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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边判决教育身边人:怀化市第五中学原校长梁利和受贿、行贿二审刑事判决书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湘12刑终157号
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利和,男,1976年11月17日出生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汉族,本科文化,原系怀化市第五中学(以下简称怀化市五中)校长,住怀化市鹤城区。2016年5月4日因涉嫌犯行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逮捕,同年8月2日经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7年9月21日经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决定继续被取保候审;2018年4月12日经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决定,由溆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溆浦县看守所。
辩护人杨瑞平,湖南纲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根据本院的指定管辖决定,审理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梁利和犯受贿、行贿罪一案,于2018年4月12日作出(2017)湘1224刑初26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梁利和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7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伯华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梁利和及其辩护人杨瑞平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判决认定:
(一)被告人梁利和在2013年1月至2016年4月担任怀化市中校长期间,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在学校教辅资料采购、学生专业培训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4.29万元。其中:收受教辅资料销售商杨某1好处费31.2万元;收受校服销售商潘某好处费8万元;收受校园直饮水业务承包商林某好处费3.6万元;收受怀化市中教师廖某请长期病假的感谢费3万元;收受长沙国某美术培训学校马某好处费3.5万元;收受长沙山竹艺术培训学校王某好处费1万元,收受怀化一书法培训班开设人万某1好处费1万元;收受建筑承包商朱某好处费2.99万元。
2016年4月初,被告人梁利和将其收受贿赂款中的2.3万元及部分烟酒交给怀化市中副校长兼校纪检员蒲某,蒲某将2.3万元现金转交给学校报账员尹某3并要其入学校收入账。
(二)2009年,时任怀化市鹤翔学校党支部书记的梁利和被借调至“鹤城区教育强区办公室”工作,在此期间,梁利和认识了时任怀化市鹤城区委副书记唐某1。梁利和为了得到唐某1在其职务调整和提拔中给予关照,于2012年春节期间在怀化市鹤城区武装部唐某1的住所楼下,送给唐某1人民币5万元现金。后在唐某1的关照下,梁利和于2012年年初调至怀化市中任党总支书记,2013年1月被任命为怀化市中校长。梁利和担任怀化市中负责人后,为了继续得到唐某1的关照,分别在2013年到2016年春节期间以拜年的名义送给唐某1人民币1万元现金,四年共送人民币4万元。
另查明,2016年4月24日,中共怀化市纪委对被告人梁利和进行调查,梁利和在接受调查时主动交代了其向唐某1行贿的犯罪事实。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4月25日指定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管辖梁利和涉嫌行贿一案。同年4月27日,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梁利和以涉嫌行贿罪立案侦查。5月3日,梁利和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行贿的犯罪事实,并主动交代了其尚未被检察机关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2016年5月26日、8月2日,梁利和及家属向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上缴赃款共计人民币52.29万元。
还查明,2017年9月上旬,被告人梁利和从怀化市鹤城区凉亭坳乡老寨溪村尹某1处了解到该村村部被盗的情况后,根据尹某1对目击到的盗窃犯罪嫌疑人的描述,断定是绰号“黑黑”的尹某2所为。2017年9月18日,梁利和在怀化市鹤城区公交站发现尹某2后到黄金坳镇派出所报警,接警的黄金坳派出所民警据此抓获犯罪嫌疑人尹某2,到案后的尹明铁对其在老寨溪村村部实施盗窃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后尹某2于2017年10月2日被刑事拘留,10月31日被逮捕。
