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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成绩管理办法

学生成绩管理办法

学生课程考核及成绩管理,是教育教学管理、教务管理的重要环节,可以反映教学效果和学习效果。对提高教学质量,促进教风、学风建设,有着重要意义。为做好本项管理工作,依据《衡阳技师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学业成绩考核与评定

第一条 课程考核的范围和方式

(一)执行教学计划安排的每门课程(包括实习、实训、专用周、课程设计、毕业顶岗实习、毕业综合技能训练),开设学期均要进行考核。考核分为考试、考查两种,可根据课程内容的性质,采取笔试(闭卷、开卷)、口试或答辩、写总结或小论文、做大型作业(设计)、现场操作等方式或多种方式相结合进行。具体考试方式由任课教师提出,教研室主任批准,报系部、教务处备案。

(二)考核内容应以实际执行的课程标准为主要依据,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注意培养和考察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尽量减少死记硬背的内容,学期结课考试的内容应包括该学期全部教学内容(考查如分阶段进行可只包括该阶段的教学内容)。

(三)所有考试课程原则上要实行教考分离,每学期末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命题、阅卷、安排监考人员和考试时间。对专业核心课程(含实训)要建立定期或不定期抽考制度,抽考由抽考部门组织安排。

(四)考前应加强对学生的答疑,但不能指定考试范围,不允许以任何形式暗示、透露考题内容。

(五)每学期的考试、考查课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由教务科在教学任务中一并通知各系(院)部。

(六)考试集中安排在期末考试周内或课程结束的下一周内进行。考试笔试为100分钟,口试每个学生抽题签后,准备和口答时间总共不得超过15分钟。

(七)考查课可以在期中和期末考试前一周内利用课内时间各进行一次阶段测验,每次时间不得超过90分钟。

第二条 考核命题工作

(一)考试命题应遵循以下原则:1.以现行课程标准为准,深广度适当,覆盖面一般要求在该学期授课内容的70%以上,试题得分点不少于20个,能准确鉴别学生的学习程度。2.既检查学生掌握基本内容的情况,又检查学生的技能。3.题量应适当,题型不少于3种(如填空、判断、名词解释、选择、简答、论述、计算、证明等,需要实践操作的专业课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题型);考试课程卷面总分为100分,基本题、水平题、难度题的比例一般是72:1。

(二)学院要建立专业核心课程试题库,专业核心课程由教务处组织抽考,由教务处组题或指定一名熟悉该课程的教师组题,组配成分量相当、题目各异的AB卷,并分别附上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的两份试题经教务处审查后考试。

(三)其他课程考核试题由教研室主任组织命题并给出评分标准。有条件的应委托在该学期不担任该专业或年级课程的教师命题和制定评分标准;题目由教研室主任审定,必须经系(院)部主任批准。

(四)教学要求相同且采用同一课程标准、教学进度的课程,应统一命题、考试和评卷。

(五)考试题应全部认真试做,并同时制定出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

(六)试卷原稿要求按格式一律用计算机打印,插图、符号等应清晰。

(七)试卷应严格保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泄漏试题内容。印制单位应制定严密的程序,确保试卷安全。对违反规定,造成泄密的责任者,将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条 成绩评定

1.考试课程笔试采用100分制,实训考试成绩按总分100分评定,考查课程采用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

2.作弊、旷考、缓考应在成绩登记表中分别注以“作弊”、“旷考”、“缓考”。

3.考查课程的学期成绩依据学生平时听课、提问、完成作业、实验、课堂讨论及阶段测验成绩等不得少于5次考核进行综合评定。

4.理论考试课程的学期成绩由平时成绩(包括作业、课堂讨论、听课、小测验等)、期中考试成绩及期末考试成绩组成,分别占30%30%40%;或由平时成绩及期末考试成绩组成,分别占40%60%。实训考试的总评成绩由平时成绩及综合考试成绩组成,分别占50%50%。平时考核总成绩应由5次以上平时考核成绩综合评定。一般情况下,学生未完成本门课程作业、实验达 13(含 13)以上者,缺课占本学期本门课程(包括实验、实习、设计等)教学时数13者,其平时考核总成绩按“零分”处理。

5.学生因学院安排“毕业生提前离校顶岗实习”之后所有未修课程,按缓考处理,由系(院)部、教研室择时考试,条件具备时可安排网上在线考试。

6.考试结束后,系(院)部、教研室应组织教师立即评卷,有条件的应实行交叉或分题评分,即任课教师不评本班试卷或进行流水作业评分。评分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不应以各种借口随意降低标准和提分。

第四条 缓考、旷考、补考

(一)学生因病或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参加考试、考查者,由本人在考前向所在系(院)办理缓考手续,经系(院)主任同意后,可以缓考,缓考成绩根据课程类别仍按100分制、五级分制记分。缓考成绩(因病住院治疗)的评定按学期成绩评定办法进行。

(二)缓考随下学期补考一起进行,缓考补考只组织一次。

(三)凡擅自或请假未准而不按时参加考试、考查者,均以旷考处理,旷考课程不准参加正常补考,只能参加毕业补考。

(四)补考成绩及格以上均按60分计算,补考成绩由系(院)部汇总盖章,交教务处存档和更改成绩。

(五)学院对毕业生在毕业前仍不合格的课程可安排毕业补考。

第二章 成绩的管理

第五条 教务处、系(院)部、教研室、任课教师共同承担成绩管理责任。教师负责所任课程学生成绩的考核评定与登录成绩系统上报成绩;教研室、系(院)部负责对部门教师评定成绩进行审核;教务处负责课程成绩的认定、公布以及成绩数据的维护和管理。学生课程考核成绩的最终管理权在教务处。各责任人应以对学生负责、教书育人的态度,共同维护成绩的权威性、严肃性。

第六条 课程成绩应在考试、考查后3日内,由任课教师认真填写教务处统一制订的成绩登记册(不应缺项,缺项应根据实际情况填写“作弊”、“旷考”、“缓考”等字样),任课教师签字、教研室主任审核,送交课程所在系(院)部盖章。各系(院)部应在学期结束前,将成绩报告单汇总后送教务处,由教务处上传至学院信息平台。

第七条 教师未如期报送学生成绩,影响学生学籍管理,学院将按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严肃处理。

第八条 所有课程成绩,由系(院)部通过手机短信等方式通知学生及家长,教务处将及时在网上公布,学生、教师、系(院)部可通过相应密码和权限查阅、下载。试卷一律不发给学生,各开课系(院)部要指派专人对试卷进行妥善存档,统一管理。试卷保存期限直至学生毕业,超过该期限各开课系(院)部可自行对试卷处理。教务处将不定期组织人员检查试卷存档情况并随机抽查试卷进行评估,检查评卷质量。

第九条 学生如对评分有异议,可在考试结束后2个月内向开课系(院)部提出,经系(院)部主任同意后,由课程所属教研室主任组织复核。系(院)部应将复核结果以书面形式经教研室主任、系(院)部主任签字,加盖系(院)部公章后报教务处存档。

第十条 学生成绩一经评定上报,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确属评卷或计分失误需要更正者,必须在评定成绩后2个月内由任课教师提出书面报告,经系(院)部主任签字、教务处批准后由学院成绩管理员更正,并通知学生所在系(院)部。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