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湖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8〕82号)、《湖南省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实施细则》(湘教发【2018】31号)文件精神,为了深化校企合作,实现产教融合,加快校企共建生产性实习实训基地,加强工学结合,进一步提高学生的实际操作技能,实现毕业生就业与企业零距离对接,促使教学、科研全面提升,带动招生、就业良性循环,适应地方经济社会建设发展需要,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校外实习实训基地是指企业、事业、社会团体、政府部门等各级各类单位与学院共同建立的学生实习实训、教师挂职煅炼及从事科研活动的场所,是实现高职高技人才培养、服务社会、服务行业的重要基地,是学校实现培养目标的重要条件,院企双方在人才培养、实践教学、科研、技术服务与合作、培训、文化等环节或领域开展全面合作。
第二条 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的建设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教学的基本规律,努力培养学生的专业基本能力、基本技能和职业素质,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及教学水平。
第三条 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的建设要按照统筹规划、互惠互利、合理设置、全面开放和资源共享的原则,尽可能争取和本系(院)专业有关的企事业单位合作,使学生在真实的职业环境中顶岗实习,培养学生岗位能力和职业素养,努力提高办学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
第二章 建立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第四条 校企合作关系紧密,能与“产、学、研”一体化相结合。能满足我院完成实习实训教学任务的要求,具备先进的生产手段、技术装备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式,经营合法、管理规范、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拥有一支素质较高的技术人员和职工队伍。
第五条 能承担学院各系(院)对口专业技术技能培训等部分实践教学任务,能接受我院有关专业一定数量的教师与学生开展实习实训,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提供场地和实习实训指导人员,并能满足实习学生食宿、学习、劳动保护、卫生和酬金等方面的条件。
第六条 能为各系(院)开办专业、制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体系建设、教学方式方法改革、学生评价体系、实习实训教学等方面提供专家和技术指导。
第七条 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分为院级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和系(院)级校外实习实训基地。适合于两个系以上(包括两个系)相关专业开展工作的基地认定为院级校外实习实训基地。仅适合于本系相关专业开展工作的基地认定为系(院)级校外实习实训基地。
第三章 学院与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合作形式
第八条 技能培训与鉴定。学院可以为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开设各种类型的非学历教育培训与鉴定。在人才培训、委托培养、课程进修、技术咨询服务、信息交流、成果转化等方面对校外实习实训基地优先给予支持。
第九条 捐资办学或助学。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可向学院投资或捐资(捐物)参与办学或共建实训室或设立奖学金,参与相关专业建设与指导,选派技术专家来校承担课程教学,单位领导或技术管理人员来校举办学术讲座。
第十条 教师驻厂带队。学院根据人才培养方案要求,与企方专家共同制定实习实训指导书和实习实训计划后,提前送交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并委派责任心强、有实践经验的教师担任学生顶岗实习实训指导教师。企业接受相关专业教师挂职参与技术与生产管理,成为双师型教师培养场所,使实习实训教学与“产、学、研”一体化相结合,产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应。参加实习实训的指导教师和学生在实习实训期间必须严格遵守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的有关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学生实习实训。校外实习实训基地批量接受相关专业学生进行认识实习(参观、观摩和体验实习)、跟岗实习(教学实习实训)、顶岗实习或毕业设计,学校派专人驻厂管理。安排学生到岗位上跟班当学徒或集中实习或分散实习,提高学生的综合职业能力和岗位适应能力。
第十二条 试点现代学徒制和新型学徒制。现代学徒制是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基本制度载体和有效实现形式,有助于真正解决学校人才培养规格与企业岗位需求零距离对接问题。现代学徒制是学校为主体,新型学徒制是企业为主体,学生培养方式都是企校双元育人。采取企校双师带徒、工学交替培养、脱产或半脱产培训等方式共同培养新型学徒。以建制班为单位,把教学实习实训安排到实习实训基地,采用师傅带徒弟、指导老师驻厂跟班带队。企业导师要指导学徒进行岗位技能操作训练,帮助学徒逐步掌握并不断提升技能水平和职业素养,使之能够达到职业技能标准和岗位要求,具备从事相应技能岗位工作的基本能力。
第十三条 建立教师企业工作站。学校与企业协商,由企业提供场地和办公条件或学校解决办公条件,在企业设立工作站,由学校安排教师轮流进站工作,进行实习带队、技术研发、开展技术服务、承担校企合作项目、为企业提供培训等工作,同时也可将企业工作站进行扩展,添加一定的教学设施或校企共建,有计划的安排学生到企业实习实训。
第十四条 开展订单培养。校外实习实训基地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及人才需求计划结合学校招生计划双方共同商定订单人才培养方案,共同制订人才培养方案、课程体系和实践教学模式,企业与学校共同承担起培养责任。学校提供场地和教学设备,企业提供实战设备、配套工具、新技术等。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参与学校人才培养过程,融入企业文化,为企业量身定做人才,为学生今后的顶岗打下基础。学院征求毕业生本人意愿后,优先推荐毕业生到实习实训基地就业。
第十五条 建设技师工作室。各系(院)可以充分利用国家政策建设1-2个市级、省级、国家级技师工作室,在开展教书育人、教学研究、带好参赛团队的同时,与实习实训基地共同开展产、学、研活动,承担科研项目,与企业共同进行技术攻关、技术创新,解决技术难题,吸纳部分学生参加,让学生的综合能力得到提升。
第十六条 成立教师工作室。由教师主导双创工作,创办企业性质的工作室,经营内容与教育教学、教学研究紧密联系,学校负责提供场地,工作室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工作室由教师主导、学生参与其中,学生各方面能力都能得到锻炼。这种模式下的缺点是工作室一般规模较小,容纳学生有限,但不失为培养优秀学生的好途径。
第十七条 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图书馆、实验室与学院图书馆、实验室资源共享,开展科研合作,形成优势互补的科研优势,完成横向课题或共同申报省级纵向课题,并取得实质性成果。
第四章 校外实习实训基地主要任务