该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梁利和及唐某1的任职文件、相关的订购教辅读物合同、订购校服协议、工程合作协议书、委托集训协议、委托培训协议和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出具的梁利和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杨某1、潘某、林某、向某1、马某、王某、万某1、朱某、蒲某、唐某1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梁利和的供述和辩解。
该院认为:被告人梁利和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担任怀化市中校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54.29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且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梁利和为了在个人的职务升迁中谋取竞争优势,而主动给予原区委副书记唐某1财物,应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不可收买性,已构成行贿罪。被告人梁利和在接受纪委调查期间如实交代了其向唐某1行贿的主要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梁利和因涉嫌行贿罪被立案侦查后,如实交代了其尚未被侦查机关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以自首论,可以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梁利和的报案行为对于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有实际作用,可以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对被告人梁利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利和主动上缴受贿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梁利和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对于检察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梁利和的违法所得应予追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二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梁利和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二、溆浦县人民检察院暂扣的被告人梁利和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十二万二千九百元予以追缴,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上诉人梁利和上诉提出:自己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立功表现、积极退赃、认罪悔罪等多个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一审判决量刑畸重;同时,经怀化市鹤城区社区矫正部门评估,对自己适用缓刑对自己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自己具备了适用缓刑的条件。要求二审依法改判并适用缓刑。
上诉人梁利和的辩护人除提出与梁利和的上诉理由相同的辩护意见外,还辩护提出:1、一审判决认定2016年春节期间梁利和以拜年的名义送给唐某1人民币1万元现金的事实有误,2016年2月以后,唐某1已不再分管教育工作,无法给梁利和关照或者帮助;梁利和此次送1万元给唐某1是拜年,其主观上是“让唐某1不要有人走茶凉的感觉”,梁利和的该行为不应认定为行贿。2、一审法院对梁利和的行贿犯罪行为适用《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明显错误,应当适用《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一审法院对梁利和犯行贿罪判处罚金不当。梁利和行贿犯罪较轻,且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其行贿罪行,属自首,且有立功表现,一审判决对梁利和犯行贿罪的量刑过重,对梁利和行贿犯罪应免予刑事处罚。
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二审提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梁利和犯受贿罪、行贿罪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梁利和的辩护人提出梁利和于2016年春节期间梁利和以拜年的名义送给唐某1人民币1万元现金的行为不应认定为行贿的辩护理由不能成立。本案中,上诉人梁利和能自首,且有立功表现,能积极退赃,认罪态度较好,同时经社区矫正部门评估,梁利和具备社区矫正的条件,故对梁利和可以考虑适用缓刑。建议本院依法裁判。
