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警钟长鸣 教职员工

陈义国在安徽粮食工程职业学院学生宿舍、实习工厂项目中串通投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0123刑初210号
公诉机关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义国,男,1968年10月4日出生于安徽省瑶海区,汉族,初中文化,劳务人员,住安徽省肥东县(户籍地瑶海区)。因涉嫌犯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经肥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被肥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肥西县看守所。
辩护人黄正巍,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以肥西检二部刑诉(2020)3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义国犯串通投标罪一案,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6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肥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凌某、书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义国及其辩护人黄正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1、2016年2月,在“安徽粮食工程职业学院(4#)学生宿舍施工项目”的招标投标过程中,被告人陈义国挂靠安徽建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四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安徽东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义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安徽中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同济建设集团有限等7家公司参与对该工程项目的围标。以上7家公司投标此工程项目的投标报价均由陈义国确定,其中6家公司投标保证金由陈义国提供。2016年3月2日,该工程项目在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公示,安徽同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25613201.88元的价格中标。安徽同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标以后,收取2%工程管理费,将该项目承包给陈义国实际施工。
2、2017年6月,在“安徽粮食工程职业学院实习工厂(实习教学楼)施工项目”的招标投标过程中,被告人陈义国挂靠安徽建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四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安徽东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义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水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同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四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7家公司参与对该工程项目进行围标。以上7家公司投标该项目的投标报价均由陈义国确定,其中6家投标保证金由陈义国提供。2017年7月3日,该施工项目在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公示,安徽四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28860346.22元的价格中标。安徽四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中标以后,将该项目承包给陈义国具体施工。
3、2017年11月,在“安徽粮食工程职业学院3号学生宿舍施工”项目的招标投标过程中,被告人陈义国挂靠安徽建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四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义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水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同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对该工程项目进行围标。以上5家公司投标此项目的投标报价均由陈义国确定,其中4家公司投标保证金由陈义国提供。2017年11月22日,此项目在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公示,安徽建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28971646.58元的价格中标。安徽建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以后,将该项目承包给陈义国、张传泉具体施工。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如下证据:1、人口信息、到案经过、电子回单等书证;2、被告人陈义国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陈国福、李某、施某等人的证言。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义国以挂靠为名,在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义国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义国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义国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义国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不持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就量刑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情节;2、本案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部分工程已完工,且质量获得业主单位认可;3、公司的正常经营离不开被告人的参与,被告人的长期羁押严重影响在建的承包工程,影响业主单位利益和施工工人工资等,请求酌定从轻处罚;4、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且坦白,应当在法定幅度范围内给予更大从宽幅度;5、被告人亲属愿意积极缴纳罚金,且被告人患有高血压等疾病。综上,请求法庭适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1、2016年2月,在“安徽粮食工程职业学院(4#)学生宿舍施工项目”的招标投标过程中,被告人陈义国挂靠安徽建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四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安徽东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义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安徽中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同济建设集团有限等七家公司参与对该工程项目的围标。以上七家公司投标此工程项目的投标报价均由陈义国确定,其中六家公司投标保证金由陈义国提供。2016年3月2日,该工程项目在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公示,安徽同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25613201.88元的价格中标。安徽同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标以后,收取2%工程管理费,将该项目承包给陈义国具体施工。
2、2017年6月,在“安徽粮食工程职业学院实习工厂(实习教学楼)施工项目”的招标投标过程中,被告人陈义国挂靠安徽建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四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安徽东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义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水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同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四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七家公司参与对该工程项目进行围标。以上七家公司投标该项目的投标报价均由陈义国确定,其中6家投标保证金由陈义国提供。2017年7月3日,该施工项目在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公示,安徽四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28860346.22元的价格中标。安徽四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中标以后,将该项目承包给陈义国具体施工。
3、2017年11月,在“安徽粮食工程职业学院3号学生宿舍施工”项目的招标投标过程中,被告人陈义国挂靠安徽建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四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义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水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同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对该工程项目进行围标。以上五家公司投标此项目的投标报价均由陈义国确定,其中四家公司投标保证金由陈义国提供。2017年11月22日,此项目在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公示,安徽建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28971646.58元的价格中标。安徽建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以后,将该项目承包给陈义国、张传泉具体施工。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人口信息查询单、到案经过、招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情况说明、承包协议书、交易明细、转账凭证、保证金查询表等书证;证人陈国福、李某、施某、龚某、冯某、张某1、宣某、郭某、张某2、席某、陈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陈义国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义国采用围标手段,与他人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利益,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串通投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义国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义国认罪认罚,真诚悔罪,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陈义国系初犯,对所中标工程积极施工,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其亲属积极预缴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也予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陈义国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结合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义国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9年11月28日起至2020年11月27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赵久涛
审 判 员  胡东山
人民陪审员  孔德来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苏立茜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