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注册登记资料证明:衡阳合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由朱某某等3人于2006年11月22日成立,后来于2013年10月30日变更为湖南珠江合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甲;衡阳创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由朱某某等2人于2007年1月5日成立,法定代表人是陈某某,两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房地产开发。
9、侦查机关提取的衡阳市城市规划局《衡阳愉景新城规划设计方案评审会议纪要》、衡阳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关于衡阳愉景新城规划设计方案的审议意见》、合创房地产公司《关于申请办理“珠江、愉景新城”项目建设用地许可证的报告》、衡阳市城乡规划局《关于核发珠江愉景新城项目建设用地许可证的通知》、地字第(2011)019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合创房地产公司向衡阳城乡规划局出具的《关于珠江愉景新城项目9﹟、10﹟楼设计调整的报告、衡规(2012)15号规划建设项目会审会议纪要、衡规函(2013)117号关于核发珠江愉景新城三期10﹟商业、住宅楼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通知证明:衡阳市城市规划局对衡阳愉景新城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情况、对该项目建设用地许可证的核发情况,以及同意合创房地产公司将珠江愉景新城项目9﹟、10﹟楼设计方案进行调整的情况。欧黎明参加了该设计方案调整会议。
10、侦查机关提取的衡规(2011)315号《珠江.帝景山庄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评审会议纪要》,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第七十次、第七十五次、第七十六次会议待议项目,衡规委(2013)30号关于珠江.帝景山庄规划设计方案的审议意见及审批单,衡规函(2013)344号关于珠江.帝景山庄项目规划方案的审查意见,菱电房地产公司《关于申请办理“珠江.帝景山庄”项目建设用地许可证的报告》,衡阳市城乡规划局《关于核发珠江.帝景山庄项目建设用地许可证的通知》、衡规地字第(2013)93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书证证明:帝景山庄项目于2011年12月通过衡阳市城乡规划局规划审查,及核发项目建设用地许可证的情况。
11、侦查机关提取的华诚博远(北京)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衡阳合创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证明:2011年12月,衡阳合创房地产开发公司将衡阳珠江呆鹰岭地段381亩居住区发包给华诚博远(北京)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设计。
12、证人朱某某的证言证明:他在衡阳投资开发的项目中需要报衡阳市城乡规划局审批的有愉景新城、帝景山庄和云锦花园项目。这三个项目报规划局审批是由公司开发部的人员办理的,当时与欧黎明协调的是封某某和赵某某。2011年10月或11月,帝景山庄项目上专家会和红线会之前,欧黎明带同学到他办公室,说要做帝景山庄项目的部分设计业务。因该项目已经由华晨博远公司在做,他不好直接拒绝,感到很为难。于是他就安排华诚博远负责人李某甲去处理,但一直没处理好。2011年12月初,为使帝景山庄项目尽快通过规划审批,赶上2011年12月底召开的大规委会,他安排公司财务副总监陈某甲准备好100万元现金用红酒箱装好,以设计费的名义送给欧黎明,并由李某甲放到欧黎明的车尾箱里。事后,他安排陈某甲将这100万元从愉景湾项目中支出,并要侄子即珠江合创房地产公司法人代表朱某甲写了个100万元借款单入账。之所以送100万元钱给欧黎明,一是因为欧黎明是衡阳市城乡规划局分管规划设计的副局长,是专家会和红线会的主持人,想欧黎明在公司规划审批时加快进度。二是帝景山庄项目已经投入了3个多亿,该项目还没通过规委会。当年12月底有个大规委会,在上规委会之前需通过专家会和红线人,希望欧黎明帮忙让帝景山庄尽快通过专家会和红线会,赶上参加大规委会。三是欧黎明介绍同学来做设计院,他没有同意,怕他破坏帝景山庄项目上大规委会计划。帝景山庄项目上专家会和红线会之前,他和封某某拿图纸让欧黎明看,征求欧黎明的意见。欧黎明说可以,要他们把项目报过去就行了。他送了100万元钱给欧黎明后,欧黎明主持召开了帝景山庄项目的专家会,顺利的通过了,也将项目上报到了大规委会。愉景新城项目酒店改写字楼,是由公司开发部的人员与欧黎明协调的。云锦花园项目不建幼儿园一事,是由公司开发部的赵某某与规划局协调的。2009年8、9月份,公司总经理封某某带欧黎明到办公室找他优惠购房,当天他没许诺给优惠。过了几天,他打电话与股东陈某某商量后,以很优惠的价格卖给了欧黎明一套房子。2009年,该房的市场价是每平方米3200元左右,给欧黎明的优惠价是每平方米2680元,优惠了欧黎明13万元左右,优惠价格超过了公司打折的底线。
13、证人封某某的证言证明:2009年7月,欧黎明通过他找到朱某某,要求打折购买棕榈园的房子。最终,朱某某与陈某某商量同意欧黎明以58万元购买棕榈园4栋401房。该房总面积是216.3平方米,报房产局备案的价格是4330元每平方米。2009年8月17日,签订的销售确认单的价格是3810元每平方米的面价。给欧黎明的价格比市场价优惠了12万多元。
14、证人陈某某(创展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的证言证明:2009年下半年,他同意朱某某以低于朱某某打折权限8个点的折扣的优惠价格,将棕榈园房子卖给衡阳市规划局的一位领导。
15、证人李某某(欧黎明的情妇)的证言证明:2009年,她向欧黎明提出购买棕榈园一套复式楼,并让欧黎明找人打折。之后,欧黎明告知她,只需58万元就能购买并让她付定金。2009年10月,她到棕榈园售楼部刷卡支付58万元购买了该房。
16、证人陈某甲(合创公司财务副总)的证言证明:衡阳合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6年11月在衡阳注册成立,2007年至今开发了珠江愉景湾和珠江愉景新城两个项目,法人代表是朱某甲,董事长是朱某某。2009年,李某某在合创公司交了2万元的定金。2009年10月12日交了购房款58万元(含定金2万元)购买了棕榈园4栋401房。当天,销售部经理郭欢在销售单上签字“经请示封总、朱董同意,按此总价执行”。2013年,朱某某整合其在衡阳的投资,成立湖南珠江合创集团,衡阳合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为其中一个全资子公司。但实际上,公司的管理层没有变,是一套人马几块牌子,对外的名义都是珠江合创。2011年11月底或者12月初,陈某甲根据朱某某的安排准备了100万现金用红酒箱装好交给李某甲,并根据朱某某的指示将钱挂在愉景湾项目的股东往来账上,他在账上挂的是朱某甲的名字。
17、证人李某甲(华诚博远负责人)的证言证明:为不影响帝景山庄项目的规划审批进度,朱某某提供100万元,由他经手以设计费的名义送给欧黎明。这100万元现金是由合创集团公司财务总监陈某甲先用装红酒的纸箱子把钱装好,接着在钱的上面放2瓶红酒,然后用透明胶封好。他从陈某甲手上领取包装好的100万元现金放在自己的办公室。后在送欧黎明下楼时,将钱送到欧黎明车子的尾箱里。之所以送钱给欧黎明是因为欧黎明是规划局副局长,他设计项目的红线会、专家评委会都由欧黎明主持,大规会也是由欧黎明推荐名单。大规委会有时一年才一次,为了让帝景山庄项目在2011年年底上大规委会,所以送钱给欧黎明。
18、证人朱某甲(衡阳合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的证言证明:衡阳合创公司是由父亲朱介候、三叔朱介文、小叔朱某某及姑妈朱美芬四人投资成立。公司的实际管理者是朱某某,他本人没有股份,只是挂名的法人代表,股东的投资都是以他的名字在财务上体现。资金的往来都是由朱某某决定的,他不清楚具体用途。2011年12月第163号凭证中所附的100万元借款单,他不知道具体的用途,是按照朱某某的安排签的字。
