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湘0408刑初24号
公诉机关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柯俭,曾用名李克俭,男,汉族,1963年7月20日出生,湖南省衡阳县人,大专文化,中共党员,非党代表,家住衡阳市蒸湘区。2019年5月13日因涉嫌犯受贿罪经衡阳市雁峰区监察委员会决定对其采取留置措施,2019年8月2日经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经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公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衡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湘骅,湖南湘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刘品,湖南湘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以衡蒸检公诉刑诉【2019】2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柯俭犯受贿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柯俭及其辩护人刘湘骅、刘品到庭参加诉讼。2019年11月21日,因案情复杂,本案经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2020年3月2日,因不可抗力原因,本案中止审理,因不可抗力原因消失,本案于2020年5月20日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3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李柯俭利用其担任衡阳市医药工业总公司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纪委书记,衡阳市医药公司破产清算组组长,衡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分管人事等职务便利及其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企业破产改制资产拍卖、食品药品稽查、人事调整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胡某、唐某1、唐某2、严某、周某、罗某2、唐某3、申某、唐任等人现金、手机、名贵烟酒等财物,共计价值128.045万元人民币,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利用其担任衡阳市医药工业总公司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纪委书记并指导衡东县药材公司改制的职务便利,为衡阳市金锤拍卖有限公司董事长胡某承揽衡东县药材公司改制资产拍卖业务以及资产过户提供帮助,收受胡某20万元人民币。
2004年初,衡东县药材公司进行破产改制,李柯俭时任衡阳市医药工业总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负责指导衡东县药材公司的破产改制工作。2004年12月的一天,衡阳市金锤拍卖公司董事长胡某为承揽衡东县药材公司的改制资产拍卖业务,约李柯俭见面,并承诺按照拍卖佣金的30%给予李柯俭回扣,李表示同意。2004年12月24日,李柯俭代表衡阳市医药工业总公司与衡阳市金锤拍卖公司胡某签订了委托拍卖合同,将衡东县药材公司的改制资产交由衡阳市金锤拍卖公司进行拍卖,后衡东县创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1320万元的价格拍下了衡东县药材公司的全部改制资产。拍卖成交后,衡阳市医药工业总公司付给金锤拍卖公司25万元拍卖佣金,创大房地产公司应付给金锤拍卖公司的拍卖佣金50余万元,因改制资产尚未过户一直未予支付。为了顺利将衡东县药材公司的改制资产过户给创大房地产公司,尽快拿到创大房地产公司的拍卖佣金。2005年年底的一天,胡某以应收拍卖佣金75万元为基数,按被告人李柯俭事先要求给付30%回扣的比例,从其放在家里的备用金中提取现金20万元用报纸包好放在一个纸袋内。然后胡某开车来到被告人李柯俭位于衡阳市华新开发区××的家楼下,将该20万元人民币送给被告人李柯俭,李予以收受。2006年初,被告人李柯俭即安排衡东县药材公司破产清算组将改制资产过户给了创大房地产公司,创大房地产公司随即向衡阳市金锤拍卖公司支付拍卖佣金50余万元。事后,被告人李柯俭将收受的该20万元人民币投入其同事张筱华(已去世)处做药材生意。
(二)利用担任衡阳市医药公司破产清算组组长的职务便利,为衡阳市兴泰拍卖公司承揽衡阳市医药公司改制资产拍卖业务提供帮助,收受衡阳市兴泰拍卖公司董事长唐某136万元人民币,总经理唐某29万元人民币。
2006年上半年,衡阳市医药公司破产改制,被告人李柯俭担任衡阳市医药公司破产清算组组长,负责市医药公司资产处置、人员安置等改制全面工作。其中,衡阳市××大厦系衡阳市医药公司、衡阳市食药监局、衡阳市药材公司三家单位按出资比例共有资产。为了让被告人李柯俭尽快处置衡阳市××大厦资产,并将该业务交由衡阳市兴泰拍卖公司拍卖,兴泰拍卖公司总经理唐某2在董事长唐某1的授意下,约被告人李柯俭在衡阳市华新开发区××医院对面的中信银行转角处见面,见面后唐某2送给被告人李柯俭9万元人民币,李予以收受并答帮忙。2006年下半年的一天,为了承揽衡阳市医药公司其他改制资产的拍卖业务,衡阳市兴泰拍卖公司董事长唐某1找到被告人李柯俭,向其承诺如果由兴泰拍卖公司来拍卖衡阳市医药公司的改制资产,其会按照拍卖所得佣金的30%给予李回扣,被告人李柯俭同意帮忙。事后,被告人李柯俭以衡阳市医药公司破产清算组的名义向衡阳市国资委打报告,申请对市医药公司破产改制资产进行处置,并在报告中推荐由衡阳市兴泰拍卖公司拍卖衡阳市医药公司的全部改制资产,最终市医药公司所有改制资产(含市医药大厦)均交由衡阳市兴泰拍卖公司拍卖,衡阳市医药公司支付兴泰拍卖公司拍卖佣金120余万元。为感谢被告人李柯俭的帮助,应李柯俭的要求,2007年6月的一天,唐某1送给被告人李柯俭10万元人民币,李予以收受。2013年7月的一天,唐某1在衡阳市食药监局门口将剩余的26万元人民币送给了被告人李柯俭,李予以收受。事后,被告人李柯俭将该两笔共计45万元投入到其同事张筱华处做药材生意。
(三)利用担任衡阳市医药公司破产清算组组长的职务便利以及分管药品稽查的职务便利,在拨付拍卖款以及药品稽查等方面为衡阳市康馨医药公司董事长严某提供帮助,收受严某11万元人民币。
2004年,严某成立衡阳市康馨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康馨医药公司”)收购了衡阳市原药材公司。2006年,衡阳市医药总公司破产改制,被告人李柯俭担任该公司破产清算组组长。衡阳市医药总公司在破产清算过程中,拟整体拍卖衡阳市××大厦用于安置企业职工,因衡阳市××大厦系由衡阳市食药监局、衡阳市医药总公司和衡阳市药材公司三家单位共同投资兴建(其中市食药监局投资占比31.31%,市医药公司投资占比24.46%,市药材公司投资占比44.23%),上述三家单位经协商签订了《衡阳市××大厦整体处置所得款项分配协议》,约定按照各自的投资份额分配拍卖款。2006年4月,衡阳市××大厦由湖南兴泰拍卖有限公司公开拍卖,最终以500万元人民币的成交价格被买受人贺小英拍得。而后,贺小英陆续将500万元拍卖款汇入到兴泰拍卖公司的专项账户。衡阳市食药监局因修建新办公楼急需用钱,先行将其所属份额的拍卖款划走。2007年上半年的一天,为优先拿到拍卖款,缓解公司资金压力,严某约被告人李柯俭在衡阳市解放路的一家茶楼见面,请求李将属于衡阳市药材公司的233万元拍卖款优先拨付给康馨医药公司,严某表示事成之后会给予李10万元人民币作为感谢,被告人李柯俭同意帮忙。之后,严某从其随身携带的提包中拿出事先准备好的4万元人民币送给被告人李柯俭,并承诺等所有拍卖款全部拨付到位后会支付剩余的6万元,李予以收受。在衡阳市××大厦拍卖款陆续到账后的一天,被告人李柯俭向兴泰拍卖公司董事长唐某1打招呼,要唐某1优先支付康馨医药公司的款项,市医药公司的款项可以缓付,唐某1遂按照被告人李柯俭的指示向康馨医药公司优先支付了部分拍卖款,后因其他原因拍卖款未全部拨付给康馨医药公司,严某也未将剩余的6万元人民币送给被告人李柯俭。