经审理查明:
(一)受贿
上诉人梁利和在2012年2月至2016年4月担任怀化市中党总支书记、校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学校教辅资料采购、服装采购、学生专业培训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4.29万元;其中:收受教辅资料销售商杨某1好处费31.2万元;收受校服销售商潘某好处费8万元;收受校园直饮水业务承包商林某好处费3.6万元;收受怀化市中教师廖某请长期病假的感谢费3万元;收受长沙国某美术培训学校马某好处费3.5万元;收受从事艺术培训的王某好处费1万元,收受从事书法培训的万某1好处费1万元;收受建筑承包商朱某好处费2.99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先后8次收受教辅资料销售商杨某1好处费共计31.2万元
2010年1月30日,杨某1以南方出版社、湖南时代文化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怀化市中签订了订购高中各年级教辅读物的合同,合同期限为五年。2013年初,杨某1找到时任怀化市中校长的上诉人梁利和,希望能按之前所签订的合同给该校高中各年级供销教辅读物并延续合同,承诺按订购的教辅资料款的5%给予梁利和好处费,梁利和表示同意。之后,怀化市中2013年春季学期至2016年春季学期的教辅资料均由杨某1供销。
2013年春季,杨某1给怀化市中销售教辅资料共计57.6924万元,该校将教辅资料款支付给杨某1后,杨某1按事先承诺在怀化市金苑宾馆四楼茶室送给梁利和现金2.8万元。
2013年秋季,杨某1给怀化市中销售教辅资料共计84.3055万元,该校将教辅资料款支付给杨某1后,杨某1按事先承诺在怀化市金苑宾馆四楼茶室送给梁利和现金4万元。
2014年春季,杨某1给怀化市中销售教辅资料共计75.1645万元,该校将教辅资料款支付给杨某1后,杨某1按事先承诺在怀化市金苑宾馆四楼茶室送给梁利和现金3.7万元。
2014年秋季,杨某1给怀化市中销售教辅资料共计71.85905万元,该校将教辅资料款支付给杨某1后,杨某1按事先承诺在怀化市金苑宾馆四楼茶室送给梁利和现金3.6万元。
2015年春季,杨某1给怀化市中销售教辅资料共计72.6089万元,该校将教辅资料款支付给杨某1后,杨某1按事先承诺在怀化市金苑宾馆四楼茶室送给梁利和现金3.6万元。
2015年秋季,杨某1给怀化市中销售教辅资料共计96.7168万元,该校将教辅资料款支付给杨某1后,杨某1按事先承诺在怀化市金苑宾馆四楼茶室送给梁利和现金4.5万元。
2016年春季,杨某1给怀化市中销售教辅资料共计88.6445万元,按杨某1的承诺,杨某1应付给梁利和好处费4.4万元,但因该校未将教辅资料款支付给杨某1,杨某1为了感谢梁利和的关照,仍在怀化市金苑宾馆四楼茶室送给梁利和现金2万元。后因梁利和提出要按教辅资料款的7%给予活动经费,杨某1便于2016年4月的一天在怀化市金苑宾馆四楼茶室送给梁利和好处费7万元。
2、先后3次收受校服销售商潘某好处费共计8万元
2012年6月一天,潘某找到时任怀化市中党总支书记、负责该校全盘工作的上诉人梁利和,要求承揽到怀化市中的校服业务,并承诺给予梁利和好处费,梁利和表示同意。随后,梁利和劝说承揽该校校服业务的林某退出该校校服业务,并承诺会在该校的其他业务方面关照林某;林某提出其库存有校服,要求2012年分一部分校服业务给其做,以后再将该业务让给潘某做,梁利和答应2012年该校校服业务让林某、潘某各做一半。此后,怀化市中2012年的校服业务由林某、潘某各做一部分。
2013年,潘某在没有与怀化市中签订校服订购协议的情况下,承揽到该校校服业务。2014年春节期间的一天,潘某为了感谢梁利和的帮助,打电话将梁利和约到怀化市湖天开发区一茶楼,并送给梁利和现金2.5万元。
2014年4月8日,因林某与怀化市中所签订的订购校服协议已到期,潘某遂以怀化市远度服饰有限公司的名义与该校签订了2014年至2016年的订购校服协议。2015年春节期间的一天,潘某为了感谢梁利和的帮助,打电话将梁利和约到怀化市红星路一家羊肉粉馆,随后在梁利和的车上送给梁利和现金2.5万元。
2015年6月3日,因怀化市鹤城区物价局、质量监督管理局要求校服冬装加厚,潘某遂与怀化市中重新签订了一份2015年、2016年的订购校服协议。2016年春节期间的一天,潘某为了感谢梁利和的帮助,经电话联系来到停放在怀化市中医院大门口附近的梁利和车上,送给梁利和现金3万元。
3、先后7次收受校园直饮水业务承包商林某好处费3.6万元
2012年6月,上诉人梁利和劝说林某退出怀化市中校服业务后的一天,林某找到梁利和,要求承揽该校直饮水业务,梁利和表示同意。同年7月3日,林某以怀化市昊业教育服务有限公司的名义与代表怀化市中的梁利和等人签订了鹤城区校园管道直饮水工程合作协议书,双方约定:协议的期限为2012年7月3日至2022年12月30日,费用标准为学生饮用水费每学期按4个半月计算,每个学生每月10元,该校在合同期的第一年至第五年按学生饮水费用总额的70%比例支付给林某费用,第六年至第十年按学生饮水费用总额的65%比例支付给林某费用,十年之后另行协商分配比例。此后,林某为了感谢梁利和的关照,于2013年春节前至2016年春节前的一天,先后7次到梁利和的办公室送给梁利和现金共计3.6万元。
4、收受怀化市中教师廖某请长期病假的感谢费3万元