19、证人周某某的证言证明:2011年12月10日下午,在城南旧事茶楼,她丈夫欧黎明给了她一个装有100万元现金的红酒箱,并要她用别人的身份证将钱存起来。随后,她与欧黎明的姐姐欧某某一起到城南旧事茶楼对面的建设银行,用欧某某的身份证开户,将这100万现金存入银行。之后,她将这100万元用于购买西湖饭店的门面。
20、证人欧某某的证言证明:2011年下半年的一天,在城南旧事茶楼,她弟弟欧黎明让周某某存一笔钱并交待不能用欧黎明和周某某的身份证。之后她陪周某某到茶楼对面的建设银行雁峰支行用她的身份证开户办了一张借记卡,周某某把一纸箱里的钱全部存入该卡。存完钱后,这张借记卡由周某某拿着。
21、证人赵某某(合创集团房地产开发总监)的证言证明:2006年,陆续成立的衡阳合创、衡阳创展、衡阳菱电等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13年整合成立湖南珠江合创投资集团,法人代表朱某甲,这些公司的实际负责人是朱某某。在公司开发的愉景新城项目、帝景山庄项目和珠江云锦规划方案做出来之后,上红线会和专家会之前,他都会拿着规划方案请欧黎明帮忙审查,让欧黎明尽早上报大规委会。2012年1月,市里面有个大规委会,为使帝景山庄赶上大规委会,他请欧黎明尽快审查通过专家会和红线会,上报大规委会。欧黎明答应帮忙。2011年12月底,帝景山庄通过了市规划局的专家会,由于时间紧张没有上红线会,市规划局把该项目上报了2012年1月的大规委会。在愉景新城项目使用性质由酒店改写字楼方面,他请欧黎明帮忙将这个项目上红线会,欧黎明答应帮忙。后来这个项目改变使用性质的方案上了红线会并通过了。在珠江云锦项目的专家会上,欧黎明提出要建幼儿园,后来他找欧黎明提出不建幼儿园,欧黎明同意了。
22、证人屈某某(衡阳市城乡规划局设计科科长)的证言证明:规划局设计科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程序要经分管副局长审核,由分管副局长审核后主持召开专家论证会;提交红线会和上报大规委会之前均要经副局长审理和审核。在帝景山庄项目规划方案审批时,欧黎明要她加快审查进度,在规划局用地科的《规划条件通知书》还没有给设计科之前,欧黎明就要设计科审查,不符合工作程序。这个项目2011年12月29日召开了专家会,在没有经过红线会的情况下,欧黎明就安排科里将该项目上报市的2012年1月10日的大规委会。在愉景新城项目由酒店改写字楼的事情上,欧黎明要她尽快上报红线会,后该项目的方案在红线会上通过了。
23、上诉人欧黎明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二)上诉人欧黎明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房的方式收受湖南美世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世界集团公司)董事长陈某送给的财物51.0348万元。
上诉人欧黎明利用担任湖南省衡阳市城乡规划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为美世界集团子公司衡阳天元置业有限公司在衡阳开发的美美世界项目规划设计、审批等方面提供了帮助。2013年6月,欧黎明通过美世界集团董事长陈某,以60万元的价格低价购买了该公司在长沙市开福区新港镇戴家河村开发的双湾国际1栋1901房,事后该房登记在欧黎明情妇李某某儿子李某甲名下。经鉴定,该房产交易时的市场价为111.0348万元,欧黎明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房的方式收受陈某送给的财物51.0348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侦查机关提取的双湾国际认购协议书、长沙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外销合同审批表、住宅客户合同签定流程单及特殊事务申请表、双湾国际1号栋签约明细、收据、记账联、销售不动产发票、记账凭证、车位销售协议、房屋接收记录、装修承诺书等书证证明:2013年6月7日,李某某购买双湾国际1栋1901房和装修情况。房款总价为107.5903万元,首付款(含定金)60万元,约定2013年12月31日付清余款,房子登记在李某甲的名下。
2、侦查机关提取的特殊事务申请表证明:2013年6月和12月,分别两次以李某甲名义申请延期支付双湾国际1栋1901房的余款47.5903万元。
3、侦查机关提取的企业注册登记资料证明:美世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1997年9月22日成立,股东是陈泰亨、陈某。长沙市水利投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衡阳市天元置业有限公司是其子公司。
4、侦查机关提取的衡阳市天元置业及衡阳市规划局设计报告、评审会议纪要、建设用地规划审批表、许可证等书证证明:美美世界城市商业广场项目用地的审批、规划设计方案的评审情况。2013年1月8日,衡阳市城乡规划局2013年度第一次规划建设项目会审原则通过美美世界城市商业广场项目建设性详细规划方案,该方案中确定的容积率是3.5。2013年2月和11月,衡阳市城乡规委会两次同意该项目的容积率调整过程。
5、株洲市价格认证中心株价认鉴字(2015)8号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意见证明:经鉴定长沙市开福区双湾国际1栋1901房的总价格为111.0348万元。
6、证人陈某(美世界集团公司董事长)的证言证明:欧黎明在他开发的长沙双湾国际低价购买了一套房子,优惠了40多万元,实际只收取了60万元。因为60万元的房价太低,通不过房产局备案,为规避风险销售合同上签的总造价1075903元,首付款60万元。差价一直挂在公司财务账上。他答应60万元卖给欧黎明,差价肯定不会找欧黎明要了。购买双湾国际的房子,如果全额付款的话,一般购买价格不会少于标价的九折。他给欧黎明购房优惠的原因有两个,一是公司开发的美美世界项目的规划方案在审批进度和实施时间上都得到了欧黎明的关照;二是项目正在开发,欧黎明是规划局的副局长,欧黎明提出要他优惠这么多,他不敢得罪欧黎明。
7、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明:她以儿子李某甲在长沙双湾国际购买了一套房子,购房发票金额为60万元。交纳60万元购房款后,双湾国际房产公司没有任何人以任何方式向她催过款。特殊事务申请表她没有看过,上面客户签字处的名字也不知道是谁,也没有申请过分期付款,她是一次性付款,欧黎明告诉她这套60万元就可以买下。
8、证人黄某(湖南美世界公司执行总裁)的证言证明:2013年初,他根据老板陈某的电话交待,在欧黎明购买双湾国际1栋1901房时给予优惠。该套房子的价格是100多万元,请示完陈某后,他对销售公司经理余某讲只收1901房业主60万元。特殊事务申请是余某拿给他签的,是公司制作的,由销售员自己填。他没有将欧黎明购买双湾国际1901房只要交60万元购房款的真实情况告知余某,所以余某按照公司内部规定和业主签订了分期付款房屋买卖合同,并拿来给他审批。2013年上半年,公司在衡阳开发的美美世界项目通过了大规委会。后来他们想将这个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中的容积率由3.5调整为3.0,这需要对原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大的调整。为此,他到欧黎明的办公室,将美美世界规划设计方案给欧黎明看,并将调整容积率的想法向欧黎明汇报。欧黎明同意他们调整容积率,但调整后要将新的规划设计方案重新报规划局会审。他请求欧黎明尽快安排规划局会审,并请欧黎明多多关照。欧黎明答应了。2013年下半年,他们新的规划设计方案通过了规划局红线会。在总平面图报批时,设计科的人提出他们这个项目商业部分的连廓太多,要他们取消。他不同意,并找了欧黎明解释连廓的作用。欧黎明听后,就给设计科科长屈某某打了电话,要屈某某尽快对美美世界项目的总平面图签署审查意见并上报审批。不久,他们新的规划设计方案通过了设计科的审查。