第十八条 为学生提供包括基本技能和综合能力两方面的实践环境,使学生在真实环境下进行岗位实践,培养学生解决技术操作中的实际问题,取得实际工作经验,培养团队协作精神、群体沟通技巧、组织管理能力和领导艺术才能等个人综合素质,为学生今后从事各项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第十九条 通过校外实训基地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员工日常行为规范及企业文化等方面进行职业道德培训和岗位素质培训,不但要学习技术技能,更要学会做事做人。培养学生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勤奋工作、吃苦耐劳、诚信友善的精神。
第二十条 由于校外实训基地是处于正常运转的企事业单位,学生所处的工作环境都是真实环境,实训的项目均应按相关专业学生今后所从事的职业及工作岗位进行设计,使学生有针对性地进行职业规范化训练。
第二十一条 根据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与学校共同制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开发体系、实习实训计划、学生成绩评定办法及毕业设计方案等。按照科学技术的发展、岗位需求的变化及学生工作岗位的定向,开发新的职业技术技能培训项目与培训内容。
第二十二条 大力支持学校对“双师型”队伍的培训和科研合作等。
第五章 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的建设组织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建设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学院就业处、实训中心、教务处、科研发展规划处及各系(院)等部门都有责任,因此学院要成立校企合作领导小组,设立校企合作办公室,牵头协调相关工作,明确各部门的相关工作职责。
第二十四条 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的建设组织与管理实行院系两级管理。院级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原则上由校企合作办公室协助教学系(院)建设与管理,系级校外实习实训基地一般由各教学系(院)负责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校企合作办公室落实和组织实施学院校外实习实训基地规划,对全院各专业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的工作进行统筹协调,按照示范性院校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的要求,督促与协助各教学系(院)建立能满足教学需要的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组织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协议的签订、挂牌等。
第二十六条 校企合作办公室、就业处要协助各教学系(院)联系和落实校外实习实训单位,积极推动校企合作,配合各教学系(院)建立校外实习实训基地,为毕业生提供顶岗实习岗位,拓宽学生顶岗实习与就业渠道的信息。
第二十七条 各教学系(院)具体负责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工作。应将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列入系(院)的发展规划。根据专业设置情况,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为依据,考虑经费承受能力及学生实习实训质量,尽可能就地就近选定有资质的、社会诚信度高、业务范围广、工艺和设备先进、技术力量雄厚、管理水平高、生产任务比较充足的企事业单位作为学院的校外实习实训基地。
第二十八条 教务部门、各系(院)要会同实习基地共同建立一整套校外实习实训管理制度,包括学生实习工作具体管理办法、实习指导教师管理办法、学生实习成绩评守办法 、实习安全管理细则、实习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实习信息共享机制和检查督查机制等;各系(院)必须配有分管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的负责人,并设立专门的秘书岗位(可兼职),负责与合作单位联系落实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学院教务部门(含教务处和实训中心)要协同就业处、学生处、督导处及各系(院)加强校外实习实训过程的监督检查,采用自查、中期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顶岗实习前期安排、中期实施、后期总结等各阶段进展情况及实施成效进行督查,及时公布督查结果,以保障跟岗、顶岗实习各阶段的质量。
第六章 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签约与挂牌
第三十条 经校企双方充分协商达成合作意向后,双方要就合作的基本要求、合作形式与项目、合作时间与安排等具体事项进一步协商,然后由各系(院)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校企合作办公室审核同意后,与该单位签订合作协议并挂牌确立为校外实习实训基地。
第三十一条 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可由院长、分管副院长或系主任代表学院与合作单位签订合作协议。合作协议(一式二份),由学院、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各执一份。协议原件由学院档案室存档,校企合作办公室、相关教学系(院)留存合作协议复印件。
第三十二条 协议书内容应包括:1.双方合作目的;2.基地建设目标与受益范围;3.双方权利和义务;4.实习实训师生食宿、学习、交通、酬金等安排;5.协议合作年限;6.实习实训期间意外事故处理;7.实习专业项目及内容;8.其他。
第三十三条 学院与合作单位签订合作协议后确定为我院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张挂“衡阳技师学院实习实训教学基地”牌匾,制作规格由学院与基地双方协商确定。
第七章 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的检查与评估
第三十四条 为促进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的建设和规范管理,校企合作办公室将不定期地组织对校外实习实训基地进行检查。从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与管理、基地条件、实习实训效果、特色与创新等方面对校外实习实训基地进行不定期的评估、考核,组织开展校外实习实训示范基地、优秀指导教师的评选,并给予表彰。
第三十五条 各教学系(院)要建立具体的校外实习实训基地评估考核制度。按照实习实训环境、管理体制、培养目标、教学质量等方面制定评估、考核的指标体系和实施细则,并对其开展评估工作。
第三十六条 各教学系(院)要与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加强对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的指导与管理,建立定期检查指导工作制度,协助校外实习实训基地解决建设、发展、实习实训教学和管理等方面的实际问题。深化教学改革,不断开发新的实训项目,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以保证教学质量与教学水平的不断提高。
第三十七条 各教学系(院)对实习实训基地实习学生的评价要与实习实训基地共同制定一套严格的考核办法,坚持以能力为标准,改革以往学校自主考评的评价模式,将学生自我评价、教师评价、师傅评价、企业评价相结合,实习结束前对每个实习生进行岗位技能进行达标综合考核。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衡阳技师学院实训中心
2019年4月