2014年8月,怀化市中教师廖某因腰椎间盘突出,难以坚持教学工作,向时任怀化市中校长的上诉人梁利和提出请一年病假的申请;梁利和称请长期请病假需要持病假申请、医院的相关证明到区教育局办理审批手续。同年9月的一天,廖某之夫向某1帮廖某到怀化市鹤城区教委办理了一个月的病假手续后,将相关请假材料递给梁利和,要求梁利和批廖某一年的病假,承诺廖某的病假期间的工资全部给梁利和,并把廖某的工资卡交给梁利和,同时将密码告诉给梁利和,梁利和表示同意。此后一年,廖某未到怀化市中上班,其病假期间的工资被正常发放到其工资卡上,梁利和则从廖某的工资卡上陆续取走现金2万元。2015年9月,廖某上班后,梁利和将廖某的工资卡退还给廖某,并告知其已从该卡上取走2万元钱,谎称按规定廖某还需交1万元钱给学校;不久,廖某交给梁利和现金1万元。梁利和获取上述3万元现金后将该款占为己有并用于其日常开支,没有退还给廖某。
5、收受长沙国某美术培训学校马某好处费3.5万元
2013年上半年的一天,时任长沙国某美术培训学校法定代表人兼校长的马某为了能在怀化市中招生,到怀化市中找到时任该校校长的上诉人梁利和,要求怀化市中把高考美术生放在该培训学校培训,并承诺事后会感谢梁利和;梁利和表示会考虑。此后,怀化市中经考察将长沙国某美术培训学校列入怀化市中高考美术专业生培训机构,并组织美术专业学生到长沙国某美术培训学校培训。2014年7月29日、2015年7月25日,马某代表长沙国某美术培训学校与怀化市中签订了两份美术专业委托集训协议。
2014年至2016年春节期间,马某为了感谢梁利和的关照及今后能继续得到梁利和的关照,先后3次分别在怀化市迎丰路“怀容”茶楼、怀化市湖天桥附近的一茶楼及金苑宾馆四楼茶室,送给梁利和现金1万元、1万元、1.5万元共计3.5万元。
6、收受从事艺术培训的王某好处费1万元
2015年端午节期间,挂靠长沙山竹艺术培训学校从事艺术培训的长沙岳麓区诚鑫艺术培训学校的股东王某到怀化市中找到上诉人梁利和,要求怀化市中将长沙山竹艺术培训学校列为高考音乐专业生培训机构,并送给梁利和一个内有现金1万元及茶叶的纸袋;梁利和收受后要王某等消息。同年7月25日,王某代表长沙山竹艺术培训学校与怀化市中签订了音乐专业委托培训协议。
7、收受从事书法培训的万某1好处费1万元
2015年春节的一天,在怀化市鹤城区水木天成小区从事书法培训的万某1为了在怀化市中招收书法培训生时能得到上诉人梁利和的关照、支持,经与梁利和电话联系,以拜年的名义来到梁利和居住的湖天一色小区,将一内有现金1万元及酒、茶叶等物的袋子放入到该小区门卫处,并告诉给梁利和。后梁利和从外面回到该小区时,取走了万某1所送的现金及物品。
8、收受建筑承包商朱某好处费2.99万元。
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承揽怀化市五中临街门面综合楼改造工程的朱某为了能尽快结算工程款,经与上诉人梁利和电话联系后到怀化市,将一个内有9900元现金及烟、酒等物的袋子送给梁利和;梁利和予以收受。
2016年春节后的一天,朱某为了能尽快结清工程款,到梁利和的办公室将一个内有2万元现金的信封送给梁利和,梁利和予以收受。
2016年3月26日,上诉人梁利和因原怀化市鹤城区委副书记唐某1被纪委查处,担心其罪行败露,便将其收受的贿赂款中的2.3万元及部分烟酒交给时任怀化五中副校长、纪检委员的蒲某,蒲某即将该2.3万元现金转交给该校财务并要求记入该校财务账。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且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证言
(1)证人杨某1的证言,证明:他于2010年与怀化市中签订了教辅资料供销合同,合同的期限是5年。2013年初,梁利和担任怀化市中校长,他为了能够继续履行原先签订的合同,就到怀化市中找到梁利和。梁利和同意由他继续履行合同,但同时提出学校年级组经费紧张,希望他再给年级组一些活动经费,于是他答应按照最多不超过“码洋”(资料单价*订购册数)的5%给活动经费,梁利和答应了。2013年春季学期至2015年秋季学期共6个学期,他都是按照教辅资料款5%的比例给梁利和送钱,送钱的地点均在怀化市金苑宾馆四楼茶室。2016年春季学期因怀化市中没有与他结算教辅资料费,所以他就先给了梁利和送了2万元钱。后因梁利和曾提出要按教辅资料款的7%给予活动经费,他又于2016年4月份在怀化市金苑宾馆四楼茶室送给梁利和7万元钱。他先后8次送给了梁利和现金共计31.2万元。
(2)证人潘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上半年的时候,梁利和调至怀化市中担任负责人,他为了争取到怀化市中的校服业务,找梁利和谈了几次,希望梁利和能把怀化市中的校服业务交给他做,并承诺一定会感谢的。后在梁利和的帮助下,他顺利获得怀化市中校服业务。为了感谢梁利和帮他获得了怀化市中校服业务及今后梁利和能让他继续承揽该业务、及时结账,他于2013年农历年底给梁利和送了2.5万元钱,2014年农历年底给梁利和送了2.5万元钱,2015年的农历年底给梁利和送了3万元钱。
(3)证人林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6月,梁利和要他退出怀化市中的校服业务,并答应在其他业务上给予他关照。此后的一天,他找到梁利和要求把该校的直饮水业务交给他承揽,梁利和表示同意。为了感谢梁利和让他承揽到怀化市中管道直饮水业务及今后能继续得到梁利和的关照,自2013年到2016年,他先后7次送给了梁利和现金共计3.6万元。