9、证人余某(双湾国际销售部经理)的证言证明:2013年6月7日,他与李某某签定购房合同。欧黎明、李某某要求一次性付款60万元并马上签订合同。他经请示黄某总经理按特殊事务处理。特殊事务申请表是黄某安排他按公司内部规定填写的,李某甲的名字是他代签的,黄某在审批栏上签了字。他之所以代李某甲签字,是因为在签合同的当天,黄总与财务室、客户都沟通好了,客户只交60万元。客户对这种情况都知情,所以他依合同填写,没有要客户签名。双湾国际1栋折扣最低是8.8折。
10、证人屈某某的证言证明:衡阳美美世界项目是衡阳市天元置业开发的。按照规定,设计项目应先按照科室意见进行修改才能上专家会,再根据专家会意见进行修改。2012年,衡阳市天元置业为加快审批进度,找副局长欧黎明打招呼,将设计科对美美世界项目修改意见和专家会意见合并只作一次修改。2013年2月,市规委会通过了该项目容积率由3.0提高到3.5。调整容积率后,衡阳市天元置业公司要向市财政局补交5000多万元的土地差价,于是他们又想将容积率降低到3.0,并修改了规划方案报局里审批。在审批过程中,欧黎明打电话要她尽快将设计规划审查意见签字报送。她接电话后即签字报送。美美世界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意见最终在2013年12月11日通过并发文。
11、上诉人欧黎明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三)上诉人欧黎明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车的方式收受衡阳市华源实业集团(以下简称华源集团)董事长李某乙送给的财物8.961061万元。
从2012年至2014年,上诉人欧黎明利用担任湖南省衡阳市城乡规划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接受华源集团(下设华源房地产开发公司、华源汽车销售公司等四家公司)董事长李某乙的请托,为华源集团开发的华源集团办公楼项目、白鹭湖项目规划设计审批提供了帮助。2014年1月,欧黎明以22.033939万元的价格从李某乙的华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奥迪A4舒适型(2.0T)轿车一辆,经鉴定该车交易时市场价为30.995万元,欧黎明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车的方式收受李某乙送给的财物8.961061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侦查机关提取的《认购书》、《奥迪汽车产品购销合同》、《POS机刷卡小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太平洋保险发票》及保单、《记账凭证》、《机动车业务受理凭证》、《机动车注册登记表》、周某某的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等书证证明:欧黎明以实际支付23.1万元(含1.066061万元保险费)的价格向华源汽车购买了一辆奥迪A4舒适型(2.0T)轿车,登记在妻子周某某名下;华源汽车销售公司2014年1月29日记账凭证载明:周某某银行刷卡支付车款23.1万元,应收周某某8.9212万元。
2、侦查机关提取的华源房地产公司综合楼项目规划审批报建资料、华源市场办公楼项目规划方案审批资料、白鹭湖旅游文化新城规划方案等书证证明:2011年至2012年,衡阳市城乡规划局召开了华源集团办公楼项目规划方案会审会,该规划方案通过了大规委会审议。华源实业集团制作了白鹭湖项目规划设计方案。
3、侦查机关提取的华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华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证明:华源汽车公司的股东有华源集团和李华春(李某乙的儿子),李某乙系华源集团、华源房地产法定代表人、华源汽车公司监事。
4、株洲市价格认证中心株价认鉴(2015)3号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意见证明:经鉴定,欧黎明所购买2014款奥迪A4,2.0T舒适型轿车的2014年1月22日的市场价为30.9950万元。
5、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明:他是衡阳市华源实业集团董事长,集团下设华源房地产开发公司、华源物业管理公司,华源汽车销售公司等。2014年1月,他以23.1万元(含保险费)的价格将一辆标价为30.9550万元的奥迪A4轿车卖给欧黎明,当时签订的合同和开具的发票都是标明30.955万元的价格,之后公司将差额8万余元在财物上列出一笔周某某应收款处理,此款实际不会再找欧黎明或者周某某要。因为欧黎明是规划局的领导,公司的主业是房地产开发,为了照顾关系,才将车低价卖给欧黎明。华源集团商务楼和白鹭湖项目的规划问题,他找欧黎明咨询,并请欧黎明以后在白鹭湖项目上多帮忙。欧黎明提了建议并答应帮忙。
6、证人周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元月份左右,她与丈夫欧黎明在华源4S店看中了一辆奥迪A4轿车。之后,欧黎明花20多万元购买了该车,并由欧黎明缴纳契税、办理上牌手续,车子登记在她的名下。
7、上诉人欧黎明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四)上诉人欧黎明收受王某甲送给的5000元。
2007年11月24日,衡阳市影业公司与衡阳市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泰公司)合伙开发进步亚泰项目。2008年4月,为了进步亚泰项目附属工程提前放线开工,进步亚泰项目负责人范某某等人商定,由王某甲协调衡阳市城市规划局的关系。2008年4月25日,欧黎明利用担任衡阳市城乡规划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接受王某甲的请托,为进步亚泰项目附属工程提前放线开工提供了帮助。为此,欧黎明收受王某甲代表进步亚泰项目送给的5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侦查机关提取的衡阳市影业公司、亚泰公司工商登记资料、衡阳市影业公司与亚泰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及补充协议证明:范某某是衡阳市影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乙是亚泰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陆某某系该公司股东,影业公司与亚泰公司系合作关系。
2、侦查机关提取的(2007)第9次衡阳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衡府阅(2008)2号关于进步影城重建规划建筑方案等有关问题的协调处理意见、(2008)第27次衡阳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证明:进步影城重建工程是市级重点工程,衡阳市政府要求市区两级职能部门给予大力支持,特事特办、好事快办,尽快启动工程建设,但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3、侦查机关提取的衡阳市影业公司《关于启动地下工程的请示》及《规划违法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2008年4月25日,欧黎明在衡阳市影业公司《关于启动地下工程请示》报告上批示:“同意先放线开工”。衡阳市规划局对该公司擅自动工的违法行为未进行了处罚。
4、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明:2008年4月的一天,他受周某乙、范某某等人的委托,请欧黎明吃饭,并汇报了进步亚泰项目的筹备工作,请求欧黎明同意提前放线开工。欧黎明答应了。饭后,为了得到欧黎明的支持,范某某拿出一个装5000元的信封,要他转交给欧黎明。他就将5000元的信封交给了欧黎明。欧黎明予以收受。后来,这个项目就提前放线开工了。