2016年1月左右,康馨医药公司原业务员刘礼阳以康馨医药公司的名义在外经营假药被衡阳市食药监局和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公安分局查处。作为衡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管稽查工作的副局长,被告人李柯俭认为康馨医药公司存在监管不严的责任,拟对康馨医药公司涉嫌违法出租《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行为处以重罚。2016年上半年的一天,为了能减轻衡阳市食药监局对其公司的处罚,严某来到被告人李柯俭在衡阳市××室,请求李在对康馨医药公司的行政处罚中给予关照,并从其随身携带的提包内拿出事先准备好的1万元人民币送给被告人李柯俭,李收下该1万元钱并答应给予关照。最终,衡阳市食药监局决定对市康馨医药公司罚款108000元。
2016年上半年,严某开始对其所有的位于衡阳市蒸湘区××路××酒店对面的土地开发房地产项目。被告人李柯俭得知该消息后,介绍其朋友到严某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承揽房屋及地基检测工程,后因李柯俭的朋友业务不专业且要价太高等原因被严某拒绝。严某考虑到被告人李柯俭是衡阳市食药监局分管药品稽查等工作的副局长,为了不得罪被告人李柯俭,以避免康馨医药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被李柯俭利用职权予以打压,2016年上年的一天,严某约被告人李柯俭在衡阳市林隐酒店对面的正山堂茶楼见面向被告人李柯俭道歉,同时将其事先用纸袋装好6万元人民币送给被告人李柯俭,李予以收受。
(四)利用担任衡阳市医药总公司破产清算组组长的职务便利以及该职务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承诺为衡阳市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周某在竞拍衡阳市医药总公司改制资产过程中以及周某在购买严某土地使用权事情上提供帮助,共计收受周某人民币15万元。
2006年下半年,衡阳市医药总公司拟将位于衡阳市蒸湘区××路××号位置的仓库土地进行拍卖处置,衡阳市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周某欲购买该仓库土地用于开发房地产项目。周某遂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时任衡阳市××组组长的被告人李柯俭。2006年下半年的一天,周某约被告人李柯俭在衡阳市××湖饭店附近的一间茶楼见面,请求李柯俭在其竞买该处土地的事情上给予帮助,并将其事先用装烟酒的纸袋装好的10万元人民币送给被告人李柯俭,李予以收受并答应帮忙。2007年1月,衡阳市××路××号仓库土地公开拍卖,后因周某公司出价过低而未竞拍到该块土地。
2007年,周某想购买衡阳市原药材公司位于衡阳市××路××路交界处的一块土地用于开发房地产项目,因严某的康馨医药公司整体收购了衡阳市原药材公司,因此该块土地为严某的康馨医药公司所有。周某打听到严某在工作上有很多事情有求于时任衡阳市××组组长的被告人李柯俭,遂请求被告人李柯俭出面向严某打招呼,帮助其购买严某所有的红湘南路地段的土地。被告人李柯俭答应帮忙,并多次出面向严某打招呼,介绍周某与严某洽谈购买土地的相关事宜,终因双方出价相差悬殊,周某未能与严某达成购买协议。2007年下半年的一天,周某约被告人李柯俭在衡阳市××湖饭店附近一间茶楼喝茶,被告人李柯俭询问周某购买严某土地的事情,周某告知其双方因价格相差悬殊而未能谈成,为感谢被告人李柯俭帮其向严某打招呼,周某在茶楼包厢内将其事先用纸袋装好的5万元人民币送给被告人李柯俭,李予以收受。
(五)利用担任衡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分管食品、药品稽查工作的职务便利,在食品稽查方面为湖南动物庄园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动物庄园”)提供帮助,收受动物庄园实际控制人罗某2的现金、油卡、手机、名贵烟酒等财物并在动物庄园报销个人费用,共计人民币7.645万元。
动物庄园是衡阳市城区唯一一家A类定点猪肉经营单位,市场上私屠滥宰的“白板肉”泛滥,严重影响了动物庄园的收益。2017年开始,衡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衡阳市范围内开展“白板肉”整治行动。为了请时任衡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管食品、药品稽查工作的副局长李柯俭督促加大对衡阳市场上“白板肉”的打击力度,关心和支持动物庄园公司的发展,罗某2分多次送给被告人李柯俭财物:
2018年中秋期间,罗某2约被告人李柯俭到衡阳市林隐假日酒店喝茶,送给李柯俭两个分别装有人民币5000元(共计1万元)的红包,李予以收受。
2018年9月的一天,罗某2约被告人李柯俭在衡阳市银泰红城附近的一间茶楼喝茶,在该茶楼的马路边,罗某2送给被告人李柯俭53°飞天茅台酒一箱(6瓶装),李予以收受。
2018年11月的一天,罗某2约被告人李柯俭在衡阳市华新开发区一饭店吃饭,饭后罗某2送被告人李柯俭去开车,在被告人李柯俭的黑色奥迪车上,罗某2送给被告人李柯俭iPhoneX苹果手机一部,李予以收受。
2018年12月的一天,罗某2约被告人李柯俭在李位于衡阳市蒸湘区××街的住宅附近见面,见面后罗某2从其丰田越野车上拿出4条“和天下”香烟和2瓶53°飞天茅台酒送给被告人李柯俭,李予以收受。
2018年夏季,罗某2分两次分别送给被告人李柯俭面值为3000元的中石化加油卡一张,共计价值人民币6000元。
此外,被告人李柯俭还通过衡阳市食药监局稽查支队副支队长罗某3以报销费用的名义分两次共计收受动物庄园3.7万元人民币:
2017年初的一天,被告人李柯俭在其办公室安排衡阳市食药监局稽查支队副支队长罗某3到动物庄园为其报销一笔1.7万元的招待费用。几天后,罗某3趁动物庄园负责人罗某1到其办公室办事之机,将此事转告罗某1,罗某1当即表示同意。2017年4月份的一天,罗某1约罗某3到其在动物庄园公司的办公室见面,见面后罗某1将1.7万元现金交给罗某3。事后,罗某3在被告人李柯俭的办公室将该1.7万元现金交给被告人李柯俭,李予以收受。
2018年年初,衡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务审计发现被告人李柯俭有1.9万余元的报账发票没有附接待函,按照财务规定,市食药监局财务部门要求被告人李柯俭补交接待函或由其个人承担该1.9万余元的接待费用。2018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李柯俭在其办公室安排衡阳市食药监局稽查支队副支队长罗某3到动物庄园为其报销该笔1.9万余元的接待费。事后,罗某3打电话给时任动物庄园公司法人代表的李某1让其帮忙报销2万元费用,李某1予以答应。几天之后,李某1在罗某3的办公室将用信封装好的2万元现金交给罗某3。事后,罗某3到被告人李柯俭的办公室将该2万元现金交给被告人李柯俭,李予以收受。2018年6月1日,被告人李柯俭将该2万元中的19620元以现金方式交到市食药监局财务部门,剩余的380元被其用于个人开支。