(4)证人廖某、向某1的证言,分别证明:廖某因腰椎间盘突出,欲请一年的病假(2014年9月至2015年9月)。经咨询后得知请一年的病假需要所在学校校长的同意,便找到梁利和,梁利和同意廖某请假,同时称请一年假按规定不能发工资给廖某;向某1表示只要能请一年病假,廖某工资卡上的工资就不要了。2014年8月下旬,向某1将医院开具的廖某请假的资料、请假申请报告及廖某的工资卡用档案袋装好后到梁利和的办公室交给了梁利和,并将廖某工资卡的密码告诉给梁利和。当年9月开学后,怀化市中就没有给廖某排课,廖某就在家休养了一年。2015年9月廖某上班后,梁利和将工资卡退给了廖某,并告诉廖某其已从廖某的工资卡上取走2万元,按规定廖某还应交1万元给学校。不久,廖某给了梁利和1万元现金。
(5)证人马某的证言,证明:他于2012年在长沙开设了国某美术培训学校,为了感谢梁利和将怀化市中美术专业生放至其学校培训,于2014年至2016年春节期间先后分3次送给梁利和现金共计3.5万元;其中2014年送了1万元,2015年送了1万元,2016年送了1.5万元。
(6)证人王某的证言,证明:他系长沙岳麓区诚鑫艺术培训学校股东,该校的前身为长沙岳麓区新山竹艺术培训学校,挂靠长沙岳麓区山竹艺术培训学校从事音乐和传媒类的专业培训。2015年端午节期间,他到怀化市中找到上诉人梁利和,要求怀化市中将长沙岳麓区山竹艺术培训学校列为高考音乐专业生培训机构,并送给梁利和一个内有现金1万元及茶叶的纸袋;梁利和收受后要王某等候消息。同年7月,他代表长沙岳麓区山竹艺术培训学校与怀化市中签订了音乐专业委托培训协议。
(7)证人万某1的证言,证明:他在怀化市鹤城区水木天成小区租房开设书法培训班。2015年春节期间的一天,他为了在怀化市中招收书法培训生时能得到梁利和的关照和支持,经与梁利和电话联系后,以拜年的名义来到梁利和居住的湖天一色小区,将一内有现金1万元及酒、茶叶等物的袋子放入到该小区门卫处,并告诉给梁利和。
(8)证人朱某的证言,证明:他于2014年9-10月承揽了怀化五中的临街门面综合楼改造工程。2015年春节前一天,他为了能尽快结算工程款,经与梁利和电话联系后,到怀化市将一个内有9900元现金及烟、酒等物的袋子送给梁利和。2016年春节后的一天,他为了尽快结清工程款,到梁利和的办公室送给梁利和现金2万元。
(9)证人蒲某(怀化市中的副校长、纪检委员,分管后勤工作)、杨某2(怀化市中出纳员某的证言,分别证明:杨某1在给怀化市中销售教辅资料期间,该校都是按合同价格给杨某1付款,该校没有向杨某1收取过其他经费,梁利和也没有以杨某1的名义给该校交过任何费用。2016年4月份,梁利和通过蒲某上交给该校人民币2.3万元和一些烟酒,梁利和讲是一名老板在过年时送的,没有具体讲是谁送的;后蒲某要该校财务将该2.3万元记入财务账。
2、书证:
(1)中共怀化市鹤城区教育局委员会鹤教委[2012]1号文件、怀化市鹤城区教育局鹤教发[2013]1号文件复印件各1份,证明上诉人梁利和于2012年2月6日被任命为怀化市中党总支书记,2013年1月14日被任命为怀化市中校长。
(2)怀化市中与南方出版社第七编辑部、湖南时代文化有限公司签订的订购教辅读物合同复印件1份,南方出版社第七编辑部、湖南时代文化有限公司委托函复印件1份,怀化市中与长沙市子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复印件1份、购销合同补充协议复印件1份,长沙市子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委托书复印件1份,杨某1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杨某1受委托与怀化市中签订购销教辅资料合同的时间、具体内容。
(3)杨某1行贿统计表1份,证明: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根据杨某1的证言、梁利和的供述及杨某1销售给怀化市中教辅资料的“码洋”,统计出杨某1于2013年至2016年向梁利和行贿合计人民币31.2万元。上诉人梁利和及杨某1经核对后,对该统计表均未提出异议。
(4)怀化市中与怀化市远度服饰有限公司签订的订购校服协议复印件2份,证明:怀化市中与代表怀化市远度服饰有限公司的潘某签订订购校服协议的时间、具体内容。
(5)怀化市中与怀化市昊业教育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鹤城区校园管道直饮水工程合作协议书复印件1份,证明怀化市中与代表怀化市昊业教育服务有限公司的林某签订校园管道直饮水工程协议的时间、具体内容。
(6)怀化市鹤城区教育局鹤教发[2014]26号文件及附件《鹤城区教育系统教职工病假管理工作暂行办法》,证明:该区学校教职工病假的审批程序及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其中,病休两个月以内,由学校复核查验报区教育局人事股审批;病休两个月以上,由学校复核查验报区教育局人事股审批并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备案。
(7)怀化市中教师廖某的病假申请报告、门诊病历复印件及杨某2、尹某3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怀化市中教师廖某因病申请到一个月的病假,事实上廖某休了一年的病假,休假期间廖某将工资卡交给上诉人梁利和,梁利和未将廖某的工资收入上交该校财务。
(8)怀化市中与长沙国某美术培训学校签订的美术专业委托集训协议复印件2份,证明怀化市中与马某签订美术专业学生培训协议的时间、具体内容。
(9)怀化市中与山竹艺术培训学校签订的音乐专业委托培训协议复印件1份,证明怀化市中与王某签订培训音乐专业学生协议的时间、具体内容。
(10)怀化市中副校长、纪检委员蒲某出具的收条复印件1份,证明:2016年3月26日,梁利和向所在单位上缴了2.3万元现金,两条和天下烟、四瓶茅台酒。