5、证人范某某(衡阳市进步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原总经理)证言证明:2008年4月,他和周某乙、陆某某等人一起决定,就工程事宜由王某甲约欧黎明出来吃饭。之后的一天,王某甲出面请欧黎明在神龙大酒店的一个包厢吃饭。范某某、王某甲、欧黎明等人参加了。吃饭之前,向欧黎明汇报了进步亚泰项目的筹备工作,请欧黎明同意提前放线开工。欧黎明答应了,并立即在公司打给规划局请求提前放线开工的报告上签了字。饭后,为了感谢欧黎明的支持,他给了欧黎明一个装有5000元的信封。后来,这个项目就提前放线开工了。
6、上诉人欧黎明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五)上诉人欧黎明收受陆某某送给的7万元。
2009年12月22日,进步亚泰项目因裙楼违规超建,被湖南省衡阳市规划局石鼓分局责令停工并自行拆除违章建筑。2010年2月,上诉人欧黎明利用担任衡阳市城市规划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接受亚泰公司股东陆某某的请托,给石鼓分局局长欧某甲打电话要求不要对进步亚泰项目作停工处罚,而是将来作罚款处理,并约欧某甲到神龙大酒店吃饭。欧黎明在神龙大酒店新野会KTV收受陆某某代表进步亚泰项目送给的1万元。之后,进步亚泰项目未被停工。衡阳市规划局对进步亚泰裙楼超建一层作出罚款决定。
2010年10月,因进步亚泰项目违规将负一层车库作为商铺出售被群众举报。2010年11月,进步亚泰项目被衡阳市房产局禁止销售。为求得欧黎明的帮助,陆某某代表进步亚泰项目于2010年10月左右在衡阳市神龙大酒店新野会KTV分两次共计送给欧黎明5万元。随后,欧黎明利用担任衡阳市城乡规划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以衡阳市城乡规划局的名义向衡阳市房产局出具了《关于进步影城进步亚泰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函》。陆某某凭此公函,到衡阳市房产局办理了进步亚泰项目负一层销售解禁事宜。
2012年8月,衡阳市城乡规划局对进步亚泰项目进行规划验收。因该项目达不到验收标准,欧黎明接受陆某某的请托,给分管验收的衡阳市规划局纪检组长何某打招呼,要何某尽快给进步亚泰项目验收通过。2012年8月13日,进步亚泰顺利通过规划验收。为此,陆某某代表进步亚泰项目送给欧黎明1万元。欧黎明予以收受。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一)认定欧黎明在进步亚泰项目裙楼违规超建中收受陆某某送给1万元的证据:
1、证人陆某某(衡阳市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的证言证明:2007年10月份,他和周某乙等人成立的亚泰公司和进步电影院签订协议共同开发重建进步电影院的项目。2010年2月或3月份,因进步亚泰项目裙楼超建1层,被衡阳市石鼓区规划分局勒令停工。范某某要他请欧黎明协调关系。第二天,他安排欧黎明和欧某甲一起到神龙大酒店吃晚饭,吃饭的时候欧黎明跟欧某甲打招呼说,“进步亚泰项目别要求他们停工,违规了到时候再补手续罚款就行了”。欧某甲表示同意。饭后,他在神龙大酒店新野会KTV包厢送给欧黎明1万元。该1万元是从公司出纳潘某某保管的小金库支出的。
2、证人欧某甲(衡阳市城乡规划局雁峰分局局长)的证言证明:2010年初的一天,欧黎明打电话给他说:“进步电影院项目是衡阳市的重点工程,他们的裙楼已经建好了,将来作为违章建筑处罚算了。”欧某甲答应上报市局案审会研究处理。之后的一天,欧黎明打电话叫他到衡阳市蒸湘区神龙大酒店吃晚饭,当时有他、欧黎明、陆某某等人。在吃饭的时候,陆某某请欧某甲关照他们的项目。之后,该工程没有停工,也没有整改。
3、证人周某乙(衡阳市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法人代表)的证言证明:大规委会规定进步亚泰项目裙楼只能建3层,而他们私自建了4层。2010年3月,石鼓区规划局局长欧某甲就带了人过来检查,要求他们停工。当时他在温州,陆某某给他打电话。他要陆某某自己去处理,后来陆某某在出纳潘某某手里借支了5万元去协调这个事情。过了一段时间后,陆某某回公司报账的时候告诉他,陆某某请了欧黎明出面约欧某甲吃了一次饭,已经把这件事情摆平了。
4、证人范某某的证言证明:进步亚泰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存在严重违反大规委会通过的规划方案的情况。他们开会决定,由陆某某协调好与规划局的关系,重点协调对象是欧黎明,因为欧黎明分管执法,只要欧黎明同意,项目就不会停工。在进步亚泰项目违规建设过程中,陆某某向他和周某乙通报过送钱给了欧黎明,并且在项目部财务报了账。
5、证人潘某某(亚泰公司原出纳)的证言证明:亚泰公司存在小金库,并由他负责管理。亚泰公司小金库的钱是由周某乙负责开支。
6、侦查机关提取的衡规委(2009)05号《进步影城规划设计方案审议意见》及发文纸证明:衡阳市规委会第六十次会议审议意见规定进步影城的北部裙楼只能建3层。
7、侦查机关提取的衡规法字(2009)第137号、(2011)第2025号《规划违法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其发文稿证明:2009年12月17日,因进步影城项目商业楼房违规增建1层,经衡阳市规划局石鼓分局局长欧某甲批示,报衡阳市规划局审批同意后,衡阳市规划局对进步影城项目作出了勒令停工并自行拆除违章建筑的处罚决定。2011年5月16日,衡阳市规划局对进步影城超建1层作出罚款350万元的处罚决定。
8、上诉人欧黎明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二)认定欧黎明在进步亚泰项目负一楼解禁销售中收受陆某某送给5万元的证据:
1、证人陆某某的证言证明:根据大规委会的批文,进步亚泰项目的负一楼只能作为地下停车场。2010年8月或9月份,进步亚泰项目的负一楼以商铺的形式对外销售被人举报,房产局对负一楼禁售。房产局提出需要规划局发一个函到房产局作为依据,才能恢复进步亚泰项目负一楼门面的销售。为此,他去找欧黎明请求发一个函到房产局。欧黎明不同意。之后,他请欧黎明去神龙新野会KTV唱歌,送给欧黎明2万元作为赌资。2010年11月初,他得知欧黎明要出国,当天请欧黎明到神龙大酒店新野会KTV唱歌,并送给欧黎明3万元。送给欧黎明的5万元是先从财务借支,再经过周某乙批准后从亚泰公司的“小金库”报的账。欧黎明回国后,他又请欧黎明到神龙新野会KTV唱歌,并对欧黎明提出发函的事情。欧黎明答应会安排人向房产局发函。后来,周某乙拿着一个要求房产局放开进步亚泰项目负一楼销售的函交给他。当天他拿着函去找了欧黎明盖章,他拿到盖好章的函马上到房产局。经房产局审批,放开了进步亚泰项目负一楼的销售。
2、证人周某乙的证言证明:2010年7月份,进步亚泰项目负一楼的销售被房产局冻结了。从2010年7月份到12月份陆某某都在协调沟通这件事情。期间,房产局说需要规划局发一个函,同意进步亚泰项目负一楼改变用途,他们就可以解冻。为此陆某某多次找欧黎明协调规划局发函的事情。2010年12月份,陆某某拿回了一份规划局致房产局的函,内容是:同意改变进步亚泰项目负一楼使用用途,函上已经盖了规划局的公章。将函送到房产局后,房产局于2011年3月份解冻了进步亚泰项目负一楼的销售。期间,陆某某为了这件事情在公司小金库报销了7万元。2010年10月,陆某某得知欧黎明要出国考察,就回公司将此情况告诉他,并提出送钱给欧黎明。他同意了。后来陆某某给欧黎明送了3万元钱,并在公司报销了。
3、证人范某某的证言证明:进步亚泰项目开始预售后,有人告状举报将项目负一层作为商铺预售是违规的。市房产局根据邹市长的批示停止了项目的预售,这使公司非常被动。为了使项目恢复预售,他和周某乙、陆某某在欧黎明的办公室商量请欧黎明帮忙,并决定在事成后重谢欧黎明。通过欧黎明帮忙,恢复了亚泰项目负一楼的预售。事后,陆某某对他和周某乙讲送了5万元给欧黎明,并在公司财务上报了账。
4、证人邓某某(衡阳市规划局办公室工作人员)的证言证明:2010年12月中旬的一天,副局长欧黎明拿了《关于进步影城“进步亚泰”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函》到他办公室要他盖公章。该函盖公章手续不合规,形式不合适,既没有发文审批单,也没有规划局的函头。
5、证人李某(衡阳市房产管理局房地产产权监理处交易中心副主任)的证言证明:因进步亚泰项目的业主到市政府告状,市政府领导对房产管理局有个批示,要求严肃处理这件事。房产管理局决定停止进步亚泰项目的预售。衡阳市规划局后来给房产管理局发来了一份公函,大概意思是规划局确认了进步亚泰项目房屋使用性质的改变。据此,他们没有理由再对进步亚泰项目禁售了,也就解除了禁售措施。