(六)利用担任衡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分管人事的职务便利,在衡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调整上,为市食药监局干部唐某3等6人职务晋升提供帮助,收受唐某3等6人共计人民币6.4万元。
1、2015年或2016年的一天,被告人李柯俭约时任衡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培训科科长唐某3一起休假旅游,唐某3因有事不能与李同行。为了不得罪被告人李柯俭,以及在平日的工作和人事提拔中能够继续得到被告人李柯俭的关照和帮助,几天后,唐某3到被告人李柯俭的办公室,将其事先用信封装好的2万元人民币送给被告人李柯俭作为旅游开支,李予以收受。
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李柯俭约唐某3到北京旅游,唐某3予以答应。过了几天之后,唐某3在被告人李柯俭的办公室将其事先准备好的1万元人民币送给被告人李柯俭作为到北京旅游的费用,李予以收受。
2018年3月,在被告人李柯俭的关照下,唐某3从市食药监局培训科科长调整到市食药监局食品安全监管三科担任科长。
2、为了在衡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系统干部调整中得到时任衡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管人事副局长李柯俭的帮助,李俊庭分二次共计送给被告人李柯俭人民币1万元。
2016年夏天的一天,李俊庭通过衡阳县席姓老板约被告人李柯俭吃饭。饭前,李俊庭请求被告人李柯俭在干部调整事情上给予关照,并将其事先准备好的8000元人民币和两条“和天下”香烟送给被告人李柯俭,李予以收受并答应帮忙。
2017年国庆节前后的一天,李俊庭通过席姓老板约被告人李柯俭在衡阳市银泰红城附近的一个茶楼喝茶。喝茶时,李俊庭请被告人李柯俭在人事调整中给予其关照,提拔其担任衡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雁峰分局班子成员或者帮其解决副主任科员级别,同时李俊庭将其事先用信封装好的2000元人民币送给被告人李柯俭,李予以收受并答应帮忙。
2018年1月,在被告人李柯俭的帮助下,李俊庭被提拔为衡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雁峰分局副局长。
3、2012年,申某从部队转业到衡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培训中心工作,但是其正营职干部身份一直没有得到认可。2012年至2018年间,申某多次向局相关领导反映情况未果。2018年下半年,申某被任命为衡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支队副支队长,解决副科实职。为了感谢主管人事的副局长李柯俭的关照,2018年12月底的一天,申某到被告人李柯俭的办公室,将其事先用信封装好的1万元人民币送给被告人李柯俭,李予以收受。
4、2018年2月,谭某从衡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三科副科长提拔到市食药监局稽查支队担任教导员,解决正科级。为感谢主管人事的副局长李柯俭的关照,2018年4、5月份的一天,谭某借到被告人李柯俭办公室汇报工作之机,将其事先用红包装好的5000元人民币送给被告人李柯俭,李予以收受。
5、2017年6、7月份,被告人李柯俭与市食药监局人事科相关人员到衡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雁峰分局,通过全体在职干部民主投票的方式推荐副科级实职干部,邹某在此次民主投票中被推荐为副科实职干部候选人并通过了组织考察程序,但一直未予公示。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邹某借到被告人李柯俭办公室询问公示情况之机,将其事先用信封装好的5000元人民币送给被告人李柯俭,并请求李柯俭在干部人事提拔过程中为其解决雁峰分局稽查大队教导员的职务,李予以收受并答应帮忙。
6、2017年、2018年春节期间,曹某为解决其副科实职年限少算的问题,请时任衡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人事的副局长李柯俭为其出面协调,并分二次分别在被告人李柯俭的办公室和家里各送给被告人李柯俭2000元人民币,共计4000元人民币,李予以收受并答应帮曹某到组织部门协调。
(七)利用负责指导衡阳县药材公司改制的职务便利,收受衡阳县药材公司15万元人民币,并通过衡阳县药材公司党支部书记唐任在衡阳县药材公司报销个人费用8万元人民币。
2003年4月,被告人李柯俭担任衡阳市医药集团总公司党委书记兼衡阳县药材公司经理,负责指导衡阳县原药材公司的改制工作。被告人李柯俭向时任衡阳县药材公司党支部书记唐任(主持衡阳县药材公司全面工作)表示自己刚调到衡阳市工作,经济困难,让唐任想办法为其解决一些经费,并暗示唐任如果不答应其要求就不会将衡阳县药材公司经理的职位让出来。唐任为了顺利接任衡阳县药材公司经理职务,并争取被告人李柯俭在衡阳县药材公司改制过程中给予帮助,通过虚假发票冲账、虚构中药购货单等方式从衡阳县药材公司财务分多次共计套取人民币15万元,并分三次送给被告人李柯俭。
1、2003年5月份的一天,唐任从衡阳县药材公司通过虚假发票冲账、虚构中药购货单等方式套取人民币8万元后,约被告人李柯俭在衡阳县鸡窝山饭店吃饭,席间,唐任将该这8万元人民币送给被告人李柯俭,李予以收受。
2、2003年年底的一天,唐任从衡阳县药材公司通过虚假发票冲账、虚构中药购货单等方式套取人民币4万元后,约被告人李柯俭在晶珠广场4楼晶珠云顶茶餐厅见面,并把该4万元人民币送给了被告人李柯俭,李予以收受。
3、2004年3月份的一天,唐任从衡阳县药材公司通过虚假发票冲账、虚构中药购货单等方式套取人民币3万元后,约被告人李柯俭在衡阳市青少年宫附近的一间茶楼见面,并将该3万元人民币送给被告人李柯俭,李予以收受。
另外被告人李柯俭通过唐任分多次在衡阳县药材公司财务报销其个人开支发票共计8万元人民币。