3、上诉人梁利和对上述受贿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所供与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吻合。
(二)行贿
2009年,时任怀化市鹤翔学校党支部书记的梁利和被借调至“鹤城区教育强区办公室”工作。期间,上诉人梁利和认识了怀化市鹤城区分管教育工作的区委副书记唐某1。2012年春节期间,上诉人梁利和为了其职务调整和提拔能得到唐某1的关照,在怀化市鹤城区武装部唐某1的住所楼下,送给唐某1现金5万元。后在唐某1的关照下,梁利和于2012年2月6日调至怀化市中任党总支书记,2013年1月被任命为该校校长。梁利和在担任怀化市中负责人后,为了感谢及能继续得到唐某1的关照,又于2013年到2016年春节期间,先后4次分别以拜年的名义送给唐某1现金各1万元,共计4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且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证言
(1)证人唐某1的证言,证明:他在担任怀化市鹤城区委副书记、分管教育工作期间认识了上诉人梁利和。2012年春节期间的一天下午6时许,上诉人梁利和给他打电话称有工作要当面向他汇报,他们按约定在他所住的鹤城区武装部宿舍楼下见面后,梁利和以拜年的名义送给他一个纸袋子,称是其一点心意,他接过袋子后要梁利和好好干,并承诺自己会尽量满足其愿望。他回家后打开纸袋子发现里面有一条烟和5万元现金。后来在他的帮助下,梁利和于2012年调至怀化五中任党总支书记,2013年1月被任命为该校校长。2013年至2016年,梁利和每年春节期间都在他家楼下以拜年的名义送给他现金1万元,四年共送了4万元。
(2)证人梁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1月份,她的弟弟梁利和向她借款5万元,当时梁利和没说具体用途。直到梁利和被纪委问话回来后,梁利和才告诉她2012年向她所借的5万元钱送给了鹤城区委原副书记唐某1。
2、书证
(1)中国共产党怀化市委员会怀委干[2011]48号文件及中共怀化市鹤城区委办公室《关于区委常委分工及挂点安排的通知》,中国共产党怀化市鹤城区委员会鹤委干[2011]71号、[2013]2号、[2014]7号文件,中共怀化市鹤城区委员会《关于唐某1卸任鹤城区委副书记后分管工作的情况说明》等书证,分别证明:唐某1于2011年6月9日担任中共怀化市鹤城区委副书记,协助区委书记处理区委日常事务,受区委书记委托负责有关工作,分管党建、新型工业化、教育工作等。2014年2月17日,唐某1被免去鹤城区区委副书记职务,但根据组织安排仍分管鹤城区教育工作至2016年2月。
(2)中共怀化市鹤城区教育局委员会鹤教委[2012]1号文件、怀化市鹤城区教育局鹤教发[2013]1号文件复印件各1份,证明上诉人梁利和于2012年2月6日被任命为怀化市中党总支书记,2013年1月14日被任命为怀化市中校长。
3、上诉人梁利和对行贿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所供给唐某1行贿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及具体经过等与证人唐某1的证言、相关书证吻合。
另查明,2016年4月24日,上诉人梁利和在中共怀化市纪委办案人员就原怀化市鹤城区区委副书记唐某1的违法违纪问题对其进行调查问话时,主动交代了其向唐某1行贿的犯罪事实。同年5月3日,上诉人梁利和在检察机关侦查人员告知其因涉嫌行贿罪已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后,主动随侦查人员到检察机关。次日,上诉人梁利和在检察机关侦查人员讯问时,除如实供述了其行贿犯罪事实外,还主动交代了尚未被检察机关掌握的其受贿犯罪事实;之后,上诉人梁利和于当日18时许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8月2日,上诉人梁利和及家属向检察机关退缴赃款共计人民币52.29万元。
2017年9月上旬,上诉人梁利和从怀化市鹤城区凉亭坳乡老寨溪村(原贺家田乡屋家溪村)尹某1处了解到该村村部被盗的情况后(梁利和的出生地在怀化市鹤城区,曾在怀化市鹤城区工作过。凉亭坳乡、芦坪乡、贺家田某均在黄金坳片区内),根据尹某1对目击到的盗窃犯罪嫌疑人的描述,便断定是绰号“黑黑”的尹某2所为。2017年9月18日,上诉人梁利和在怀化市鹤城区公交站发现尹某2,即到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黄金坳镇派出所报警,该派出所民警即赶至该处将涉嫌盗窃的犯罪嫌疑人尹某2抓获归案;经审讯,尹明铁对其在老寨溪村村部实施盗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后尹某2于2017年10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逮捕。2018年2月7日,尹明铁因犯盗窃被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在一审法院审理本案期间,受一审法院委托的怀化市鹤城区司法局经调查评估,认为上诉人梁利和的犯罪行为造成的社会不良影响较小,梁利和在调查评估阶段能认罪悔罪,且其具备了社区矫正的条件,再犯罪风险较低,建议对上诉人梁利和适用社区矫正。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二审庭审质证、认证且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明:
1、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及该局侦查人员吴黔溆、陈某出具的犯罪嫌疑人梁利和到案及破案经过两份,中共怀化市纪委的调查笔录及检察机关于2016年5月4日12时48分至14时08分、15时01分至17时20分对上诉人梁利和的讯问笔录等,分别证明:2016年4月24日,上诉人梁利和在中共怀化市纪委就唐某1违法违纪问题向其调查问话时,主动交代了其向唐某1行贿的犯罪事实。2016年4月27日,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根据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的指定管辖决定,决定对上诉人梁利和涉嫌犯行贿罪一案立案侦查。同年5月3日,上诉人梁利和在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侦查人员告知其因涉嫌犯行贿罪已被该院立案侦查后,主动随侦查人员到该院。同年5月4日,上诉人梁利和在检察机关侦查人员讯问时,除如实供述了其行贿犯罪事实外,还主动交代了尚未被检察机关掌握的其受贿犯罪事实;之后,上诉人梁利和于当日18时许被刑事拘留。
2、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扣押决定书2份、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2份,证明:上诉人梁利和本人及家属于2016年5月26日、8月2日向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退缴赃款共计人民币52.29万元。
3、上诉人梁利和自书的立功经过、证人尹某1出具的书面证言、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黄金坳派出所及该所民警向欣欣、刘阳出具的案件线索来源说明、公安机关对尹明铁的询问笔录、相关的拘留证、逮捕决定书、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8)湘1202刑初55号刑事判决书等,分别证明: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黄金坳派出所民警根据上诉人梁利和的举报,于2017年9月18日抓获涉嫌盗窃的犯罪嫌疑人尹某2后,尹某2供述了其盗窃犯罪事实。后尹某2于2017年10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逮捕。2018年2月7日,尹明铁因犯盗窃被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4、怀化市鹤城区司法局于2018年1月19日出具的(2018)鹤社矫调字第18号《湖南省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书》,证明:受一审法院委托的怀化市鹤城区司法局经调查评估,认为上诉人梁利和的犯罪行为造成的社会不良影响较小,梁利和在调查评估阶段能认罪悔罪,且其具备了社区矫正的条件,再犯罪风险较低,建议对上诉人梁利和适用社区矫正。
本院认为,上诉人梁利和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担任怀化市中校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且所收受的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上诉人梁利和为了在个人的职务调整及升迁中谋取不正当利益,先给予时任怀化市鹤城区委副书记的唐某1财物人民币5万元,后为了感谢及能继续得到唐某1的关照,多次送给唐某1财物共计人民币4万元,以上合计9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上诉人梁利和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上诉人梁利和在中共怀化市纪委就唐某1违法违纪问题向其调查问话时,能主动交代其向唐某1行贿的犯罪事实,且在检察机关侦查人员告知其因涉嫌犯行贿罪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后,主动随侦查人员到检察机关,并主动交代了尚未被检察机关掌握的其受贿犯罪事实,依法均应当认定为自首。上诉人梁利和在被取保候审期间,能积极举报他人盗窃犯罪,提供盗窃犯罪嫌疑人行踪,对公安机关破获他人盗窃犯罪案件起了重要作用,具有立功表现。上诉人梁利和还能积极退缴受贿所得全部赃款,认罪悔罪。鉴于上诉人梁利和具备上述法定、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故对上诉人梁利和所犯受贿罪减轻处罚、对其所犯行贿罪从轻处罚并实行数罪并罚。上诉人梁利和受贿犯罪所得的赃款,依法应予追缴。