6、侦查机关从中共衡阳市纪委调取的《欧黎明的出入境记录》证明:2010年11月6日,欧黎明前往新加坡,11月26日回国。
7、侦查机关提取的《进步影城规划设计方案评审会议纪要》、销售方案证明:进步亚泰负一楼使用性质为停车场,亚泰公司与衡阳市影业公司擅自将负一楼作为商业门面进行预售。
8、侦查机关提取的关于进步影城重建规划建筑方案审批情况汇报、进步影城预售许可证申请审批表、衡阳市政府《值班专报》及调查意见、衡阳市房产局《关于明确进步亚泰项目各层房屋用途的函》、衡阳市规划局《关于亚泰进步影城项目各层房屋用途的规划说明》、《关于进步影城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函》、《关于要求商品房预售变更的申请报告》、变更登记表等书证证明:2010年,进步影城重建项目办理预售许可证,该项目的裙楼为4层。衡阳市规划局在该汇报材料上批示同意办理。衡阳市房产局同意预售该项目一栋房屋的负2层至2层、5至29层的预售许可证。2010年10月,进步亚泰项目违规将负一层车库作为商铺出售被群众举报,之后被衡阳市房产局禁售。2010年12月,衡阳市房产局和规划局去函和复函,确认-1F、-2F为地下停车库。同月,衡阳市规划局向房产局去函,同意进步亚泰项目负一楼作为商业使用。2011年7月,经申请,亚泰房地产公司在衡阳市房产局办理的办理了预售许可变更登记。
9、侦查机关提取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衡规罚字(2013)第23号)证明:2013年7月11日,衡阳规划局对亚泰公司擅自对进步影城负一层变为商业用途作出罚款500万元的处罚决定。
10、上诉人欧黎明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三)认定欧黎明在进步亚泰项目规划验收中收受陆某某送给1万元的证据:
1、证人陆某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7月或8月份,规划局要到亚泰项目验收检查,因为该项目的绿化面积不够,达不到验收的标准。周某乙安排他去找欧黎明跟验收的相关人员打招呼。他到欧黎明办公室找了欧黎明,跟欧黎明说了情况,请欧黎明跟验收的工作人员打个招呼,让验收通过。欧黎明当场就答应了。他就拿了一个装有1万元的牛皮纸信封递给欧黎明。欧黎明予以收受。该1万元是从亚泰公司小金库里面报销的。
2、证人周某乙的证言证明:2012年7月,进步亚泰项目竣工时规划的车位数、车库的出口和绿化面积不达标,所以进步亚泰项目刚开始没有通过规划验收。后来,陆某某去找欧黎明协调,最终该项目通过了规划验收。这次陆某某在公司小金库报销了5万元。之所以送钱给欧黎明,是因为进步亚泰项目在规划方面的很多事情都需要欧黎明帮忙,并且欧黎明也都协调解决了问题。
3、证人范某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10月,进步亚泰项目进入规划验收阶段,为了搞好项目的规划验收,他和周某乙、陆某某商量决定由陆某某先向欧黎明汇报,请欧黎明在项目验收上给予支持。陆某某在向欧黎明汇报完情况后,跟他和周某乙讲,送给了欧黎明烟和2万元钱。这个项目的规划验收是由市规划局的纪检组长何某负责完成的。
4、证人何某(衡阳市纪委派驻衡阳市城乡规划局纪检组组长)的证言证明:进步亚泰项目工程的验收实际上是分两次,第一次是按地下车库验收的,第二次因为开发商将地下车库改变用途为商场,后经市规划局审批同意,进行了处罚。处罚后,对这个工程按地下商场又进行了一次验收。在上述项目验收中,欧黎明向他打过两次招呼。
5、侦查机关提取的《关于恳请规划验收的报告》、《规划验收审批表》、《关于规划验收变更负一楼使用性质的报告》、《规划验收合格证》证明:2012年8月、2013年7月,进步亚泰项目分别经过了两次规划验收。第二验收时将地下室5335平方米变更为地下室2418平方米、2917平方米。负责验收的分管局领导是何某。
6、上诉人欧黎明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六)上诉人欧黎明收受赵某甲送给的9万元。
2008年,衡阳迪尔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尔公司)董事长赵某甲接受进步亚泰项目负责人周某乙等人的委托,帮助协调进步亚泰设计方案规划报批事宜。2009年上半年,欧黎明利用担任衡阳市城市规划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接受赵某甲的请托,在进步亚泰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规划审批上提供了帮助。为此,赵某甲在欧黎明办公室分两次送给欧黎明4万元。欧黎明予以收受。
2009年6月,欧黎明利用担任衡阳市城市规划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帮助赵某甲承接到欧黎明签字审批同意的衡阳市东成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东洲水岸项目的建筑设计业务。为感谢欧黎明的帮助,赵某甲于2009年9月在衡阳市城南旧事茶楼送给欧黎明5万元。欧黎明予以收受。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侦查机关提取的迪尔公司工商登记资料、亚泰公司与迪尔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证明:赵某甲为迪尔公司董事长,迪尔公司承揽了进步亚泰项目(进步影城)的设计业务。
2、侦查机关提取的亚泰公司提供的《服务行业统一发票》、《衡阳市商业银行进账单》、《记账凭证》等书证证明:2009年2月19日,亚泰公司付给赵某甲10万元。
3、侦查机关提取的时代华庭业主委员会《关于衡阳市影业公司进步影城项目设计规划违规情况的报告》及公文处理笺证明:2009年3月23日,衡阳市规划局收到衡阳市信访局转来的时代华庭业主及进步影城周边居民状告进步亚泰项目违规的信访材料。
4、侦查机关提取的衡阳市影业公司《关于批准影城规划设计方案的请示》、《进步影城重建规划总平面图》等规划资料证明:2009年3月23日,欧黎明在《请示》上批示要求尽快上规委会,2009年5月12日,《进步影城重建规划总平面图》经欧黎明签批同意。
5、侦查机关提取的东成置业公司工商登记资料证明:衡阳市东成置业公司2008年和2009的法定代表人分别为应某某和应春萌。
6、侦查机关提取的东成置业公司与迪尔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证明:迪尔公司承接了东成置业公司东洲水岸项目的设计业务。
7、侦查机关提取的记账凭证、进账单、报告、付款汇总表等书证证明:2009年9月8日,东成置业公司预付了7万元设计业务费给迪尔公司。
8、侦查机关提取的东洲水岸项目的规划审批资料证明:欧黎明在东洲水岸项目总平面图上签批同意。
9、证人赵某甲(衡阳迪尔设计院的院长)的证言证明:他为了亚泰项目找过欧黎明协调关照。第一次是2009年春节后不久,他和陆某某带着按照欧黎明建议修改的方案到规划局请欧黎明关照,他单独送给欧黎明2万元。第二次是2009年4月,亚泰项目的设计方案在大规委会通过了。但因进步亚泰项目楼盘与附近建筑间距问题被居民告状,规划局设计科科长屈某某拒绝在蓝线图上签字盖章。他和陆某某再次请欧黎明帮忙,给屈某某打招呼。之后他单独将2万元放在欧黎明的办公桌上。欧黎明当场给屈某某打了电话。一个星期后,屈某某就要他去拿审批好了的蓝线图。他是以迪尔公司设计费名义开了两张5万元的发票给亚泰公司,亚泰公司次日在他个人账户汇入10万元做为协调费。他们原来是承诺给15万元的协调费。2009年六七月份的一天,欧黎明向衡阳市东成置业公司张文俊推荐他承接了东洲水岸项目的施工图设计业务。合同签订后,大概是2009年9月,在东成置业公司向迪尔公司支付了7万元的预付设计费后,他从迪尔公司财务预支了5万元,在城南旧事茶楼送给了欧黎明作为感谢费。
10、证人范某某的证言证明:2008年,因为进步亚泰项目上规委会的事情,公司安排陆某某和赵某甲找欧黎明协调,请他吃饭、唱歌,还给欧黎明送了钱,有数万元。
11、证人陆某某的证言证明:2008年,公司安排赵某甲和范某某去协调规划局的关系,并承诺给赵某甲15万元。他陪赵某甲去找过欧黎明两次,一次是赵某甲拿着他的设计图纸给欧黎明看,一次是项目通过大规委后去的。