被告人李柯俭辩称,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部分异议,提出起诉书指控的第3起事实中严某行贿金额为10万元而非11万元;第4起事实中的周某送的15万元是中介费,应认定为违纪;第5起事实中动物庄园送的东西是出于感谢,故不是行贿,罗某3报账的2万元是其接待费开支,且钱给了单位财务,其没有私自占有,另外的1.7万元其中的1万元是其应领的补贴;第6起事实中与唐某3一起去北京旅游唐某3付的1万元是其方先行垫付的。邹某、谭某的红包是春节拜年,其没有为申某提供帮助,上述款项均不是受贿;第7起事实是虚构的。其对罪名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辩护人刘湘骅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事实部分同意被告人李柯俭的辩解,提出李柯俭收取周某的15万元、申某的1万元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罗某3报账2万元中的19620元与1.7万元中的1万元及唐某3与李柯俭去北京旅游的1万元,被告人李柯俭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上述款项不应认定为受贿;唐某3送的2万元及曹某送的4000元是李柯俭与他们的人情往来,不应认定为受贿;通过唐任在衡阳县药材公司报账8万元及收受唐任15元、罗某2的一箱茅台酒,证据均存在缺陷,根据证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不应认定为受贿金额;被告人李柯俭被唐任举报,而唐任举报的事实均无确凿证据,被告人主动向侦查机关交代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涉案罪行,存在自首情节,被告人李柯俭案发后积极退赃,且没有造成重大损失,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请求法庭对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
(一)被告人李柯俭利用其担任衡阳市医药工业总公司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纪委书记并指导衡东县药材公司改制的职务便利,为衡阳市金锤拍卖有限公司董事长胡某承揽衡东县药材公司改制资产拍卖业务以及拍卖资产过户提供帮助,收受胡某20万元人民币。
2004年初,衡东县药材公司进行破产改制,李柯俭时任衡阳市医药工业总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负责指导衡东县药材公司的破产改制工作。2004年12月的一天,衡阳市金锤拍卖公司董事长胡某为承揽衡东县药材公司的改制资产拍卖业务,约李柯俭见面,李柯俭要求胡某给予拍卖佣金的30%作为回扣。2004年12月24日,李柯俭代表衡阳市医药工业总公司与衡阳市金锤拍卖公司胡某签订了委托拍卖合同,将衡东县药材公司的改制资产全部交由衡阳市金锤拍卖公司进行拍卖。最终衡东县创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1320万元的价格拍下了衡东县药材公司的全部改制资产。拍卖成交后,衡阳市医药工业总公司付给金锤拍卖公司拍卖佣金25万元,创大房地产公司应付给金锤拍卖公司的拍卖佣金50余万元因改制资产尚未过户一直未予支付。为了顺利将衡东县药材公司的改制资产过户给创大房地产公司,尽快拿到创大房地产公司的拍卖佣金,2005年年底的一天,胡某以应收拍卖佣金75万元为基数,按其事先与李柯俭约定30%的比例,从其放在家里的备用金中提取现金20万元用报纸包好放在一个纸袋内。然后胡某开车来到李柯俭位于衡阳市华新开发区××的家楼下,将该20万元人民币送给李柯俭,李予以收受。2006年初,李柯俭即安排衡东县药材公司破产清算组将改制资产过户给了创大房地产公司,创大房地产公司随即向衡阳市金锤拍卖公司支付拍卖佣金50余万元。事后,李柯俭将收受的该20万元人民币投入其同事张筱华(已去世)处做药材生意。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且经当庭质证,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1、指定办理通知书、立案决定书、留置决定书、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李柯俭忏悔书一份。证明雁峰区监察委员会在接到指定后对李柯俭进行立案调查及采取留置措施,李柯俭对涉嫌犯罪的认识并退缴违法所得情况。
2、户籍证明、干部任免审批表、关于李克俭更名为李柯俭的说明、衡阳市县处级干部年度考核表、中共衡阳市纪委衡纪审【2018】53号文件、衡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文件、衡东县药材公司移交协议书、衡阳市金锤拍卖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登记情况表、委托拍卖合同等。证明李柯俭为副处级干部,在担任衡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党组副书记期间分管工作情况及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情况及更名情况,衡阳市医药总公司将衡东县药材公司所属全部资产全权委托胡伟平任法定代表人的衡阳市金锤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公开拍卖情况。
3、证人胡某的证言。证明他曾系李柯俭的上级,工作上对李柯俭很照顾,2002年他辞职成立衡阳市金锤拍卖公司。2004年12月,市国资委安排他公司与衡阳市医药总公司就衡东县医药公司全部资产的处置和安置对接,李柯俭代表医药总公司与他衔接签订委托拍卖合同事宜时向他提出要求给予30%的佣金给他作为回扣,他没有作声。拍卖工作结束后,公司负责拍卖业务的工作人员找李柯俭衔接资产过户的事,李柯俭拖着不肯办理,为此他也去找过李柯俭,李柯俭多次向他要求给予30%的佣金,他为了让资产顺利过户,2005年年底前几天,从家里拿了20万元给了李柯俭。
4、李柯俭的供述与辩解。供述他为胡某承揽衡东县药材公司改制资产拍卖业务和办理拍卖资产过户手续等事提供帮助,胡某为表示感谢送给他现金20万元。
(二)被告人李柯俭利用担任衡阳市医药公司破产清算组组长的职务便利,为衡阳市兴泰拍卖公司承揽衡阳市医药公司改制资产拍卖业务提供帮助,收受衡阳市兴泰拍卖公司董事长唐某136万元人民币,总经理唐某29万元人民币。
2006年上半年,衡阳市医药公司破产改制,李柯俭担任衡阳市医药公司破产清算组组长,负责市医药公司资产处置、人员安置等改制全面工作。其中,衡阳市××大厦系衡阳市医药公司、衡阳市食药监局、衡阳市药材公司三家单位按出资比例共有资产。为了让李柯俭尽快处置衡阳市××大厦资产,并将该业务交由衡阳市兴泰拍卖公司拍卖,兴泰拍卖公司总经理唐某2在董事长唐某1的授意下,约李柯俭在衡阳市华新开发区××医院对面的中信银行转角处见面,见面后唐某2送给李柯俭9万元人民币,李予以收受并答帮忙。2006年下半年的一天,为了承揽衡阳市医药公司其他改制资产的拍卖业务,衡阳市兴泰拍卖公司董事长唐某1找到李柯俭,李柯俭向唐某1提出拍卖佣金的30%给他做回扣,唐某1表示同意。事后,李柯俭以衡阳市医药公司破产清算组的名义向衡阳市国资委打报告,申请对市医药公司破产改制资产进行处置,并在报告中推荐由衡阳市兴泰拍卖公司拍卖衡阳市医药公司的全部改制资产,最终市医药公司所有改制资产(含市医药大厦)均交由衡阳市兴泰拍卖公司拍卖,衡阳市医药公司支付兴泰拍卖公司拍卖佣金120余万元。为感谢李柯俭的帮助,2007年6月的一天,唐某1送给李柯俭10万元人民币,李予以收受。2013年7月的一天,在李柯俭的多次要求下,唐某1在衡阳市食药监局门口将剩余的26万元人民币送给了李柯俭,李予以收受。事后,李柯俭将该两笔共计45万元投入到其同事张筱华处做药材生意。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且经当庭质证,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1、会议纪要、衡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文件、湖南兴泰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拍卖公告、拍卖成交确认书、支票存根等。证明李柯俭为衡阳市医药公司破产清算组组长,衡阳市医药总公司向衡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请示整体处置市医药大厦用于安置破产企业职工,并推荐由湖南兴泰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公开拍卖医药大厦资产,湖南兴泰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承接到衡阳医药大厦拍卖业务后对衡阳医药总公司的所有破产资产进行了拍卖。