上诉人梁利和的辩护人辩护提出一审判决认定2016年春节期间梁利和以拜年的名义送给唐某1人民币1万元的事实有误,2016年2月以后,唐某1已不再分管教育工作,无法给梁利和关照或者帮助;梁利和此次送1万元给唐某1是拜年,其主观上是“让唐某1不要有人走茶凉的感觉”,梁利和的该行为不应认定为行贿的意见;经查,虽2014年2月17日唐某1被免去了怀化市鹤城区委副书记的职务,但之后至2016年2月,根据组织安排唐某1仍分管该区教育等工作,上诉人唐某1是为了感谢及能继续得到唐某1的关照,才于2016年春节期间梁利和以拜年的名义送给唐某1人民币1万元,应认定梁利和的该行为属行贿,故辩护人提出的该辩护意见与客观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梁利和的辩护人辩护提出一审法院对梁利和的行贿犯罪行为适用《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明显错误,应当适用《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一审法院对梁利和犯行贿罪判处罚金不当的意见;经查,上诉人梁利和的行贿犯罪行为持续至《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依法对梁利和行贿犯罪行为应依照《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一审判决适用法律并无不当,所提出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梁利和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分别提出一审判决对梁利和犯受贿罪、行贿罪的量刑畸重或过重,梁利和行贿犯罪较轻,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意见,经查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梁利和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二审分别提出上诉人梁利和系初犯,具有自首、立功表现、积极退赃、认罪悔罪等多个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同时经社区矫正部门评估,梁利和具备社区矫正的条件,对梁利和具备或可以考虑适用缓刑的意见,经查均能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虽原判对上诉人梁利和犯受贿罪、行贿罪的量刑适当,但鉴于上诉人梁利和具有自首、立功表现、积极退赃、认罪悔罪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且社区矫正部门建议对上诉人梁利和适用社区矫正,再结合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对上诉人梁利和可以考虑适用缓刑,为了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本院认为对上诉人梁利和实行数罪并罚后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三款、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二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2017)湘1224刑初261号刑事判决的第一项中对上诉人梁利和犯受贿罪、行贿罪的定罪部分和第二项即“溆浦县人民检察院暂扣的被告人梁利和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十二万二千九百元予以追缴,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撤销该判决的第一项中对上诉人梁利和的量刑部分。
二、上诉人梁利和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再忠
审 判 员  邵洪超
审 判 员  荆 成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李紫阳
代理书记员  刘 倩
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七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二)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三)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四)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
(五)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
(六)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第十八条贪污贿赂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尚未追缴到案或者尚未足额退赔的违法所得,应当继续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第十九条对贪污罪、受贿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应当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刑法规定并处罚金的其他贪污贿赂犯罪,应当在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判处罚金。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