12、证人周某乙的证言证明:进步亚泰项目开工时,因为规划问题,公司决定安排赵某甲去规划局协调,并承诺给赵某甲15万元的协调费用。赵某甲帮忙协调了进步巷间距问题及设计方案通过规委会评审等问题。赵某甲通过开具迪尔公司的发票以设计费的名义将协调费用领走了。
13、证人屈某某的证言证明:进步亚泰项目因存在问题在规委会讨论过程中未能通过。2009年三四月份的时候,开发商送来了修改后的项目方案,规委会审查通过。因进步亚泰与东侧的高层建筑距离太近,对方到规划局告状,她拒绝在审批材料上签字,后分管副局长欧黎明打电话要她签字,她才签字。
14、证人应某某(东成置业公司董事长)的证言证明:东成置业公司总经理张文俊向他汇报,欧黎明介绍了赵某甲承接东洲水岸项目设计业务,并称如果不给欧黎明介绍的人做,怕引起欧黎明的反感,为难这个项目。他同意了张文俊把东洲水岸项目的设计业务交给赵某甲的迪尔公司。
15、上诉人欧黎明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七)上诉人欧黎明收受衡阳太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何甲送给的4万元。
上诉人欧黎明利用担任衡阳市城市规划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接受衡阳太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洋公司)总经理何甲的请托,为太洋公司开发的太洋康城项目调整规划设计方案通过衡阳市规划局建设项目会审会提供了帮助。2009年底,欧黎明在衡阳市环城南路衡东菊连土菜馆收受何甲送给的4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侦查机关提取的衡阳太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证明:太洋房地产公司的经营范围是从事衡阳市珠向荣里26号地段的房地产开发、销售。
2、侦查机关提取的太洋公司出具的《关于“东方巴黎”原“太洋康城”名称变更的说明》证明:衡阳太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东方巴黎”项目,原名是“太洋康城”,两者系同一项目。
3、侦查机关提取的衡阳市城市规划局出具的规划建设项目会审会议纪要(2009年9月7日)、《太洋康城项目规划总平面图》、《规划建设项目会审会议纪要》(2010年9月16日)证明:2009年9月,太洋康城规划方案在衡阳市城市规划局规划建设项目会审会通过,欧黎明在该项目规划总平面图上签字同意。2010年9月16日,衡阳市城市规划局2010年度第11次规划建设项目会审会讨论了太洋康城规划调整方案,提出了修改意见。
3、侦查机关提取的《违法建设项目案审会议纪要》(衡规(2011)190号)、《规划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衡规法字(2011)3046号)、《规划建设项目会审会会议纪要》(衡规(2011)23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衡规法字(2011)3046号补)等书证证明:2011年7月14日,欧黎明参加了对太洋公司行政处罚的案审会;2011年9月20日,欧黎明参加了同意太洋公司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会审会。
4、证人何甲(衡阳市太阳房地产公司总经理)的证言证明:东方巴黎项目原名叫太洋康城项目,后更名为东方巴黎项目,项目地点在衡阳市珠晖区东风北路向荣里26号。2009年底的一天,为使太洋康城项目(东方巴黎)修改的规划方案得到欧黎明的支持,他在环城南路菊连土菜馆,将用黄色牛皮纸档案袋装好的4万元钱送给了欧黎明。欧黎明当时表态支持他们的项目。后来,欧黎明在调整后的规划图上签了字。送给欧黎明的钱,他是分多次从银行取出来,有部分是家里备用的钱。
5、上诉人欧黎明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八)上诉人欧黎明收受衡阳瑞丰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丰公司)总经理陈某乙送给的3万元港币,折合人民币2.6409万元。
2009年下半年,上诉人欧黎明利用担任衡阳市城市规划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接受瑞丰公司总经理陈某乙的请托,为瑞丰公司开发的龙泉幸福里项目(又名龙泉明珠)规划设计方案在衡阳市规划委员会上通过提供帮助。2009年底,欧黎明在衡阳市城南旧事茶楼收受陈某乙送给的港币3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侦查机关提取的企业注册登记资料、企业集协和设立登记申请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理事会决议等书证证明:衡阳瑞丰房地产公司系湖南龙泉投资集团成员企业,陈某乙系瑞丰房地产公司股东、湖南龙泉投资集团理事长。
2、侦查机关提取的瑞丰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证明:龙泉幸福里项目与龙泉明珠项目系同一项目。
3、侦查机关提取的《关于晶珠广场二期(龙泉明珠)设计方案的审议意见》、《晶珠广场二期(龙泉明珠)总平面图》证明:瑞丰公司龙泉明珠项目通过了衡阳市规委会的审批。2009年10月15日,欧黎明在龙泉明珠总平面图上签批意见。
4、证人陈某乙(衡阳瑞丰房地产公司总经理)的证言证明:衡阳瑞丰房地产公司和衡阳市龙泉集团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他和欧黎明以前是隔壁邻居,2009年下半年,公司开发的龙泉明珠项目(又叫龙泉幸福里)的规划方案要上大规委会,欧黎明当时在规划局主管规划设计,要代表规划局汇报他公司的项目。他就打电话给欧黎明,要欧黎明在大规委会上支持他们的项目。欧黎明答应了。后来,他们公司的项目规划方案在大规委会上获得了通过。2009年底的一天,他在城南旧事茶馆一包厢,送给欧黎明3万元港币。欧黎明推辞了一下后收下了。
5、侦查机关从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打印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证明:2009年12月,港币对人民币的最低汇率中间价为每100元港币兑换人民币88.03元。
6、上诉人欧黎明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九)上诉人欧黎明收受周某丙经手送给的财物10万元。
2009年8月,上诉人欧黎明利用担任衡阳市城市规划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介绍周某丙及其合伙人(王某乙、欧阳辉、李小斌)向冠都(衡阳)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都集团)的陈道平购买了一块面积为20亩土地。2009年底,周某丙等人为表示感谢,并请欧黎明在之后土地开发规划时多关照,送给欧黎明10万元。欧黎明予以答应和收受。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侦查机关提取的《土地转让协议》证明:2009年8月17日,周某丙、李小斌、王某乙、欧阳辉向冠都集团购买了20亩土地。
2、证人周某丙(湖南科联建设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的证言证明:2009年,经欧黎明介绍,他与王某乙、欧阳辉、李小斌四人合伙向冠都国际集团总经理陈道平购买了一块20亩的土地。协议签订之后,为了感谢欧黎明介绍以及日后土地开发过程中在规划环节获得欧黎明的关照,四人按购地出资比例凑了10万元。2009年底的一天,他与王某乙一起拿着10万元钱来到城南旧事茶楼找欧黎明。后他与欧黎明到另外一个包厢,他把装有10万元钱的塑料袋子递给欧黎明,并说:“欧局长,这是我们的一点心意,谢谢你提供信息给我们买到这么便宜的地,以后开发这块地的时候,还要请你多关照。”欧黎明答应了,把钱收下了。