唐某2、唐某1从湖南兴泰拍卖有限责任公司账户支取现金45万元的事实。
2、证人唐某1证言。证明其与李柯俭交往过程中,为承揽衡阳市医药公司改制资产拍卖业务和衡阳市××大厦资产拍卖业务,请李柯俭提供帮助,安排唐某2送给李柯俭9万元,在顺利完成拍卖后,应李柯俭要求分两次送给李柯俭36万元。
3、证人唐某2证言。证明2007年9月份,公司老总唐某1因涉嫌犯罪被衡南县纪委、检察院和衡南县公安局联合调查,公司暂时由其负责。期间李柯俭来公司找他要钱,说唐某1当时答应给他的钱没有全部投现。他因为不清楚李柯俭与唐某1之间的事情,就要李柯俭去找唐某1要,双方为此吵过几次。2011年唐某1回来以后,李柯俭也来公司找过唐某1几次,后来唐某1应该把事情处理好了。其按照唐某1的安排送给李柯俭现金9万元。
4、李柯俭的供述与辩解。供述他为唐某1、唐某2承揽衡阳市医药公司改制资产拍卖业务和衡阳市××大厦资产拍卖业务提供帮助,唐某1分两次共计送给他现金36万元、唐某2送给他现金9万元。
(三)被告人李柯俭利用担任衡阳市医药公司破产清算组组长的职务便利以及分管药品稽查的职务便利,在拨付拍卖款以及药品稽查等方面为衡阳市康馨医药公司董事长严某提供帮助,收受严某11万元人民币。
2004年,严某成立衡阳市康馨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康馨医药公司”)收购了衡阳市原药材公司。2006年,衡阳市医药总公司破产改制,李柯俭担任该公司破产清算组组长。衡阳市医药总公司在破产清算过程中,拟整体拍卖衡阳市××大厦用于安置企业职工,因衡阳市××大厦系由衡阳市食药监局、衡阳市医药总公司和衡阳市药材公司三家单位共同投资兴建(其中市食药监局投资占比31.31%,市医药公司投资占比24.46%,市药材公司投资占比44.23%),上述三家单位经协商签订了《衡阳市××大厦整体处置所得款项分配协议》,约定按照各自的投资份额分配拍卖款。2006年4月,衡阳市××大厦由湖南兴泰拍卖有限公司公开拍卖,最终以500万元人民币的成交价格被买受人贺小英拍得。而后,贺小英陆续将500万元拍卖款汇入到兴泰拍卖公司的专项账户。衡阳市食药监局因修建新办公楼急需用钱,先行将其所属份额的拍卖款划走。2007年上半年的一天,为优先拿到拍卖款,缓解公司资金压力,严某约李柯俭在衡阳市解放路的一家茶楼见面,请求李将属于衡阳市药材公司的233万元拍卖款优先拨付给康馨医药公司,严某表示事成之后会给予李10万元人民币作为感谢,李柯俭同意帮忙。之后,严某从其随身携带的提包中拿出事先准备好的4万元人民币送给李柯俭,并承诺等所有拍卖款全部拨付到位后会支付剩余的6万元,李予以收受。在衡阳市××大厦拍卖款陆续到账后的一天,李柯俭向兴泰拍卖公司董事长唐某1打招呼,要唐某1优先支付康馨医药公司的款项,市医药公司的款项可以缓付,唐某1遂按照李柯俭的指示向康馨医药公司优先支付了部分拍卖款,后因其他原因拍卖款未全部拨付给康馨医药公司,严某也未将剩余的6万元人民币送给李柯俭。
2016年1月左右,康馨医药公司原业务员刘礼阳以康馨医药公司的名义在外经营假药被衡阳市食药监局和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公安分局查处。作为衡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管稽查工作的副局长,李柯俭认为康馨医药公司存在监管不严的责任,拟对康馨医药公司涉嫌违法出租《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行为处以重罚。2016年上半年的一天,为了能减轻衡阳市食药监局对其公司的处罚,严某来到李柯俭在衡阳市××室,请求李在对康馨医药公司的行政处罚中给予关照,并从其随身携带的提包内拿出事先准备好的1万元人民币送给李柯俭,李收下该1万元钱并答应给予关照。最终,衡阳市食药监局决定对市康馨医药公司罚款108000元。
2016年上半年,严某开始对其所有的位于衡阳市蒸湘区××路××酒店对面的土地开发房地产项目。李柯俭得知该消息后,介绍其朋友到严某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承揽房屋及地基检测工程,后因李柯俭的朋友业务不专业且要价太高等原因被严某拒绝。严某考虑到李柯俭是衡阳市食药监局分管药品稽查等工作的副局长,为了不得罪李柯俭,以避免康馨医药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被李柯俭利用职权予以打压,2016年上年的一天,严某约李柯俭在衡阳市林隐酒店对面的正山堂茶楼见面向李柯俭道歉,同时将其事先用纸袋装好6万元人民币送给李柯俭,李予以收受。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且经当庭质证,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1、衡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文件、关于印发《局领导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案件集体讨论记录、衡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湖南兴泰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拍卖成交确认书、衡阳医药大厦拍卖成交合同。证实李柯俭在担任衡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党组副书记期间,负责食品药品监管稽查等工作。衡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集体讨论时李柯俭同意办案人员对康馨医药公司的处罚建议,后衡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湖南兴泰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承接到衡阳医药大厦拍卖业务后,贺小英购得衡阳市××大厦房产,后衡阳市康馨医药公司等作为甲方签订了衡阳医药大厦的成交合同,康馨医药公司可分得拍卖款233万元。
2、证人严某证言。证明她为尽快拿到衡阳市××大厦拍卖款,请李柯俭提供帮助,并送给李柯俭现金4万元;为在衡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处康馨医药公司出租《药品经营许可证》案件中得到从轻处理,送给李柯俭现金1万元;为协调处理与李柯俭之间的关系,让李柯俭不因介绍朋友给她没有承揽到工程打击报复,送给李柯俭现金6万元。
3、证人唐某1证言。证明为帮助严某优先获得衡阳市××大厦拍卖所得款项,李柯俭向兴泰拍卖公司老总唐某1打招呼,要唐某1先支付康馨医药公司的拍卖款,衡阳市医药公司的款项可以暂缓支付。
4、李柯俭的供述与辩解及忏悔书。供述他为严某优先拨付衡阳市××大厦拍卖款及其康馨医药公司违规出租《药品经营许可证》行政处罚案件从轻处理等事情提供帮助,严某分三次共计送给他现金11万元。
