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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山县法院发出全国首份《校园欺凌侵权禁止令》

“禁止对他人殴打、脚踢、掌掴、抓咬、推撞或拉扯等侵犯身体或恐吓威胁的行为……如有违反,情节严重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从重从严处理,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此令!”

3月22日,雷山县法院发出全国首份《校园欺凌侵权禁止令》,以司法威慑强化预防校园欺凌,用心用情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当日,该院11名法治副校长、辅导员在各自联系学校分头张贴此令,并向学生们现场进行预防校园欺凌侵权的法律宣传。

该令共九条禁止性条款,涵盖禁止打、骂、毁、吓、诽、唆、帮、嘲等八项校园欺凌侵权行为,还特别规定不得损毁或者避盖监控摄像头。旨在为学生不做受害者,提供有力司法保护;对校园欺凌者、附和者,产生强大司法震慑。并为保障校园技防措施发挥监控作用,套上法治的“紧箍咒”。

近年来,雷山县法院认真办好每一个涉未成年人案件,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对涉罪未成年人惩戒教育并举,对被害人加强关爱救助,并成立少年法学院、“志慧”妈妈法官工作站,建立重点未成年人数据库,联动社会各界织密网络,做好未成年人被侵害或违法犯罪预防工作。

此次发出《校园欺凌侵权禁止令》,是该院进一步回应社会关切人民期待,深化能动履职,用好司法利器,筑牢未成年人安全防护壁垒的新招,在全国尚属首例。同时该院根据师生意愿,在校园挂上“法官叔叔(法官姐姐)信箱”,上面标明责任法官手机号码,既方便学生写信反映校园欺凌侵权情况,又利于他们随时咨询和倾诉心声。


法官叔叔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对于被害人家属来说,他们可以向肇事者及其监护人主张要求赔偿医药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学校及其教职员工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职责,或者虐待、歧视相关未成年人的,由教育行政等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