3、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明:2009年,经欧黎明介绍,他和周某丙、欧阳辉、李小斌四人共同出资向冠都现代城老板陈道平购买了20亩土地,为了感谢欧黎明介绍土地以及在日后开发这块地时在规划环节获得欧黎明的帮助,四人商定送给欧黎明10万元感谢费。2009年底的一天,他和周某丙在城南旧事茶楼将10万元送给了欧黎明。
4、上诉人欧黎明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十)上诉人欧黎明收受衡阳坤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旭房产公司)董事长刘某某送给的财物10万元。
坤旭房产公司在2008年上半年碧福园项目违规罚款上和2012年底凯旋帝景项目规划审批方面得到了时任衡阳市城乡规划局副局长欧黎明的关照。为了感谢欧黎明和维持今后与欧黎明的关系,坤旭房产公司董事长刘某某于2010年上半年的一天,趁欧黎明装修房子之机送给欧黎明一套价值3万元的贝雷塔牌地暖;2013年春节前,在衡阳市城南旧事楼下送给欧黎明4万元;2014年春节前,在衡阳市熙园会所送给欧黎明3万元。欧黎明均予以收受。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侦查机关提取的企业注册登记资料证明:坤旭房产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房地产开发等,法定代表人是刘某某。
2、侦查机关提取的商用空调购销合同、收据等书证证明:坤旭房产公司与段某某签订中央空调购销合同。
3、侦查机关提取的Beretta地暖照片及其安装维护使用手册、保修卡证明:欧黎明的棕榈园4-501房安装了Beretta地暖事实。
4、侦查机关提取的《碧福园项目规划方案审议意见》、《规划处罚听证告知通知书》、衡规法字(2008)第1003号《规划违法处罚决定书》及发文稿、违法建设案件处理意见审批表等书证证明:2008年5月6日,经欧黎明审批,衡阳市规划局对碧福园项目违法建设作出了罚款44.8950万元的处罚决定;2008年9月27日,经欧黎明审批同意,该处罚决定才处理完毕。
5、侦查机关提取的衡阳市规划局《凯旋帝景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评审会议纪要》、衡规委(2009)04号《关于凯旋帝景规划设计方案的审议意见》及总平面图等规划审批资料证明:凯旋帝景项目规划设计方案通过了衡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的审议,欧黎明在该项目的总平面图上签批同意。
6、侦查机关提取的凯旋帝景项目规划许可证及报建资料证明:凯旋帝景项目于2010-2013年办理了规划许可证及规划报建。
7、株洲市价格认证中心株价认鉴(2015)3号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意见:经鉴定,刘某某送给欧黎明Beretta牌地暖的价值为3万元。
8、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明:2010年上半年,欧黎明棕榈园房子装修期间,他安排公司空调供应商段某某给欧黎明送了一套地暖设备。2013年春节前,他在城南旧事茶楼送给欧黎明4万元。2014年春节前,他在熙园会所送给欧黎明3万元。他送财物给欧黎明的目的是维系欧黎明的关系,希望得到他的关照。2008年上半年,因熙园项目(碧福园)违法建设,他让公司副总罗某某找欧黎明帮忙少罚点钱,欧黎明答应了。后来,规划局罚了40多万元。2012年底,熙园凯旋国际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报批时,他又让罗某某找欧黎明帮忙,让项目的报建审批手续尽快在市规划局通过。后来,欧黎明在该项目的总平面图上签了字,熙园凯旋国际项目在2013年上半年也顺利拿到了工程规划许可证。
9、证人罗某某(坤旭房产公司副总经理)的证言证明:2008年,熙园项目因为违规超容积率加层被下发了处罚通知书和停工通知书。刘某某让他找分管规划执法的欧黎明帮忙,希望熙园项目能在缴纳罚款之前继续开工。他就到欧黎明办公室找了欧黎明帮忙,欧黎明当时也同意了。之后,规划局执法部门也再没有过来执行停工决定,实际上也就是默认熙园项目在缴纳罚款前可以继续开工建设。在熙园凯旋国际项目中,因为项目规划报建、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和上规划评审会等事情,他也多次找过欧黎明。熙园凯旋国际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也顺利通过了。
10、证人段某某(麦臻机电公司经理)的证言证明:2010年上半年,刘某某让他为市规划局的领导欧黎明棕榈园的房子安装了一套地暖,费用由刘某某支付,这套地暖的锅炉品牌是贝雷塔。
11、上诉人欧黎明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十一)上诉人欧黎明收受唐某某送给的财物价值4.266818万元。
唐某某欲在衡阳从事房地产开发,2011年下半年的一天,唐某某请高中校友即时任衡阳市城乡规划局副局长欧黎明吃饭,请托欧黎明在日后房产开发过程中予以关照。饭后,唐某某将在瑞士购买的一块价值4.266818万元OMEGA手表送给了欧黎明。欧黎明予以收受。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侦查机关提取的衡阳市裕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证明:唐某某于2012年8月15日成为系裕达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房地产开发与销售。
2、侦查机关提取的《裕达花园规划设计方案评审会议纪要》(衡规(2011)157号)、《规划建设项目会审会议纪要》(衡规(2011)239号)、《规划总平面图》等书证证明:2011年9月20日,裕达房产公司开发的幸福花园项目规划方案通过了衡阳市规划局规划建设项目会审,欧黎明参加了会议。2011年10月27日,欧黎明在幸福家园项目的总平面图上签字同意。
3、侦查机关提取的《违法建设项目案审会会议纪要》(衡规(2012)18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衡规法字(2012)1022号)、《违法建设项目案审会会议纪要》(2013年7月4日)、《行政处罚决定书》(衡规法字(2013)第26号)及发文稿等书证证明:欧黎明两次参与对幸福家园行政处罚的案审会。
4、侦查机关提取的OMEGA手表一块及其照片、《中共衡阳市纪委暂予扣留、封存物品登记表》,株洲市人民检察院扣押决定书、扣押财物、文件清单、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证明:中共衡阳市纪委和株洲市人民检察院在李某某处扣押“欧米茄”男表一块。
5、株洲市时光钟表行鉴定书鉴定意见证明:唐某某送给欧黎明OMEGA手表系真品。
6、侦查机关提取的唐某某出入境记录、工商银行银行交易流水证明:2011年10月6日,唐某某过境瑞士期间有一笔4.266818万元人民币的刷卡消费。
7、株洲市价格认证中心株价认鉴(2015)3号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意见:唐某某送给欧黎明的OMEGA手表2011年9月的市场价为68500元,其中免税价50000元,进口关税18500元。
8、证人唐某某的证言证明:2011年下半年,他打算在衡阳从事房地产开发,并且和裕达公司正在洽谈中。他就请当时任规划局副局长的欧黎明吃饭,并请欧黎明在日后开发房地产过程中予以关照。欧黎明答应了。饭后他送给欧黎明一块OMEGA手表。这块表是他在瑞士用牡丹卡刷卡购买的,折合人民币42668.18元。同年,他收购了裕达公司,并将该公司正在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改名为幸福家园。检察员出示二张衡阳市纪委在李某某处扣押的欧米茄手表的照片,经唐某某辩认,确认是他送给欧黎明的手表。
9、证人李某某(欧黎明的情妇)的证言证明:2011年或2012年一个晚上,欧黎明带回一块镶钻的男式手表,之后她把表放在书柜里。2014年8月,欧黎明被纪委双规后,她让哥哥李奇把这块手表拿走了。半个月之后,她按纪委的要求让李奇把表上交纪委了。
10、上诉人欧黎明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十二)上诉人欧黎明收受黄某某送给的财物8000元。