(四)被告人李柯俭利用担任衡阳市医药总公司破产清算组组长的职务便利以及该职务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承诺为衡阳市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周某在竞拍衡阳市医药总公司改制资产过程中以及周某在购买严某土地使用权事情上提供帮助,共计收受周某人民币15万元。
2006年下半年,衡阳市医药总公司拟将位于衡阳市蒸湘区××路××号位置的仓库土地进行拍卖处置,衡阳市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周某欲购买该仓库土地用于开发房地产项目。周某遂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时任衡阳市××组组长的李柯俭。2006年下半年的一天,周某约李柯俭在衡阳市××湖饭店附近的一间茶楼见面,请求李柯俭在其竞买该处土地的事情上给予帮助,并将其事先用装烟酒的纸袋装好的10万元人民币送给李柯俭,李予以收受并答应帮忙。2007年1月,衡阳市××路××号仓库土地公开拍卖,后因周某公司出价过低而未竞拍到该块土地。
2007年,周某想购买衡阳市原药材公司位于衡阳市××路××路交界处的一块土地用于开发房地产项目,因严某的康馨医药公司整体收购了衡阳市原药材公司,因此该块土地为严某的康馨医药公司所有。周某打听到严某在工作上有很多事情有求于时任衡阳市××组组长的李柯俭,遂请求李柯俭出面向严某打招呼,帮助其购买严某所有的红湘南路地段的土地。李柯俭答应帮忙,并多次出面向严某打招呼,介绍周某与严某洽谈购买土地的相关事宜,终因双方出价相差悬殊,周某未能与严某达成购买协议。2007年下半年的一天,周某约李柯俭在衡阳市××湖饭店附近一间茶楼喝茶,李柯俭询问周某购买严某土地的事情,周某告知其双方因价格相差悬殊而未能谈成,为感谢李柯俭帮其向严某打招呼,周某在茶楼包厢内将其事先用纸袋装好的5万元人民币送给李柯俭,李予以收受。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且经当庭质证,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1、湖南兴泰拍卖有限公司于2007年1月20日签订的拍卖成交确认书、衡阳市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证明周某为衡阳市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07年1月20日,湖南兴泰拍卖有限公司对衡阳市医药总公司位于衡阳市××路××号的仓库土地进行拍卖,拍卖成交总金额为7402500元。
2、证人周某证言。证明他为以较低的价格优先拍得衡阳市医药总公司位于衡阳市××路××号的医药仓库土地以及以较低的价格购买严某位于衡阳市红湘路原药材公司的土地,请李柯俭提供帮助,分两次送给李柯俭现金15万元。
3、证人严某证言。证明李柯俭为帮助周某购买她位于衡阳市红湘路原药材公司的土地,向她打招呼,当时她非常重视,与周某洽谈多次,终因周某出价太低而未谈成。
4、李柯俭的供述与辩解。供述周某在竞拍衡阳市医药总公司位于衡阳市××路××号的医药仓库土地时,为感谢他提供信息咨询,送给他现金10万元;在购买衡阳市红湘路原药材公司的土地时,为感谢他向严某打招呼,送给他现金5万元。
(五)被告人李柯俭利用担任衡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分管食品、药品稽查工作的职务便利,在食品稽查方面为湖南动物庄园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动物庄园”)提供帮助,收受动物庄园实际控制人罗某2的现金、油卡、手机、名贵烟酒等财物并在动物庄园报销个人费用,共计人民币7.645万元。
湖南动物庄园食品有限公司是衡阳市城区唯一一家A类定点猪肉经营单位,市场上私屠滥宰的“白板肉”泛滥,严重影响了动物庄园的收益。2017年开始,衡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衡阳市范围内开展“白板肉”整治行动。为了请时任衡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管食品、药品稽查工作的副局长李柯俭督促加大对衡阳市场上“白板肉”的打击力度,关心和支持动物庄园公司的发展,罗某2分多次送给李柯俭财物:
2018年中秋期间,罗某2约李柯俭到衡阳市林隐假日酒店喝茶,送给李柯俭两个分别装有人民币5000元(共计1万元)的红包,李予以收受。
2018年9月的一天,罗某2约李柯俭在衡阳市银泰红城附近的一间茶楼喝茶,在该茶楼的马路边,罗某2送给李柯俭53°飞天茅台酒一箱(6瓶装),李予以收受。
2018年11月的一天,罗某2约李柯俭在衡阳市华新开发区一饭店吃饭,饭后罗某2送李柯俭去开车,在李柯俭的黑色奥迪车上,罗某2送给李柯俭iPhoneX苹果手机一部,李予以收受。
2018年12月的一天,罗某2约李柯俭在李位于衡阳市蒸湘区××街的住宅附近见面,见面后罗某2从其丰田越野车上拿出4条“和天下”香烟和2瓶53°飞天茅台酒送给李柯俭,李予以收受。
2018年夏季,罗某2分两次分别送给李柯俭面值为3000元的中石化加油卡一张,共计价值人民币6000元。
此外,李柯俭还通过衡阳市食药监局稽查支队副支队长罗某3以报销费用的名义分两次共计收受动物庄园3.7万元人民币:
2017年初的一天,李柯俭在其办公室安排衡阳市食药监局稽查支队副支队长罗某3到衡阳市动物庄园为其报销一笔1.7万元的招待费用。几天后,罗某3趁动物庄园负责人罗某1到其办公室办事之机,将此事转告罗某1,罗某1当即表示同意。2017年4月份的一天,罗某1约罗某3到其在动物庄园公司的办公室见面,见面后罗某1将1.7万元现金交给罗某3。事后,罗某3在李柯俭的办公室将该1.7万元现金交给李柯俭,李予以收受。
2018年年初,衡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务审计发现李柯俭有1.9万余元的报账发票没有附接待函,按照财务规定,市食药监局财务部门要求李柯俭补交接待函或由其个人承担该1.9万余元的接待费用。2018年上半年的一天,李柯俭在其办公室安排衡阳市食药监局稽查支队副支队长罗某3到衡阳市动物庄园为其报销该笔1.9万余元的接待费。事后,罗某3打电话给时任动物庄园公司法人代表的李某1让其帮忙报销2万元费用,李某1予以答应。几天之后,李某1在罗某3的办公室将用信封装好的2万元现金交给罗某3。事后,罗某3到李柯俭的办公室将该2万元现金交给李柯俭,李予以收受。2018年6月1日,李柯俭将该2万元中的19620元以现金方式交到市食药监局财务部门,剩余的380元被其用于个人开支。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且经当庭质证,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1、动物庄园费用报销单据及商品购买发票、衡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划财务科开具的金额为19620元的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收据一张、农业银行现金缴款单一份。证明罗某2送给李柯俭名贵烟酒、苹果手机、加油卡以及现金1万元全部在动物庄园财务予以报销。李某1以业务招待费名义在动物庄园财务报销20000元,然后以现金的形式将该20000元交给了罗某3。李柯俭于2018年6月1日向衡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账户交退款19620元,同日衡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划财务科向其开具往来结算收据。
2、证人罗某2证言。证明他为了请时任衡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管食品、药品稽查工作的副局长李柯俭督促加大对衡阳市场上“白板肉”的打击力度,关心和支持动物庄园公司的发展,分多次共计送给李柯俭现金1万元,“和天下”香烟4条、53°飞天茅台酒8瓶、iphoneX苹果手机1台、价值6000元的加油卡。
3、证人罗某3证言。证明他按照李柯俭的指示,从动物庄园罗某1处为李柯俭报销个人费用1.7万元,从李某1处为李柯俭报销个人费用2万元。
4、证人罗某1证言。证明他按照罗某3的要求为其局领导报账1.7万元,该1.7万元是罗某3到他办公室拿走的。
5、证人李某1证言。证明他按照罗某3的要求为其局领导报销费用2万元,该2万元是他送给罗某3的,事后,他将该2万元在动物庄园公司财务报账。
6、证人张某证言。证明李柯俭在食药监局财务审计发现其签字报销的19620元招待费用发票不符合财务报账制度后,向局财务部门退缴了该19620元,局财务部门向其开具了财务往来结算收据。
7、被告人李柯俭的供述与辩解。供述罗某2为感谢他加大对衡阳市场上“白板肉”的打击力度和支持动物庄园公司的发展,分多次送给他俭现金1万元、“和天下”香烟4条、53°飞天茅台酒8瓶、iphoneX苹果手机1台以及价值6000元的加油卡。另外2017年他安排罗某3到动物庄园为其报销1.7万元招待费用。2018年因食药监局财务部门审计过程中发现他报销的19620元费用没有附接待函,要求他承担该费用,他安排罗某3到动物庄园报销了2万元后将2万元中的19620元交至单位财务部门。
(六)、被告人李柯俭利用担任衡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分管人事的职务便利,在衡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调整上,为市食药监局干部唐某3等6人职务晋升提供帮助,收受唐某3等6人共计人民币5.4万元。
1、2015年或2016年的一天,李柯俭约时任衡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培训科科长唐某3一起休假旅游,唐某3因有事不能与李同行。为了不得罪李柯俭,以及在平日的工作和人事提拔中能够继续得到李柯俭的关照和帮助,几天后,唐某3到李柯俭的办公室,将其事先用信封装好的2万元人民币送给李柯俭作为旅游开支,李予以收受。
2018年3月,在李柯俭的关照下,唐某3从市食药监局培训科科长调整到市食药监局食品安全监管三科担任科长。
2、为了在衡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系统干部调整中得到时任衡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管人事副局长李柯俭的帮助,李俊庭分二次共计送给李柯俭人民币1万元。
2016年夏天的一天,李俊庭通过衡阳县席姓老板约李柯俭吃饭。饭前,李俊庭请求李柯俭在干部调整事情上给予关照,并将其事先准备好的8000元人民币和两条“和天下”香烟送给李柯俭,李予以收受并答应帮忙。
2017年国庆节前后的一天,李俊庭通过席姓老板约李柯俭在衡阳市银泰红城附近的一个茶楼喝茶。喝茶时,李俊庭请李柯俭在人事调整中给予其关照,提拔其担任衡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雁峰分局班子成员或者帮其解决副主任科员级别,同时李俊庭将其事先用信封装好的2000元人民币送给李柯俭,李予以收受并答应帮忙。
2018年1月,在李柯俭的帮助下,李俊庭被提拔为衡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雁峰分局副局长。
3、2012年,申某从部队转业到衡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培训中心工作,但是其正营职干部身份一直没有得到认可。2012年至2018年间,申某多次向局相关领导反映情况未果。2018年下半年,申某被任命为衡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支队副支队长,解决副科实职。为了感谢主管人事的副局长李柯俭的关照,2018年12月底的一天,申某到李柯俭的办公室,将其事先用信封装好的1万元人民币送给李柯俭,李予以收受。
4、2018年2月,谭某从衡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三科副科长提拔到市食药监局稽查支队担任教导员,解决正科级。为感谢主管人事的副局长李柯俭的关照,2018年4、5月份的一天,谭某借到李柯俭办公室汇报工作之机,将其事先用红包装好的5000元人民币送给李柯俭,李予以收受。
5、2017年6、7月份,李柯俭与市食药监局人事科相关人员到衡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雁峰分局,通过全体在职干部民主投票的方式推荐副科级实职干部,邹某在此次民主投票中被推荐为副科实职干部候选人并通过了组织考察程序,但一直未予公示。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邹某借到李柯俭办公室询问公示情况之机,将其事先用信封装好的5000元人民币送给李柯俭,并请求李柯俭在干部人事提拔过程中为其解决雁峰分局稽查大队教导员的职务,李予以收受并答应帮忙。
6、2017年、2018年春节期间,曹某为解决其副科实职年限少算的问题,请时任衡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人事的副局长李柯俭为其出面协调,并分二次分别在李柯俭的办公室和家里各送给李柯俭2000元人民币,共计4000元人民币,李予以收受并答应帮曹某到组织部门协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且经当庭质证,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1、衡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文件。证明2018年2月9日,衡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任命唐某3为市食药监局食品安全监管三科科长;2019年5月23日,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员会任命申某为衡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稽查支队主任科员;2018年1月20日,衡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任命李某2为衡阳市食药监局雁峰分局副局长。
2、证人唐某3证言。证明李柯俭是他的分管领导,为了得到李柯俭的关照,以便在人事调整时李柯俭能给他安排一个好岗位,2015年或2016年,他送了2万元给李柯俭。2016年下半年,李柯俭要他跟他去趟北京,他答应后拿了1万元送给李柯俭,说去北京的开支由他来出,让李柯俭的儿子阳阳订机票及安排住宿,随后他与李柯俭夫妇去北京玩了二、三天,阳阳全程陪同并负责开支。还有一次李柯俭叫他陪他一起去郴州市桂东县游玩,也是由他全部买单,一共花了2200元左右。
3、证人李某2证言。证明为在人事调整上得到李柯俭的帮助,他分两次共计送给李柯俭现金1万元。
4、证人申某证言。证明农历2018年年底,他为了感谢李柯俭帮我解决了副科级实职岗位,送给了李柯俭1万元人民币。
5、证人谭某证言。证明2018年4、5月份的时候的一天,他为了感谢李柯俭在职务调整中对他的照顾,在李柯俭办公室,用红包纸装了5000元送给了李柯俭。