2010年上半年,欧黎明利用担任衡阳市城市规划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接受黄某某的请托,为黄某某挂靠的湖南省衡阳县湘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旺茗居住宅楼规划方案通过评审会提供帮助。为获得欧黎明的帮助,黄某某在衡阳市城南旧事茶楼送给欧黎明8000元。欧黎明予以收受。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侦查机关提取的衡阳市城市规划局出具的《规划建设项目会审会议纪要》证明:2010年4月8日,旺茗居住宅楼规划方案通过了衡阳市规划局建设项目会审,欧黎明参加了会议。
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证明:2009年下半年,他和肖端元挂靠在衡阳县湘永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旺茗居项目。2010年4月的一天(旺茗居项目上红审会前一天),他在城南旧事茶楼找到欧黎明,先向欧黎明作了自我介绍,然后把事先准备好的一个装有8000元钱的信封和两条和天下香烟的塑料袋送给欧黎明,并对欧黎明说:“欧局长,我们公司明天有个项目要在局里上红审会,希望你关照下。”后来,旺茗居项目顺利通过了红审会。
3、上诉人欧黎明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此外证明本案事实的证据还有:
1、侦查机关提取的干部履历表、中共衡阳市委有关欧黎明职务任免的通知证明:2000年8月8日,欧黎明任衡阳市规划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2010年6月7日,衡阳市城市规划局机关变更为衡阳市城乡规划局;2010年12月4日,欧黎明任衡阳市城乡规划局党组副书记等。
2、证人杨某某(衡阳市城乡规划局副局长)的证言、衡阳市城乡规划局提供的局党组会议记录、衡阳市规划局党组关于领导分工文件证明:欧黎明担任领导期间先后分管规划管理和执法工作,分管法规监察科和4个规划办;规划行政执法、规划编制等工作;欧黎明任衡阳市城乡规划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期间协助局长管理全局工作,负责规划编制、规划设计、组织人事工作,分管设计科和设计院等工作;负责规划审批与规划执法工作的牵头把关;负责“一区两园”的规划管理;主持局规划项目会审会、主持规划执法案审会等工作。
3、中共衡阳市纪委第二纪检监察室出具的《关于欧黎明在接受市纪委审查期间表现的情况说明》证明:欧黎明在纪委接受审查期间,配合组织调查,交代了组织上没有掌握的违法违纪问题,并积极退缴赃款。
4、侦查机关制作的扣押决定书、扣押财物、文件清单和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证:株洲市人民检察院扣押欧黎明涉嫌受贿赃款219.850261万元。
本院认为:上诉人欧黎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欧黎明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其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且有索贿情节,应当从重处罚;欧黎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办案机关没有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且积极退赃,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欧黎明上诉提出“原判决认定收受朱某某、陈某、李某乙、赵某甲、周某丙、刘某某、唐某某的财物,没有利用职务的便利或者没有为其谋取利益”的理由和其辩护人梁志敏辩护提出“欧黎明收受李某乙、周某丙、刘某某、唐某某的财物时,没有利用职务的便利或者没有为其谋取利益;欧黎明以优惠价格向朱某某购房没有利用职务便利;欧黎明购房过程中没有收受陈某的财物,陈某没有请托事项,欧黎明也没有为陈某谋取利益,不能认定欧黎明延期支付的购房款是受贿”的意见。经查,欧黎明收受上述人员财物时,有的虽当时没有为相对人谋取利益,但是在收受财物后,欧黎明利用职务便利,为相对人谋取了利益;根据法律规定,事前收受财物和事后收受财物,均是受贿行为;谋取利益不管是合法利益,还是非法利益,均属于谋取利益;辩护人提出延期支付购房款的问题,经查,是行贿人根据财务会计管理等规定所作的技术处理,事实上,买卖双方并未认可属于延期付款。故上述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
欧黎明上诉提出“一审认定收受何甲与陈某乙、黄某某的财物的事实证据不足”的理由和其辩护人梁志敏辩护提出“认定欧黎明收受何甲、陈某乙、黄某某的财物证据不足”的意见。经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行贿人的证言、相关书证证明,欧黎明本人也供认不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故上述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
其辩护人梁志敏辩护提出“收到的100万元是借贷关系”的意见。经查,欧黎明没有提供借条或者证人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因此目前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欧黎明收受朱某某的100万元是借款。故此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其辩护人梁志敏辩护提出“欧黎明为赵某甲介绍设计业务没有利用职务便利,收取赵某甲的5万元是介绍费,不是受贿款”的意见。经查,欧黎明将业务或者职责权限范围内的单位设计项目介绍给赵某甲,显然利用了职责和权限的便利,属于利用职务便利的范畴。故此辩护意见亦不能成立。
欧黎明受贿数额222.817079万元,且有索贿情节,一审根据欧黎明的犯罪数额、社会危害和悔罪表现等量刑情节,对欧黎明量刑适当。因此,欧黎明上诉提出“具有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和积极退赃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请求从轻处罚”理由和辩护人梁志敏辩护提出“欧黎明积极配合侦查机关工作,有坦白情节,且积极退赃,请求从轻、减轻处罚”的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
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但追缴违法所得判决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上诉人欧黎明的上诉,维持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株中法刑二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对欧黎明定罪量刑的判决;
二、撤销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株中法刑二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第二项对欧黎明违法所得予以追缴的判决;
三、对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扣押上诉人欧黎明的违法所得218.550261万元及“欧米茄”男式手表一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世锋
代理审判员  陈 健
代理审判员  张增哲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妗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