6、证人邹某证言。证明2018年快过春节的时候,她因为干部调整的事情怕李柯俭在这上面卡她,在李柯俭办公室给李柯俭送了5000元。
7、证人曹某证言。证明2017年和2018年这两年快过春节的时候,他在李柯俭办公室及家中给李柯俭送了4000元现金和两件水果,希望李柯俭对他关照,尽快帮他解决副科年限遗留的问题。
8、被告人李柯俭的供述与辩解。供述2016年左右,唐某3为了感谢他在人事调整中对他的关照,分两次一共送给他3万元;2018年,稽查支队教导员谭某为了感谢他在职务调整中对他的照顾,在他的办公室送给他5000元;2018年年底,稽查支队主任科员申某为了感谢他在职务调整中对他的照顾,在他的办公室送了1万元现金给他;食品流通监管科副科长曹某为了感谢他在职务调整中的照顾,于2017年年底、2018年年底在他办公室送给他4000元和两件水果;
药械股股长邹某希望他在人事调整中给予关照,于2018年农历年底,送给他5000元现金;2018年,雁峰分局副局长李俊庭希望他在人事调整中给予关照,在一个茶楼送给他1万元现金。
2019年7月30日,李柯俭家属主动向监委退缴105.045万元人民币。2020年9月2日,被告人李柯俭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对其受贿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柯俭利用其担任衡阳市医药集团总公司党委书记、衡阳市医药公司破产清算组组长、衡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等职务便利,在国有企业改制、食品药品稽查、人事调整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柯俭犯受贿罪,事实基本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柯俭在受贿过程中向他人索取贿赂56万元,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柯俭受贿金额共计128.045万元,本院认为,通过唐任收受衡阳县药材公司15万元人民币及报销个人费用8万元只有唐任的举报材料及其提供的票据证明,缺乏其他证据印证,未能形成证据链;唐某3向李柯俭行贿1万元已用于其与李柯俭夫妇在北京旅游,该24万元不应认定为涉案金额,本院依法予以核减。被告人李柯俭及其辩护人有关上述24万元不应认定为涉案金额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柯俭及其辩护人辩称严某行贿金额为10万元,周某、邹某、谭某、申某及动物庄园送的财物均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罗某3报账的2万元是其接待费开支,李柯俭没有私自占有,1.7万元中的1万元是李柯俭应领的补贴;唐某3送的2万元及曹某送的4000元是李柯俭与他们的人情往来,上述款项均不是受贿;罗某2的一箱茅台酒,证据存在缺陷,根据证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不应认定为受贿金额。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柯俭提出的动物庄园送的1.7万中的1万元为其应领取的补贴,未提供证据证明。相反,证人严某、周某、罗某2、罗某3、唐某3、邹某、谭某、申某、曹某等人的证言与被告人李柯俭的忏悔书、李柯俭于2019年7月22日的供述与市食药监局三批调整干部花名册、李柯俭冲帐19620元凭证、罗某2提供行贿物品价格凭证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证明李柯俭将本应由其自负的不能在单位报销费用19620元安排罗某3到动物庄园报销2万元,以及各证人为感谢被告人李柯俭在拨付拍卖款、食品药品稽查、人事调整、竞拍改制资产、购买土地中提供的帮助,向被告人李柯俭送钱某(其中罗某2送的财物虽未经鉴定,但均有购买的原始票据),李柯俭予以收受,被告人李柯俭收取上述证人钱某,主观上出于故意,客观上利用了职务或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于法相悖,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李柯俭辩护人辩称李柯俭被唐任举报,而唐任举报的事实均不属实,被告人主动向侦查机关交代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涉案罪行,存在自首情节,被告人李柯俭案发后积极退赃,且没有造成重大损失,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柯俭通过唐任收受衡阳县药材公司15万元及在衡阳县药材公司报销费用8万元虽因证据存疑,本院未予采信,但因案发前有人举报李柯俭在市食药局干部人事调整中存在违法乱纪及受贿行为(含曹某的问题),且经查证属实,故对被告人辩护人有关李柯俭以自首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李柯俭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柯俭在审理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案发后李柯俭家属主动向办案机关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柯俭辩护人有关李柯俭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为打击刑事犯罪,维护国家机关、国有公司、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根据被告人李柯俭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柯俭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2日起至2022年5月1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李柯俭退缴的违法所得104.045万元予以没收,上交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五份。
审 判 长 曾佑荣
人民陪审员 王仲立
人民陪审员 石正春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夏 欣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款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第一款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十五条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累计计算受贿数额。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前后多次收受请托人财物,受请托之前收受的财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一并计入受贿数额。
第十九条第一款对贪污罪、受贿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应当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